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12个步骤
1、书记办公会动议(提出拟选岗位)。2、提交党委会研究(是否同意拟选岗位)。3、制定考察方案(包括考察组组成人员、考察时间、民主推荐方式、考察方式等)。4、会议推荐(召开干部大会,吸收各方面代表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5、个别推荐(单独听取部分干部、职工代表推荐人选)。6、统计民主推荐和个别推荐情况7、向党委(或党委主要领导)汇报推荐情况,商讨后确定考察对象。7、调取考察对象档案,核实“三龄两历一身份情况;核实任职条件;通过纪委核实有无违纪违法方面的举报(核查情况要由核查人签字认可).8、公布考察预告.9、考察组开展考察工作(通过谈话等方式了解考察对象学习、工作、生活、纪律及遵守党风濂政建设方面的情况。要求如实记录谈话内容)。同时开展跑官要官、卖官买官问卷调查。10、形成考察意见。11、召开党委会议研究。12、公示。
一、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3、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二、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