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医疗事故找谁打官司,一般怎么走司法程序
一、管辖法院的选择
要起诉医院,首先就要确定到哪个法院起诉,也就是法院管辖问题。一般来说,医疗纠纷诉讼都在区、县层级的基层法院,除非把诉讼标的刻意提高到上千万,才可能到中级法院立案,但这样做得不偿失,因为法院非但判不了这么多,当事人还要搭上不菲的诉讼费。
一般来说,医疗纠纷诉讼多归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法定管辖,当事人无法选择,而当地法院与医疗机构的关系是大部分患方当事人所忌惮的。
但是,历经多家医疗机构诊治,特别是跨省市的,选择法院管辖就需要讲究。夸张一点说,有时法院管辖的选择就决定了案件的胜败。
笔者到上海执业之前在江西执业,曾接到一起股骨颈骨折引起的医疗纠纷案。患者骨折后在县医院保守治疗后,效果不佳转入上饶市一家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医师说最佳治疗期耽误了。出院后患者准备起诉当地县医院,笔者接案后,建议其把上饶市的医院一并起诉,从而可以在上饶市立案,避开县法院的管辖。但原告从内心来说是感激那家做手术的上饶医院的,不忍心将其推上被告席。笔者向他解释,这只是诉讼上的策略,最终说服了他。县医院接到诉讼文书后,表示愿意支付补偿与原告和解。
笔者前段时间接到外地患者咨询,他在外地医院治疗肾结石失败,到上海的医院找专家看,专家指出是当地医院手术失败,于是在当地医学会申请鉴定,结果是不构成医疗事故。该患者问笔者该怎么办,笔者建议他把上海医院和当地医院一起告,这样就可以在上海立案,从而可以在上海鉴定,当地医院的保护网就破了,胜诉把握相对来说也就大了。
以上是从选择法院管辖角度考争取打赢医疗官司。
二、案由的选择
由于对鉴定的态度以及法律适用的有所不同,医疗纠纷还存在案由的选择问题,但各地法院对此有不同的处理。
在上海,不管选择什么案由,医疗纠纷一般都必须由医学会鉴定,且都适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上海以外的其他地方,比如北京,既可以选择医疗事故也可以选择医疗过错作为案由。
事实上,医疗纠纷涵义并不明确,案由选择还是有文章可做的,有时还能决定案件的胜负。
有一位老太太骨折后到上海某医院做植入髓内钉固定术,后来又做了三次手术,遗留下患侧膝关节功能丧失等后遗症。患者认为医院在医疗上存在过失,医院则认为手术得当。为了得到赔偿,患者滞留医院达六年之久。患者家属找到笔者,看过材料后,笔者建议她不要在医院手术有无问题上纠缠,而应该看当初植入的产品质量有无问题,进而改打产品侵权官司。虽然在病历记录中没有发现植入物有断裂的记录,但仔细阅读X光片子,发现髓内钉的一个螺钉有断裂,而且病历上相关植入物的资料也不齐全。另外笔者还注意到一个细节,因为医院告知髓内钉是进口的,且可终身保留,家属在第二次手术取出髓内钉后,特地要求医师拿给他们看一下,医师却说已经丢掉找不到了。果不其然,笔者代理患者提起产品侵权之诉后,医院由于不能证明产品的正规来路而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取避开医疗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践中在患者心目中往往欠缺公信力和权威性,提起医疗诉讼后,患者方一般都反对由医学会进行医疗鉴定。
在实行医疗纠纷双轨制的地方,绕开医学会鉴定问题不大,但在规定医疗纠纷一律进行医学会鉴定的地方(比如上海),医疗鉴定似乎避无可避。但深究起来其实还是有空子可钻,这就是挑病历的毛病。
因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果医院的病历不真实,医学会不得进行鉴定。根据举证规则,医疗侵权纠纷,医院负有举证责任。医学会不鉴定,意味着被告举证不能,被告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接到医疗纠纷案子,一般原告前期的证据保全工作已经完成,该复印的已经复印,该封存的已经封存,接下案子要做的工作,就是从病历上看能否找到让法官、医学会接受不能进行鉴定这一观点的蛛丝马迹。这样的工作有一定难度,不是说找到病历涂改、签名不一致这样的证据,法官、医学会就一定会不鉴定,因为还牵涉到是否 “实质性修改”的问题。笔者就曾遇到经过司法鉴定说病历做了修改的案子,医学会照样鉴定。
作为代理人,律师的工作是要把病历不真实与争议焦点相结合,说明病历不真实很可能影响到鉴定的进行。
比如有一起案件,患者死亡而且已经进行尸检,结论对患方不利。笔者接案后,反复阅读病历,发现护理记录与医师病历记录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护理记录中护士签名笔迹前后不一,通过前后病历对比发现本来不在班的护士在护理记录上也有签名。法官向涉案护士调查,在事实面前她们不得不承认造假,医学会了解这些情况后致函法院终止鉴定,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如果在管辖法院、案由和医学会鉴定方面都无法 “另辟蹊径”,那就只能围绕医学会的医疗鉴定寻找突破口。
四、仔细阅读病历资料
病历资料毫无疑问是医疗诉讼中的证据之王,能够找出病历资料的不真实处从而阻断医方的举证之路,不战而屈人之兵当然是上策,但这种机会不是每起医疗纠纷案件都可以遇到的。
没有这样的机会怎么办?只有老老实实地仔细阅读病历资料,找出医方的漏洞,从而有针对性地查找权威医学文献资料,准备医疗鉴定陈述材料。
笔者曾代理患者严某与上海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就是通过仔细阅读病历资料发现问题,一起诉,医院方就认输了。
患者因贲门癌住院,术前肾功能化验结果正常,术后却因急性肾功能衰竭而死亡。患者认为医院的手术出了问题而引起急性肾功能衰竭,但医方认为患者急性肾功能衰竭是手术的并发症,且术前告知书中提到了,否认医疗行为存在任何过错,双方协商不成。
初看病历资料,似乎官司很难打赢。但笔者不死心,静下心来再仔细阅读病历资料,从三测单、医嘱单、入院录、手术记录,化验单一字不漏地读。
术前化验单显示患者尿化验正常,但术后才出现尿蛋白且逐渐加重。是否与用药有关?医院术后给患者使用的药物是 “亦清”。
查找 “亦清”的正式药品名称是: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问题于是真相大白,患者的肾功能损害是药物引起的。 “亦清” (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属于氨基甙类抗生素,具有肾毒性。在患者产生急性肾功能衰竭后,医方还不知道 “亦清”属于氨基甙类抗生素。
医师被美妙的名称所蒙蔽,根本没有追究其属于哪一类。如果知道的话,就不会在发现患者已经出现轻度肾功能损害后,还继续使用一周才停药。
五、悉心选择文献资料
以前有报道说一老农钻研医学书籍终于打赢医疗官司,事实上很多医疗官司的患方当事人都有查阅医学资料的经历。医疗文献资料在打医疗官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不是说每个没有医学背景的人都能用医学研究资料作为证据的。
即便费了九牛二虎之力阅读了一定量的医学文献资料,但是资料上的说法可能莫衷一是,甄别也是一件困难的事情。这是为什么医疗官司需要具有医学背景的律师的原因之一。
在最近的一起医疗官司中,患者因听神经瘤而入住上海某医院手术,由颇有名气的医师操刀,但手术后患者出现颅内出血昏迷而转入另一家医院做脑外手术,留下偏瘫的后遗症。患方与医方交涉,医方说术前已经告知了术后有可能发生颅内血肿,不存在违反医疗常规的地方,交涉无果。
笔者悉心寻找文献资料,一篇资料上说听神经瘤手术中出血都是术者操作不当引起的,该文作者是本市知名专家,笔者由此论证医方存在医疗过失,医院方后来同意协商解决。
六、注重鉴定程序权利
很多患方不信任医学会的鉴定,从心理上排斥这一程序。其实,对医学会鉴定的程序性权利患方要予以高度重视。
在办理高某在上海某医院进食窒息死亡一案中,尸体解剖证实患者是食物窒息死亡,专家讨论的结果是医疗意外。在进入鉴定程序后,有个鉴定专家组成的环节。医学会认为患者在精神病医院死亡,精神病专家为主要人选。但笔者认为,患者虽然是精神病人,但治疗的是感冒高热,且医方请了综合性医学院医师会诊,死亡与精神疾病没有太大关系,以精神病专家为主显然对患者方不利,于是笔者代理患者方要求鉴定专家应该以普通内科为主,结果定性为医疗事故。
此外,鉴定程序中还有申请鉴定专家回避权、鉴定时陈述权等,均应认真对待。
七、从不利鉴定找漏洞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患者方不利的可能性很大。一旦不利的鉴定结论出来,如果能够争取司法鉴定的话当然更好。如果没有可能重新进行法医鉴定,也不要完全认为一点希望也没有,要尽量从不利的鉴定中找出漏洞。
常见的方法是,利用法官与鉴定专家对过失与因果关系的认知不同,从鉴定分析意见中寻找突破口。在医学会鉴定初期,鉴定分析意见中经常有医方 “不足”、 “缺陷”等用语,法官就是把这些用语转换成法律上的过失。这一招被鉴定专家识破后,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就很少露出 “狐狸的尾巴”,很少有 “但书”的情形出现。这样需要从鉴定报告的鉴定分析意见,以及前面的 “诊治概要”的字里行间找出鉴定的破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