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吗
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原则指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实体问题,履行纳税义务的手段为程序规定,税务会计中应遵循程序规定优于实体问题原则,例如缴纳税款时有疑问,应先完税,再进行申诉;接受税务机关的审计监督原则,税务机关有权监督检查纳税人的税务会计核算,纳税人有义务接受监督等等。
❷ 实体法与程序法哪个更重要
程序优先,兼顾实体,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❸ 请问在税法,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具体怎么解释
税法的适用原则之一,指的是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在税收的应用:审理税务案件时,税收程序法先于税收实体法适用。它是关于税收争讼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纳税人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来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必须事先履行税务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而不管其纳税义务实际上是否发生。否则,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诉不予受理。实行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3)税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哪个重要扩展阅读:
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而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作为实体法的对称,不能简单地把程序法与诉讼法或者审判法相等同,因为程序法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选举规则、议事规则等非诉讼程序法,也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❹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别
生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它们所关注的内容和追求的目标上。
简单来说,实体法关注的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实体内容,而程序法则关注的是如何保障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实现的具体操作过程。
一、生实体法的特性与内容
生实体法主要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这些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关注的是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如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实体内容;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等实体规则。实体法的核心在于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和权益保障,确保他们在法律框架内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程序法的特性与内容
程序法则是为了实现实体法的目的而制定的,它规定了当事人如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及解决纠纷的具体步骤和方式。程序法关注的是法律程序的公正、公平和效率,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充分保障。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刑事诉讼程序。
三、生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相互作用
实体法和程序法虽然各有侧重,但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实体法为程序法提供了实体依据,程序法则为实体法的实施提供了保障。没有实体法,程序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没有程序法,实体法也难以得到有效实施。因此,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时,必须同时考虑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有效。
综上所述:
生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它们所关注的内容和追求的目标不同。实体法关注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实体内容,为当事人提供行为规范和权益保障;而程序法则关注如何实现这些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操作过程,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公平和效率。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框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❺ 程序法比实体法更重要 求解
程序法比实体法更重要。
一、实体法具有不确定性。
众所周知,实体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法。而社会是复杂多样的,所以权利义务也是复杂多样的,是不确定的。另外实体法也不可能完整地规定人们所有的权利。法律的普遍适用性要求,实体法必须通过抽象的规范调整类型化的权利义务,这决定了实体法也不可能针对某个人和事发布个别指令。
以致实体法需要借助程序法的适时补充。拿破仑所谓用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可以调整世间一切事物的豪言壮语已失去了意义。
成文法律是以词语文字作表述的,词语是无限客观世界之上有限的符号。世界上的事物比用来描述它的词语多得多。由于词语的有限性,实体法常常不得不将多个客体用一个词语来表达。
另外有些客体的类别和属性本身就是模糊的,立法者难以做到用完全精确的语言界定它们截然的性质和属性边界,如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正当事由、权利滥用、情势变更等,歧义和模糊的词语必将损害实体法的明确性。
二、程序法具有确定性。
程序法主要规定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步骤、手段和条件,其内容是明确的。如二年诉讼时效,十日上诉期限等。一个程序可以适用于无数的实体案件。和实体权利义务的变异性和处分性不同,程序法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机关都必需遵守。
任何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只有通过程序而作出裁判才赋予既定力,先例迫使决策机关在今后的决策中保持立场的一贯性,所以,程序法在保障实体权利义务内容实现的同时,还可以给人们一个可预知的确定的将来。
三、程序法比实体法更重要。
任何实体权利义务的冲突都包含着公正原则的扭曲,程序法就是为了矫正和排除这种扭曲的艺术。程序法提供平等的对话平台,使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得到尊重。
实体法上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只是在经过一定程序产生出来的确实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其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或实定化,否则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只是一种假设。
所以,程序法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公正的看得见的程序能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程序公正可以使审判者处于超然的地位不审理与自己有关的案件。程序公正可以保障被告人获得正当的诉讼权利和合理的判决。
程序法可以创造实体法,例如:日本司法实践中对“日照权”就是通过诉讼请求创设的;程序法可以限制实体法的实施,例如: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将被法庭排除;程序法固有的规范也可能导致实体法内容的变化,例如:上诉程序可能更改实体判决。
公正的程序具有致成公正结果的内在品性,公正的程序本身就意味着它具有一整套能够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并且由此能够形成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的常规机制。现代社会个人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呼唤更加完备的权利保障法律体系。因此我们可以说:21世纪就是程序的世纪!程序法比实体法更重要!
(5)税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哪个重要扩展阅读
在我国长期的法律传统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即使在今天,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也没有受到应有重视,表现为至今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违宪监督程序法等重要程序法尚未出台,已有的程序法,即使像刑事诉讼法那样被修改过不长时间的法律,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准和要求来看,一些内容也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把程序置于不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例如,法院公开审判早已是我国诉讼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直到现在,还需要举国上下疾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又如,在一些地方,以刑讯逼供方式非法获取证据的做法仍屡禁不绝。
种种实例表明,忽视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应当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尽快转变人们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努力强化人们的程序法意识。
❻ 实体法与程序法 哪个更重要
同等重要。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而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程序法服务于实体法,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的工具与手段;实体正义是法的最高要求,法律程序是达到实体正义这一目标的手段。不在严格的程序下追求实体正义往往是靠不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