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事诉讼速裁程序规定
民事诉讼速裁程序规定适用于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的陈述意见。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讼诉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Ⅱ 速裁程序适用公诉还是自诉
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使用速裁程序的,可以使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于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