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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超过多久会转为普通

发布时间:2022-01-26 07:42:45

①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意味着什么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意味着案件出现了特殊情况,结案时间要延长了。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fa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百八十条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②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超过审限怎么办

部重新计算,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7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③ 简易程序可以转换为普通程序吗

可以
根据实践
一般简易程序结案时间是3个月
普通程序结案时间是6个月
如果简易程序在3个月内没有完结的话
就要转化成普通程序
另外关于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也要用普通程序
另一种情况是立案时
立案庭根据案情
也可以排期为普通程序的

④ 简易程序开庭后还能转为普通程序吗

简易程序开庭后可以转为普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4)简易程序超过多久会转为普通扩展阅读: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1)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

(3)非诉程序;

(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5)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6)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

(7)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8)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并且,简易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而且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适用简易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简易程序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⑤ 法院要我们的官司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需要多少时

民事诉讼的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二审审限一般3个月。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如果转为普通程序,很可能就不能在一个半月审结,要转为民事诉讼程序。

⑥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转变成普通程序

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为两种:一是普通程序,二是简易程序。所谓程序转换,从字面理解即是指将原来由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或将原来由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换为简易程序审理。这就涉及到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案件范围的划分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采用“概括式”即用定义的方式,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进行了界定,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三个要件的案件就可适用简易程序,其余则适用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68条也对“三个要件” 的含义进一步作出解释。但由于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区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还是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界限标准仍过于原则,收案范围不明确,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缺点比较明显。

几乎是所有民事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在规定的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内不能审结的,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这种做法很具代表性,也是传统意义上的程序转换模式,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在于:一是受《适用意见》第171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规定的限制,即诉讼程序不可逆转,只能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而不能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二是受大立案机制的限制。由于过分强调立审分离,立案庭将所有案件不分难易统一排期开庭,而不征求业务庭意见,导致适用简易程序不能审理终结的案件才转入普通程序。

同时,立案时确定的简易程序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案情存在的可变性也导致审理程序的可变性。《适用意见》第170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案情复杂”是一个弹性标准,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情形属于“案情复杂”,审判实践中也很难把握。加之对简易程序如何转换为普通程序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转换也较为随意,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由此可见,《适用意见》只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案情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以及明确任何情况下不能由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审理,而未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何种程序的权利,充满了法院职权主义色彩。

民事诉讼是解决私权的争议,当事人应当有选择程序最简便、诉讼周期最短、诉讼成本最低廉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以尽快实现自己的权利。如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张贴公告后被告应诉,即使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即时开庭审理,但根据《适用意见》第171条规定,此时不得由普通程序改用简易程序,明显不经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则在这方面有重大突破和进步,赋予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规定,将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包括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若有一方不同意,则不能将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二是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若不具备以上两个构成要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将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至此,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和民主性理论,给予了当事人诉讼程序选择权,民事诉讼才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程序转换,即既可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又可由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审理。

在概括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定义的基础上,《若干规定》第1条用“否定式列举”方式来明确简易程序案件与普通程序案件的具体划分标准,即除列举的5类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他案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同时,还明确了适用程序不当的救济途径和方法,即《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自己发现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有自行纠正的义务,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同时赋予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提出异议的权利。在对当事人权利尊重的同时,《若干规定》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未作具体的规定。笔者以为,提出异议的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因为诉讼程序的不可逆转性,庭审结束意味着已查清事实,此时再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既无实质意义,又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成本的增加。而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的,不受法庭辩论终结的限制,但应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并通知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方式,既可以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口头提出须记入笔录。

⑦ 简易程序一般是多久,如果超过了简易程序怎么办。可以去找法院吗

简易程序3个月,如果转普通程序应该会通知你补缴诉讼费和公告费的,不知道你那边是什么原因,你可以问下法官。

⑧ 案件开始简易程序审理后面转了普通程序审理,现已过六个月期限,下去法院还可延长谢谢

经本院院长批准,还可延长审限6个月。如案情特殊,还可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

⑨ 简易程序在哪些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普通程序

第一,适用简易程序后在三个月的期限内不能结案的;
第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
第三,就是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⑩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什么情况下可以转变成普通程序

简单程序具有法定适用范围。按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但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过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偿还程序;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实际上,简易程序有扩大适用的趋势,例如,有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参照法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关于适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意见
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但当事人不同意应如何处理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简易程序适用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至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二)异议不成立的,应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记录。从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参照法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三、法庭要花多长时间
如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同意,可延长6个月。如需延期,须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因此,适用普通程序的初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得超过15个月。
参照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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