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湘潭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第三章 问责的程序
湘潭市的行政问责程序严谨有序,分为四个关键步骤:受理、交办、办理和督查。具体操作由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湘潭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行政问责受理中心,这一中心与市便民服务中心合署办公,电话为(0732)823和8232114,全天候(包括节假日)24小时接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以及上级指示、新闻媒体曝光、工作检查和考核评估结果等多种途径的问责线索。
问责过程由《行政问责受理呈报表》进行记录,受理中心在收到举报后,会提出是否进行问责、问责时限和要求等建议,呈报给市人民政府的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或市长进行审批。一旦得到批准,将发出《行政问责交办单》,并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分发:市直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由市人民政府直接问责,由市监察局负责办理;其他公务员则由市直行政机关及其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承办单位在接到《行政问责交办单》后,通常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如遇复杂情况,经批示人同意,可延长15个工作日。问责处理结果的上报与审批,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市人民政府直接问责的,由市监察局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直行政机关问责的,由该机关作出决定,随后报市监察局和行政问责受理中心备案。
《湘潭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为湘潭市人民政府令【2004】4号;分五章三十二条,规定了问责的原则、问责的范围、程序、问责的追究等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