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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进浏河有什么程序

发布时间:2024-11-02 19:04:03

❶ 交通部关于发布《长江干线在航船舶安全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干线水域的航行秩序,保障在航船舶安全,确保航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长江干线水域(宜宾至浏河口)航行的船舶。但军用船艇、公安船艇除外。第三条在航船舶的安全检查,由交通部批准设置的监督检查站实施,其他部门(包括沿江各港航监督站)一律不得对在航船舶进行拦截检查。各港航监督站的监督艇在巡航时,如发现乡镇客渡船舶有严重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时,可以进行纠正。
未经交通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对在航船舶拦截的监督检查站。第四条监督检查站由交通部长江港航监督局与各省港航监督部门联合设置,以长江港航监督局为主。设置后,应当予以公布。第五条监督检查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靠泊点和锚地;
(二)有相应的了望设施和通信联络手段;
(三)配有巡逻艇;
(四)配备专人,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第六条监督检查站发现在航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命令船舶停航进行安全检查或记录在案并指令其抵前方第一港口接受港航监督机关的检查。
(一)抢航、抢槽或者违章危及他船安全的;
(二)违反交通管(控)制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的;
(四)超载、超宽、超高、装载不当的;
(五)损毁航标或者造成航标移位的;
(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有事故嫌疑的、或者潜伏事故危险的;
(七)上级机关通告查处的;
(八)有其他违章行为严重影响航行安全的。第七条在航船舶应当听从监督检查站的指挥,接受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
军用舰艇,公安舰艇应模范遵守安全航行规章。发现违章的,应予提醒纠正,监督检查站并应予记录在案,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第八条监督检查站对在航船舶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尽快进行,不得无故延误船舶航行。第九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文明礼貌,着装整齐,主动出示交通部统一颁发的“港航监督证”。对未持“港航监督证”的人员,船方有权拒绝检查。第十条对有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船舶,监督检查站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和妥善处理,并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扣留或吊销证书证件和罚款的处罚。
对不消除潜在危险就不具备航行安全条件的船舶,在未纠正之前,不得继续航行。第十一条有关船舶运政、规费的检查管理,由交通部另行规定。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交通部。

❷ 安徽段船舶定线制水域内深水航道一般是如何设置的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 长江安徽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对本规定具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道、航路
第五条 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黑浮)、右侧侧面标(红浮)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
第六条 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深水航道上游起始端以下300米为与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水域相衔接的过渡航段,其分隔带向上游方向渐缩窄至长江安徽段航路分隔线的起点。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 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尺度的变化,由海事部门定期公布。
第八条 特定航路
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太平洲捷水道上口红浮外侧水域为船队、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丹徒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定易洲航行警戒区红浮外侧水域为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第九条 航行警戒区
在通航条件或船舶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水域,为通航能力受到限制的上行船舶穿越通航分道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件3)。
航行警戒区用界限标标示。
第三章 航行
第十条 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并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交通管制中心报告(具体报告线位置见附件4)。
第十一条 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第十二条 超大型船舶、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深水航道中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航速慢的大型船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外边缘行驶,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也可进入推荐航路行驶。
第十三条 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和特定航路行驶。
慈湖河口至西新圩航行警戒区航段不专门设置下行推荐航路,下行小型船舶下行应沿深水航道通航分道右侧外边缘行驶。
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以下深水航道禁止小型船舶进入行驶。
第十四条 超大型船舶在经过航行条件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水域前,应事先向主管机关报告,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时,可选择航路行驶。但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十五条 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5)。
第十六条 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有关桥区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6)。
第十七条 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福姜沙中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乌江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水道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7)。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亚太、华润、营船港、天生港、江都港等专用航道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8)。
第十九条 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汊河口及支流河口等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的船舶,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成直角就近进行。
第二十条 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船舶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四章 停泊
第二十一条 小型船舶停泊应优先选择锚地、停泊区(海轮锚地或海轮停泊区除外)水域(见附件9),也可根据需要在规定航路以外选择安全的水域,但应尽可能远离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
第二十二条 大型船舶、超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内停泊。
第二十三条 船舶如遇有恶劣天气、主机故障等特殊情况需紧急抛锚时,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

第五章 避让
第二十四条 船舶会让时,应优先遵守下列关于船舶避让的特别规定:
(一)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行驶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二)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三)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四)从航行警戒区横越通航分道或推荐航路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第二十五条 沿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行驶的船舶,在经过航行警戒区、码头、锚地、渡口、支流河口、汊河口及大型施工作业区水域之前,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进入深水航道行驶的小型船舶,与在深水航道中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事故,小型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逆通航分道或推荐航路、特定航路交通流行驶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逆交通流行驶的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随意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汊河口、支流河口、专用航道以及从航行警戒区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等的船舶,未按本规定主动避让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导致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随意停泊导致发生事故的,停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主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附件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是指长江上界南岸慈湖河口(31°46′30〃N/118°29′48〃E)与北岸乌江河口(31°50′42〃N/118°29′24〃E)联线,下界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31°30′52〃N/121°18′54〃E)与崇明岛施翘河下游的施信杆(31°37′34〃N/121°22′30〃E)联线内的一切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
(二)“超大型船舶”是指船舶实际淡吃水9.7米以上或船长大于205米或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接近预定航区内桥梁、架空电缆允许的通过高度或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队)。
(三)“大型船舶”是指船舶实际淡吃水4.5米以上、9.7米以下或船长大于50米、小于205米的船舶、船队(吊拖船队除外)。
(四)“小型船舶”是指“超大型船舶”与“大型船舶”之外的船舶(队)。
(五)“横越”是指船舶横向或斜向驶过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或横向越过顺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行驶船舶船首方向的过程和行为。
(六)“航行警戒区”是指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部分上行船舶由推荐航路横越通航分道进入特定航路或由特定航路横越通航分道进入推荐航路的规定水域。
(七)“高速船”是指静水航速大于35千米/小时的船舶。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系特别规定,涉及航行、停泊与避让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时,按本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颁布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 1日起施行的《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同时废止。

大概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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