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农产品加计扣除2%如何账务处理
根据最新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准予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即按13%抵扣进项税。强调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的货物时准予加计扣除,所以在购入时按票面的金额和税额外处理:
借:原材料—X原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加计扣除2%部分]
贷:原材料—X原木
(1)农产品的扣除额怎么做账扩展阅读:
应交税费核算规定如下:
①、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②、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调整后,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③、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⑵ 农产品抵扣分录怎么做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按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注明的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农产品加计扣除税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
贷:原材料。
⑶ 农产品加计扣除1%怎么计算和会计分录
1、购进农产品,除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及9%额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权价×扣除率。
2、政策依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现在是按9%抵扣,生产的话可以加扣1%。农产品加计扣除1%计算是在生产环节,会计分录: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原材料成本*1%。
⑷ 对方公司开出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免税普票我收到后税金怎么做账
由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所以,对方公司只能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以按照买价和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情况下,农产品的扣除率是9%。即,按照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比如,如果注明价款128万元,其进项税额为128×9%=11.52万元。
记账时,金额为减去计算的税额后的余额。比如免税普通发票的余额是128万元,记账时,金额变为128−11.52=116.48万元,税额为11.52万元。
企业购入免税农产品,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进行核算。
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116.48(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52(万元)
贷:银行存款 128(万元)
如果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可以加计扣除1%。比如,某企业是用来生产家具的,由于家具的税率是13%,在生产家具领用原木时,再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也就是实际扣除率为10%。
⑸ 农产品加计扣除的那部分进项税怎么做账务
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产品发票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科目。
领用农产品生产同时加计扣除进项税额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生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
贷:原材料。
⑹ 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专票 加计1怎么做账
农产品加计扣除1%的计算: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对农产品深加工给予1%的加计扣除。会计分录借生产成本、应交税费,贷原材料。
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⑺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怎么做账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自己开发票,按收购金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并进行抵扣。
向农民收够产品,则可以这样做账: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7)农产品的扣除额怎么做账扩展阅读:
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是从事农副产品收购企业商务活动的凭证。
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副产品可以依据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由企业自己领取、开具。
由于目前没有一套能够保证企业真正依法使用收购发票的有效监管办法,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守法的自觉性。在这种情况下,极易导致企业受利益驱动钻政策空子而虚开收购发票、多抵扣进项税额,使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完整性很难保障。因此,管好收购发票是我们完善增值税管理、充分发挥“金税工程”以票控税作用的关键所在。规范收购发票的使用已经成为当前增值税管理中亟待探究和解决的首要问题。
相关对策:
一、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培训。对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要宣传到位。加大对财会人员培训力度。有些财会人员一人代几家的账,凭着老经验办事,一家错几家错,一旦追究责任,财会人员无事,而法人受损失。因此要加大对财会人员培训,同时对财会人员违反规定造假也要给予一定的处罚,这里应该包括责任处罚和经济处罚。
二、严格审批发放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程序。收购单位领购农产品专用发票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管理员实地调查企业农产品加工能力和堆放场所,生产能力以加工机器设备的入帐数据和实物为准,堆放场所以有效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为准。
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税务机关核准农产品专用发票版面、数量,版面不得超过千元版。坚持申请使用收购发票的企业,必须有专职的开票人员、入库人员、付款人员,并在收购票上签字。达不到这一条件的,就不能批准其领票申请。
三、完善发票购领的验审制度。在日常检查中,税务机关要严把审核关,健全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验审办法,对使用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不规范的企业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纳税人使用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出现农产品价格异常、发票用量及填写金额异常、农产品产地异常、企业税负异常的,暂停发售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时查明原因。
四、规范企业资金往来。针对我市收购农产品现实情况,结合会计制度规定,要求企业对超过一定价值的大宗收购业务,支付货款要通过银行,以银行票据结算,对确实无法通过银行结算的,必须有完善的现金结算手续,否则,不准予开具收购发票;企业销售产品必须全部通过银行结算。
五、严格货物出入库制度。对以农副产品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要求其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内部管理机制,出库、入库要有相关人员签字的凭证,按照会计、出纳、保管三分离的原则,分别登记相关资料,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六、定期盘点企业库存。在日常管理中,要求企业按月填报《库存盘点月报表》,将企业库存的原材料和产成品、半成品数量、金额详细填记录,以便税务机关随时掌握企业的库存情况,并与纳税申报表中计提的进项税金、销售收入等项目进行逻辑比较,税务管理人员要定期有针对性地确定对象,到企业进行库存盘点、实地核对。
七、抽查货物来源。要求企业在办理每一笔收购业务付款的同时留存售货人身份证复印件。定期由税务部门按照企业开具的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副产品销售者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随机确定调查对象,直接到户进行询问、查证,检查收购的农(牧)产品是否属于生产者自产的初级产品,价格是否合理,数量是否真实,以及有否款项支付等,核实收购业务的真实性。本措施是从外部检验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从税务管理机制上消除企业进行虚假收购的侥幸心理。
⑻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处理
【摘 要】 自1994年推行增值税以后,我国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农产品实行“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进项税额抵扣办法。该办法降低了农产品加工业生产成本,但也给 虚开收购发票骗取增值税留下了可乘之机,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发布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各地结合实际情况也相继发布了相关试行公告,但具体实施时怎样操作一直是相关试点企业会计人员和试点地区税务部门争论的焦点。文章结合笔者在棉纺企业多年 的实践经验,对上述新规提出自己的观点,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 财税论文范文,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投入产出法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2014 年第7号公告,以下简称“7号公告”)规定,湖北省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通知”),“7号公告”明确将“耗用籽棉生产皮棉”纳入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 围,并确定了其扣除标准为“耗用籽棉生产的皮棉,平均单耗数量为2.64”。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特点
(一)进销税率一致,消除了税额“倒挂”现象
在原来的凭票扣税法下,棉花企业销售时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收购时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相当于按14.9%①的进项税税率计 算进项税额。所以棉花企业在毛利率较低时,就会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倒挂”现象。也正是因为农产品收购企业存在这种进销税额“倒挂”现象,才出现 了许多不法分子注册成立皮包公司,专门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利的现象。
施行核定扣除法后,“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8号通知)”,农产品的进、销税率都统一为13%,从根本上消除了税额“倒挂”现象,使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再无利可图。
(二)核算要求较高,操作难度较大
1.单耗标准问题
“38号通知”要求:在投入产出法下,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由于不同企业单耗会存在差异,比如自动化程度高、操作规范、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单耗相对低些;即使同一企业的不同阶段单耗也会存在差异,比如筹 建期、设备磨合期、新产品试产期,单耗相对会高些。如果不考虑企业实际,所有企业一刀切的采用同一个标准,将会使强者更强,弱者愈弱,使企业在筹建期、转 产期面临更大的挑战。
2.平均购买单价问题
“38号通知”要求: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为了取得准确的农产品耗用数量,就要求企业在核算产品成本时,不能仅按“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核算,对于该产品所耗用的直接材料,还要分品种登记耗用数量。
为了取得准确的农产品购买单价,在购进农产品入账时,要分别设置买价和杂费明细科目,分开核算各自发生的费用。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账务处理及变化对比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上述特点,按照相关文件政策规定,结合增值税、会计核算相关要求,笔者就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运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前后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会计处理作出如下分析及对比。
(一)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处理
凭票扣除法下,农产品收购企业实行13%的扣除率,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收购数量×农产品购买单价×13%
“38号通知”要求,“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 本”。这将造成农产品收购企业收购农产品时账务处理也发生相应的变化。
例如:某棉业公司2014年4月共收购籽棉500吨,收购单价7 000元/吨,共支付收购款350万元。
在凭票扣除法下,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籽棉
3 045 000(500吨×7 000元/吨×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55 000(500吨×7 000元/吨×13%)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 500 000
在核定扣除法下,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籽棉 3 500 000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 500 000
(二)农产品初加工的会计处理
如果不考虑期初库存和留抵进项税额的影响,假设2014年4月将本期收购的籽棉全部加工完成,且加工出的皮棉和棉籽全部销售,按“7号公告”规 定“耗用籽棉生产的皮棉平均单耗数量为2.64”,衣分率则为37.88%②,灰分按4%,棉籽率则为58.12%,加工出的`棉籽不分摊籽棉收购成本, 则: 加工出皮棉数量=500吨×37.88%=189.4吨
加工出棉籽数量=500吨×58.12%=290.6吨
⑼ 农产品增值税加计扣除账务处理怎么做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是指,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应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时:
借:原材料—农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