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么是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只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简易程序,也是指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的一种适用程序,因此也叫当场处罚程序。
当场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行政处罚。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资料拓展: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通常适用的诉讼程序。在中国,分为刑事和民事两种普通程序。刑事普通程序是相对于"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而言的。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程序。从普通程序的基本结构来看,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5个环节。
1.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适用范围不同:
《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知,简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过程中,且只适用于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并且,需要同时具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条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一般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双方争议都很大,且涉及到医学专业问题,事实不清楚,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司法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时,有滥用简易程序的倾向,目前有较多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普通程序适用于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
2.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提起方式要求不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只有在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口头起诉。
3.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审理人员组成不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且在合议庭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4.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审理过程要求不同:
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对于审理前的准备、法庭调查顺序和法庭辩论顺序等没有普通程序那样严格规定,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如果是双方同时到基层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甚至可以当即审理。
5.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不同: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审理期限的规定,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长,具体规定如下: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贰’ 检察院走简易程序意味什么
适用于简易程序的都是事实简单清楚,没有太大争议的并且社会危害性小的案件。但也并不是说就一定会坐牢,也许社会危害性不大,后果不严重但是案件较为复杂也会按照一般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一、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
(1)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这类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及社会危害性都较轻。人民法院在审理前,要根据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据有关法律,对被告人的罪行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作出判断。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罪行较重,需要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应终止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审理。
(2)必须是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或者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并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三、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区别为:
1、审判形式不同,简易程序可以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速裁程序只能由审判员独任审判。2、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速裁程序的应当当庭宣判。
3、审限不同,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速裁程序的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叁’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
1、当事人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
2、因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
3、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3、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
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的。
不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情形如下: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
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当事人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因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