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国人大的立法程序
1) 立法机关
我国《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构,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具体地说,它有权解释宪法、法律并监督其实施;有权制定和修改应由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有权对人大制定的法律加以补充和修改,但不得违背其基本原则和精神。一般地说,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等的制定权都应由全国人大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音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全国人大有权否决全国人大常委的不适当的立法和决定。
2) 立法范围
从原则上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是没有边界的,但在立法实践中,国家也将某些事项交给政府制定行政法规。根据2000年3月15日通过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列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事项;(2)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法;(5)涉及公民权利自由的事项;(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从实践来看,“必须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大体包括:(1)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其利益的事项,如《行政诉讼法》等;(2)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制度方面的事项,如《兵役法》等;(3)有关国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事项;(4)凡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认为应该由它立法加以调整的事项。我国《立法法》同时还规定,上述第8项涉及经济基本制度方面的“部分事项”,全国人大可专门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但不得涉及“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
3)立法程序
(1)提案。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各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事项的议案。
(2)审议。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议程,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后再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列入议程。由人大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交大会表决。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法定程序审议后决定提交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法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必须由人大常委会或提案人向人大全体会议作说明。在各代表团审议过程中,提案人应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组织和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要求介绍情况。
(3) 通过。全国人大审议的议案,凡未在审议过程被提案人撤回或经主席团决定停止审议的,都要进行表决,“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宪法和宪法修正案须经全体代表2/3赞成方为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它的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公布。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案,皆以国家主席令形式公布,并同时宣布生效时间。 (1) 行政立法体制。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的政府,都可根据其职责范围制定行政法律规范,发布决定和命令。这就是我国多层次、分等有序、严密统一的行政立法体制。
(2) 国务院及所属部门行政立法的范围。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行政法规:①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②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职权的事项;③全国人大授权的事项。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职权,范围明确的有17项,外加没有边际的“其他”事项,因此说,除了前述应当由国家立法调整的所有事项,都可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予以规范。简单地说,国务院的行政立法包括执行性立法、职权性立法和授权立法。
(1) 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律规范的秩序和步骤。不象国家立法程序那么复杂,比较简便灵活。根据《立法法》第57—— 62条的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如下程序(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①规划、立项和起草。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在综合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具有指导性的年度计划、五年规划乃至十年规划报国务院批准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立法法》第57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相应的,国务院部门规章也应由部门组织起草。“组织起草”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②论证和听证。“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这是强制性的,必须遵循。
③审查和修改。根据《立法法》第59条的规定:“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内容见教材)
④审议和通过。行政法规起草、审议之后,就进入正式会议审议的阶段,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决策,不是由首长个人说了算,而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决定。
⑤签署和公布。行政法规审议通过后要“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并应“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⑥备案和接受审查。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除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其他所有的法规、条例和规章都“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送有关机构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接受审查,如果不适当可以撤销;部门规章的撤销由国务院审议决定。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执行国家、上级法律法规的需要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相应级别的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执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的需要制定行政规章和补充性、执行性规则或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和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备案。
不同级别的民族自治地区,还依法享有与其行政级别相当的自治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在不违背全国人大为之制定的基本法的前提下,享有完全自主的立法权。 第一, 我国立法机构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与其常设机构分享立法权,既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又能保证经常性的立法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的解释权和执行法律的监督权使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与立法的本意保持一致。
第四, 国家立法、行政立法、地方立法、民族自治立法和特别行政区自主立法有机结合,构成了完备的立法体系。
❷ 一个草案(或者说是意见征求稿),从征求意见到真正实施,要怎么个程序啊要多长时间才能实施呢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原则上,应当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至于法律草案何时付诸表决,以及能否通过,在时间上并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法条链接:根据《立法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立法程序如下:
1.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
(1)有关国家机关,即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2)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人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立法法明确规定,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2.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
(1)有关国家机关,即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委会提出。
(2)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委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律案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议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其中,法律草案文本是法律案中最重要的内容,它以条文的形式体现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所要确立的法律规范。起草法律草案,是立法工作的基础性环节。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起草法律草案的实践,法律草案的形成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立项,作出立法决策。制定五年立法规划以及年度立法计划。
2.建立起草班子,开展起草工作。起草班子一般由来自于与立法事项有关的领导、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组成。
3.进行调查研究。包括召开各种座谈会、专题研讨会、到基层调查、收集各方面的资料等。
4.形成草案框架和对主要问题的意见。可以在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和进行论证,并报起草机关的领导审定。
5.起草条文。起草出来的法律草案,最初一般称“试拟稿”,供在一定范围内研究讨论。“试拟稿”经起草部门或单位初步讨论同意,有的报送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后,形成为“征求意见稿”或“讨论稿”,发各方面征求意见。
6.征求各方面意见。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将征求意见稿或讨论稿印发有关方面书面征求意见,二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征求意见。
7.形成送审稿并对送审稿进行审查。征求意见稿经反复讨论修改后,形成送审稿,报提案机关讨论通过。形成送审稿前,起草单位通常要就法律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或正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8.由提案机关讨论决定,形成正式的法律案。提出的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修改现行法律的议案,一般附有修改前后的条文对照表。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一是在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以便代表进行认真研究,准备意见;二是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作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三是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或小组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四是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然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
全国人大审议法律案,一般经过一次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委会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大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大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一是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准备意见;二是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作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由提案人委托的人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及法律草案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三是常委会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在此基础上,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四是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然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
3.关于三审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实行三审制,但立法法又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一是,如果各方面对法律案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二是,对属于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如果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三是,如果法律案经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根据立法法规定和实践做法,三次审议之间的主要分工是:
一审,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然后在分组会议上对法律草案进行初步审议。一审着重审议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法律的框架结构是否合理等问题。
二审,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然后在分组会议上对法律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称“二次审议稿”)进行全面、深入的审议。二审重点审议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对若干主要问题的规定是否合适、可行。
三审,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然后在分组会议上对法律委员会提出的新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称“三次审议稿”)再次进行深入的审议。三审的审议重点是,各方面提出的对法律草案中若干主要问题的意见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对没有采纳的意见是否有充分、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根据常委会的分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在当次会议中再次召开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必要的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议表决稿,交分组会议作最后的审议。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建议表决稿没有大的不同意见,则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4.关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制度。在立法过程中,除了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外,还要广泛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主要包括: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几种制度。
列人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法律案,经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然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议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经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交常委会进行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议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所谓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实有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是指代表名额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也不是指到会的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所谓过半数,是指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赞成票刚好是半数,不是过半数。
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条件。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后,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所谓标准文本,就是凡发现各种法律文本之间不一致的,均以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以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