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国选举法规定的选举程序
1、选民登记
在中国,依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在进行选民登记以后,再编造选民名单、选民名单是选举机构依法确认的选民名册。
2、候选人
中国《选举法》第29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3、选举
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有时候选人较多,因而又有初选、预选的方式。初选为间接选举的一种方式,选举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选举选举人,即初选。第二阶段再由选举人选举代表或官吏。
4、投票制度
中国《选举法》规定了投票的程序和方法: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设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选举委员会认可。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5、选票
中国《选举法》第38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
(1)如何进一步规范选人用程序扩展阅读
中国选举制度具体而言,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基层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由选举产生,但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不一定由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政府任命,但受本级人大的监督和考核。
所任命的政府负责人要每年向本级人大进行年度述职汇报工作,人大可随时对其弹劾罢免,能否留任由人大进行信任投票来决定,考核合格通过信任投票的才能留任,被留任的在任期届满时才能平调或升迁;考核不合格的由人大予以免职,只能待岗或降职任用,不得升迁,免职造成的空缺由上级重新任命。
这种任命权和罢免权相分离的方式不同于选举,但也可以充分体现民意,所以是民主的有效形式。这种方式符合国家统一、政令畅通的要求,符合一党执政、党管干部的要求,适合现实国情,能够使民主和集中得到有机结合,易于实行且效率高,因此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充分民主的最恰当的方式,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