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同省不同市的户口迁移流程
在同一省份内不同城市之间迁移户口,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 前往拟迁入地公安局户籍科申请开具户口准迁证。
2. 持户口准迁证返回现居住地,向当地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获取户口迁移证。
3. 携带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4. 因地区户籍政策差异,建议事先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科以了解具体要求。
户口迁移具体流程如下:
一、转户口需要本人亲自回家办理。流程包括:
1. 准备相关材料,向目的地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准迁证。
2. 持准迁证到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确认,并办理迁出手续。
3. 前往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4. 最后,持户口迁移变动单到所在社区居委会登记备案。
二、户口本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办,流程包括:
1. 户主及家庭成员共同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相关人员信息。
2. 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情况后,报请所长和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主任审批。
3. 提交户主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族迹、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