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问有谁知道怎样获取国家对公司发明新产品给与的奖励以及怎样获取专利
1.发明专利:
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5000元,获得非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500元。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
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000元;
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20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
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500元;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000元。
4.依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国际申请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每件专利资助8000元,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每件专利资助3000元。
以上涉外专利资助每件仅对在两个国家(或地区)获得的授权给予资助。
地方政府补助和国家是不一样的,要以当地的政策为主。
2. 江苏省政府对专利,新产品的奖励支持政策有哪些
企业有一定的专利就可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有政策和资金奖励的。
目前江苏省可申报的项目还有“战推”和“贯标”。
3. 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产品的计划管理,发挥计划调控和市场调节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使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以下简称国家级试制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条理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级试制计划是国家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发新产品,进行政策性调控的计划,是实施税收、价格、信贷、替代进口、出口创汇、物资、关税等政策优惠的依据,也是评定国家优秀新产品的基础。第三条国家级试制计划,是在企、事业单位开发新产品的基础上,有重点地筛选其中符合国家级新产品条件的项目所形成的计划。每年由国家科委会同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中国工商银行、物资部、国务院引进智力办等部门组织编制。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科研型(全新型)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着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
用进口散件、零部件组装的国内尚未生产的产品,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传统手工艺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适用本规定。第五条新产品按地域划分为国家级新产品和地区级新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新产品为国家级新产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新产品为地区级新产品。第六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国家级民用工业新产品。第二章试制、鉴定第七条新产品试制过程一般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一、调研、确定试制目标和实施方案;二、设计和样机(样品)研制及鉴定;三、投产前的试产及生产定型鉴定(投产鉴定)或验收。第八条新产品鉴定包括样机(样品)鉴定和试产后的生产定型鉴定(投产鉴定)或验收。样机(样品)鉴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执行;生产定型鉴定(投产鉴定)或验收办法另定。第九条列入国家级试制计划中的项目,一般应是已进行了样机(样品)鉴定(或当年要组织鉴定)并有一定批量生产的新产品。国家级试制计划中的鉴定,主要是指试产后的生产定型鉴定(投产鉴定)或验收,由各地方科委、各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鉴定或验收。第三章立项原则第十条国家级试制计划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技术装备政策、产品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并有显着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在组织编制计划时,应选择在国内首次试制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于领先地位)、国际水平(产品的技术指标达到现行国际标准或同年代国外同类产品的先进性能指标)或国际先进水平(在国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于领先地位)之一的新产品。第十一条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产品,优先纳入国家级试制计划:
(一)支援农业的新产品;
(二)在节约能源、原材料,充分利用资源提高交通运输能力,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效益显着的新产品;
(三)具有替代进口,出口创汇及增加国内市场有效供给的新产品;
(四)在中国(外国)专利和获得国家(国际)发明成果基础上开发的、充分发挥我国技术、资源优势的新产品;
(五)通过引进国外智力的方式,引进消化吸收和应用国外先进技术开发的新产品;
(六)国内高技术领域研究成果商品化和附加价值高的新产品第四章项目申报第十二条申报范围:
(一)列入国家科委各类计划的新产品项目;
(二)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试制计划和其他科技计划中的新产品项目;
(三)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及各级科委各类计划中的新产品项目;
(四)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计划及军队系统各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民用新产品项目;
(五)企业根据事业单位的专利技术、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开发的新产品项目,及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发的新产品项目;
(六)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新产品项目;
(七)申报地区和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国家级试制计划的其他新产品项目。第十三条为充分发挥优惠政策的调控作用,根据各优惠政策的特点和作用,允许各单位在新产品试制的不同阶段申报。对于以享受减免税为主要政策优惠的项目,可在样机(样品)鉴定后(含已确定在当年鉴定的)并在当年有产品销售时申报;对于以享受贷款、关税、物资等为主要政策优惠的项目,在试制开始时即可申报,但必须附可行性论证报告。
4. 申请专利有什么鼓励优惠政策
申请专利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申请费,属发明专利还有实质审查费,授权的还有证书费等,如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则要支付代理费。 对于专利申请人有困难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费用减缓;南宁市为了鼓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积极申请专利,对申请专利获得受理的,给于专利申请资助,而且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还有奖励。受理单位是:南宁市知识产权局(地址:市政府一号楼11层22室),详情可上南宁科技网查阅。
5. 专利产品优惠政策
《广东省专利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暂行)》[浏览]
目前,省专利局、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广东省专利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现摘录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章 第三条 经审查批准的专利产品,可享受广东省税收优惠政策。从《广东省享受税收优惠专利产品名单》下达年度开始,发明专利3年内、实用新型专利2年内,新增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给生产单位。
第二章 第四条 申请专利新产品税收优惠,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整个产品或其关键零部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
二、 专利权有效并且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
三、 成品在广东省内首次生产;
四、 有良好市场前景并已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环保、安全、卫生等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六、 产品属于特殊行业的应持有特殊许可证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第六条 专利产品税收优惠每年办理一次,申报时间一般为9至10月。
第十一条 经审查批准享受税收优惠的专利产品,由省专利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并下达《广东省享受税收优惠专利产品名单》
6.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研究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一、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含义:
企业实际发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在研究开发具有实质性改革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时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服务费用支出。
二、一般包括:
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6、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
8、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三、企业实际发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1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7. 专利新产品享受什么政策
各省市地区对于专利新产品的支持政策、力度差异很大。以上海为例:
依据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对列入《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的产品,授予“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证书。
第十三条对已被认定的专利新产品,给予研发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者竞争前开发活动成本的50%。研发资助由同级财政部门在专利新产品认定之日起的三年内,按产品的专利技术对经济增长贡献的程度加以落实(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同一产品不得重复享受研发资助。
第十五条研发资助应当继续用于企业产品的研发,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申请研发资助的时间和具体办法,由市经委另行公告。
8. 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以下简称国家级试产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新产品是指民用工业新产品,其定义是:彩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着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用进口元器件、零部件组装的国内尚未生产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适用本办法。
新产品按地域特征分为国家级新产品和地区级新产品。国家级新产品是指在国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新产品。地区级新产品是指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新产品。
新产品试产是指从样机(样品)试制成功后到正式投产前形成一定批量的试生产阶段。第三条国家级试产计划,是国家鼓励广大企、事业单位开发高水平、高效益、高效能的新产品,并使其尽快形成商品化生产的政策性计划,同时是实行税收、价格、信贷、替代进口、出口创汇、物资等扶持政策的依据。第四条国家级试产计划每年由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中国工商银行、物资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国家级试产计划,只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项目。对于国务院各部门下达开发任务而未列入国家试产计划的新产品试产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在编制本地区的新产品试产计划(或类似计划)时,应考虑优先安排。第二章立项原则第五条组织编制国家级试产计划,应选择在国内首次试产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于领先地位)、国际水平(产品的技术参数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当代国外同类产品的先进性能指标)、国际先进水平(在国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于领先地位)之一的新产品。这些产品同时应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产品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国内外市场适销、社会经济效益显着的新产品。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纳入国家级试产计划:
一、获得中国或外国发明专利的新产品;
二、获得国家或国际发明奖励的新产品;
三、高技术产业的新产品;
四、附加价值高的新产品;
五、增加国内市场有效供给的新产品;
六、具有出口创汇多、替代进口量大(或潜力大)的新产品;
七、大量节约能源、原材料的新产品;
八、支援农业的新产品;
九、提高交通运输能力的新产品;
十、能保护环境和使用安全的新产品。第七条以下项目不适合列入国家级试产计划:
一、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二、传统手工艺品;
三、进口散件组装的产品;
四、耗能高和污染环境的产品;
五、新花色、新品种。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八条申报国家经试产计划的范围:
一、列入国家计委各类计划中的新产品项目;
二、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中的新产品项目;
三、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经委(计经委)各类计划中的新产品项目;
四、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项目。第九条申请列入国家级试产计划的项目采取逐级申报制。
一、地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或由地区下达开发新产品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的项目,均通过所在地、市经委(计经委)或主管厅、局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申报。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可委托行业归口厅、局审查后,进行综合平衡,并按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的序列分类汇总编报。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的企、事业单位或由有关部门下达开发新产品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的项目 ,向有关部门申报 ,同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备案。经部门审查后,按企、事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开编报。
三、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项目,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编报。
四、已获得发明专利的新产品,通过地区专利部门向中国专利局申报,由中国专利局统一汇总编报。第十条申报注意事项:
一、在申报过程中,都要由承担试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自己向有关地区或部门申报,各地区经委(计经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都不得为其代报试产计划项目:
二、凡是已经列入国家级试产计划的项目,都不得再次申报或改头换面申报。凡是同一产品几家同时试产的,原则上不得向国家申报;
三、对于同一产品,不得同时申报国家级试产计划和国家科委编制的试制鉴定计划;
四、所有申报项目,都必须由试产单位填写《××年度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申报表》(简称《申报表》,另发),并附鉴定证书。已获得发明专利的新产品加附发明专利证书,已获得发明奖励的新产品加附发明奖励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