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理解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的,特别是当二者难以兼顾时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
法对正义的实现分为两部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一个相对的范畴,因此,必须通过程序正义的实现。在程序正义方面,法律的作用表现为一方面为纠纷和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程序,另一方面也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首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其次,实体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又具有独立性。第一,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第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依赖于实体正义。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能发生价值冲突。
❷ 请问法律上的实体和程序是什么意思
是指法律实体和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指的是法律的实践过程,不仅包括司法程序,还包括行政程序、立法程序以及准司法的仲裁程序。实体性权利、义务,程序性权利、义务是调节这一互相衔接的法律实践过程的机制。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性权利、义务,实体性权利、义务都已经被法典化,属于抽象的、概念化的形式法范畴,表现为法律规范,但它却是法律程序中的调节机制,本质上是实践的。但是,不可能用程序性权利、义务来界定法律程序,因为程序性权利义务已经形式化,人们不可能在一个平面空间之中复制出在立体空间中进行的复杂过程。实体法,在今天看来,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方面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如自由、人格、财产、安全等,另一方面是关于参与各种法律程序的权利,如选举权、诉权、辩护权、知情权等。这些基本权利是人们建立政府或采用相应法律程序的目的和根据所在。前一方面的内容,如财产权利、人身自由等,作为法律规范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是各种法律程序所追求的目标;后一方面的内容,如选举权、诉权、辩护权等,又是法律程序自身的合法性源泉。比较而言,法律程序应当是人们为建立和实现这些价值目标而采取的实践步骤。因而,法律规范那些基本价值的实现是任何权宜之计所不能取代的,法律规范上的非议是再精巧的程序设计也无法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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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论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作的分类。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具体关系如下:
1、实体法是以规定和确定权利与义务或者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
2、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与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3、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类是就其主要方面的内容而言的,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些交叉;
4、实体法中也有可能涉及一些程序规定,程序法中也有可能有一些涉及到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等实体内容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