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院普通程序审理是什么意思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基础,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普通程序分为:
1、普通程序分为起诉和受理,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包括原告起诉和人民法院受理两方面的诉讼行为的结合;
2、审理前的准备,审判人员在受理案件之后、审理之前应作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弄清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与答辩,调查、收集证据,通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诉讼,以及其他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案件的工作。
3、开庭审理,即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解或判决。
4、宣判,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到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② 法院走普通程序说明什么
法律分析:一般案件的处理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法院根据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送达情况等因素将案件办理程序确定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六个月,但由于法院案件量较多,需要的时间一般会更长。普通程序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基础,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与其它诉讼程序相比,普通程序具有以下特点: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其表现在:从体系上看,普通程序包括了当事人起诉、法院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裁判等各个法定诉讼阶段,每一个诉讼阶段按顺序相互衔接,体系完整,反映了审判活动和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从内容上看,普通程序对各个诉讼环节的具体内容均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并且对一些必要的诉讼制度也作出了规定,如撤诉、缺席判决、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等。它们不属于某一个诉讼阶段,但对于处理诉讼中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却是必不可少的。普通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体现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除贯彻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外,不需要适用其他任何一种诉讼程序的规定,是不依赖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独立的诉讼程序。法院无论是审理一般的诉讼案件,还是重大、复杂的诉讼案件,都可以只适用普通程序就将其审结。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普通程序适用于各级各类法院审理诉讼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和各专门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基层法院除审理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外,审理其他案件也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同时,由于普通程序完整、系统,可广泛适用于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专门用于处理简单民事案件、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的诉讼程序,针对性强但不系统完整,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凡是相应的程序没有规定的,就要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普通程序的这一特点反映了普通程序和其他诉讼程序的关系,反映了诉讼程序之间的差异性和协调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③ 法院从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什么情况
法律分析: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为两种:一是普通程序,二是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而简易程序是指较之通常为第一审程序更为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为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所谓程序转换,从字面理解即是指将原来由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或将原来由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换为简易程序审理。这就涉及到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案件范围的划分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