⑴ 产品执行标准过期了一般是怎么处罚的
产品执行标准过期了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产品标识是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消费者认识和判断商品特征、价值、适当性和效用的基本依据,是消费者选择消费产品和进行消费判断的重要信息来源。对消费者而言,因此,作为商家在销售食品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保证产品的外包装上有标签及说明书,以保障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同时也接受市场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⑵ 过期产品赔偿的标准
产品过期的,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情形,消费者可以就具体情况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或《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安法》)中的相关内容主张赔偿。
《消法》中规定,如果出现商品和服务欺诈行为,可以增加商品价款费用的三倍来进行赔偿,增加的数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如果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严重健康损害的,有权主张该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食安法》中规定了消费者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⑶ 过期产品赔偿的标准
购买过期商品的赔偿分两种情况:一、如果消费者购买一般的商品,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过期的,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支付商品价款3倍的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五百元。二、如果消费者购买食品,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过期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⑷ 产品执行标准过期处罚案例
食品标示执行标准过期如何处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二、食品标示执行标准过期如何定性产品标识是不具备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八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⑸ 产品执行标准过期了一般是怎么处罚的
法律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有权对市场进行监督,有权用法律武器打击违法行为。其次,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负法律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禁止销售的,经营者负有不向消费者出售这种食品的法定义务,并且应该熟知所销售的每种食品的最后期限,在食品过期后仍予销售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经营者没有将临到期食品放置于临到期食品专柜,也没有将过期食品公告于公众,而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按正常方式销售,带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性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⑹ 过期产品赔偿的标准
过期产品赔偿的标准如下:
1、一般是按照食品货值金额计算,货值不足1万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超过1万的,处货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还会吊销许可证;
4、造成段亏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握滚神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标准如何认定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备清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⑺ 食品标示执行标准过期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⑻ 食品执行标准过期在包装上怎么看
在包装上标示的执行标准是否过期,需要查询相关标准才能知道的。比如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现在执行的是GB2760-2011,从2011年6月20日开始实施,那么之前的07版标准在6月20日之后就不能再继续用了,商品上在此日期之后的食品添加剂标注如果还是07版的,那就是使用过期标准。过期食品不是应该作为垃圾扔掉吗?美国人居然穷到吃过期食品的程度了?
在我国,人们认为,“食品过期”就等同于变质和不安全,应该扔掉。而且,我国法律也明文规定商家不能出售过期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款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给予相应的处罚。
然而,在美国,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商家不能出售过期食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就明确指出:“按着法规,除婴幼儿配方奶粉外,FDA并不禁止商店出售超过标签上标注过期日期的食品。”
即便如此,美国的多数民众仍会选择扔掉过期食品。比如,由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和哈佛食品法律和政策事务所于2013共同完成的一份报告发现,基于食品标签标注的“保质日期”,高达90%的消费者纷纷扔掉了那些“过期”食品,哪怕仅仅过期1、2天。
这也说明,即使在美国,大多数人也并不真正了解食品标签上标注的各种日期真正的含义,被制造商炮制的这些日期给误导,造成巨大的浪费。
你了解食品包装上“过期”、“保质期”、“最佳食用期”等等这些各种“日期”背后的秘密吗?
“拇指法则”
你可能见过工匠经常会眯起一只眼睛而用睁大的另一只眼睛瞄准自己翘起的拇指瞅半天,有时还会不厌其烦地多次重复。工匠们在干什么呢?他们在用自己的拇指作为标尺在进行一种并非十分精确的测量和估算。
这大概就是“拇指法则”("rules of thumb")真正的来源。
但是,也有说是源于一条古老的英国法律,实则是一种以讹传讹,说男人只要用不比他自己的拇指更粗的棍棒殴打他的妻子和孩子们,就是合法的。
在此,我们并没有兴趣探究这条法则的出处,我们只需要明白人们日常生活中很多事情是不可能或者不要求精确的,很多时候事实之外还需要依赖人的经验或感觉来做出判断。
在尚不能获取足够多的事实的年代,人们依赖这个法则来做加法以补充事实的不足;而在事实“过剩”的今天,人们又不得不用这个法则来做减法。
比如,我们要减肥,要控制饮食达每天1200大卡低热量标准,事实上我们并不可能精确计算、也没有必要十分精确知道我们饮食所含热量,而仅仅是基于固有的一些知识加经验的大概判断足矣。
这就是“拇指法则”,也叫“经验法则”的实际应用。
事实上,我们每一天都无数次的重复使用这一法则来做判断并指导我们的生活。
食品包装上的各色截止日期
今天,我们讨论的食品标签上的各种截至日期正是这种“拇指法则”的产物。
你不必惊讶,这并非笔者的杜撰,是再实在不过的事实,正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在一份告消费者的文件中说的那样:“消费者应该明白,所谓过期日期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拇指法则’”(Consumers should be aware that expiration dates are simply "rules of thumb")。
食品标签上除了标识过期日期(Expiration Dating,或expired by)外,还可能标注保质期(Shelf Life)、货架期(sell by)、使用期(use by)和最佳使用期(best before)等。
这些日期并不意味着是否安全,告诉消费者的仅仅是产品的新鲜度信息。货架期仅仅是销售商和制造商约定的最后的出售日期;保质期、使用期和最佳使用期也仅仅意味着在此日期之前产品可以保障其“最佳品质”。
唯一值得注意的是过期日期,往往提示举例食物的变质时间更近,虽然并不直接意味着变质腐败和不安全,因为影响食品变质与否的因素,除时间外,还包括原本的质量、处理过程、防腐能力和保存条件等多种因素。
⑼ 标准品过期了怎么处理
其实各位的观点就是目前国内的现状,现实中的执行情况往往还是要看领导或老板的意思。但是如果研发和检验要和国际接轨的话,观念更新很有必要,如果对照品和标准品的过期了,实验的系统误差自然偏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