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终本案件最后怎么解决
终本案件并非完全不能解决,而是指在现阶段穷尽了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后续情况,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或另寻其他救济途径。
一、提供线索恢复执行:
1、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2、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查找财产线索,例如:
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到期债权等信息;
关注被执行人的社交媒体等线上平台,分析其生活状态以获取财产信息;
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二、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法院会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
2、法院会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3、如果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一、执行异议:
1、法院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会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2、如果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3、如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法院应当组织听证。
二、变更追加当事人:
1、执行案件终本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
2、如果符合法定情形,法院应予支持。
3、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