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特别程序一审终审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中华人民野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是最终的判决,不能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尺脊磨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陵斗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贰’ 一审、二审、三审、终审都是怎么回事
没有三审。
1、一审是指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一审的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在中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大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就是终审。
2、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3、终审是法院对案件的最后一级审判。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二审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都是终审,当事人不能再上诉。
(2)调解案件一审终审由什么程序发起扩展阅读
我国两审终审制的现状:
第一,基层法院本身的法官素质结构的组成不合理,还要承担大部分的案件审判,难以符合现代审判的精神。例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也就是说,我国四级法院均有权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是通常由基层法院来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大部分上诉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使到当事人的正义需求的具有程序局限性。
‘叁’ 法院调解流程
一、法院调解流程是什么
1、法院调解的程序三步骤;调解的开始、调解开始后、调解的结束。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调解的结束就是整个调解过程中的最后一个步骤。无论调解的结果是怎样的,法院调解人员都不能判笑私自干涉案件。
2、法律依据:《民事调解规定》第二条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和解。”由于调解过程中法官的主导作用,导致了法官的作用大而当事人的作用小,法官主动而当事人消极,法官权力大而当事人权利小的职权主义诉讼格局,法官的中心地位决定了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事实能否查清楚,决定了在包含复杂法律问题的案毕冲宽件中能否正确运用法律,这其中或因法官素养不高、体现为执法不公,偏袒义务人方,或因法官功利心驱使体现为尽快结案,或因趋利避害影响表现为不敢下判,害怕上诉改判、影响个人业绩,调解往往是以权利人通常是原告和向义务人通常是被告作出单向让步,也就是说,让有理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某些权利,作出让步,以求得案件解决,从而造成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手亮护力度不足,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法院调解离婚程序
法院调解离婚程序中调解的开始;法院调解离婚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