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简答题 崇尚程序正义有什么样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1、崇尚正义能确保司法制度的公正,是司法国家的标志,是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助推器;
2、程序法得到严格遵守,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公正、诉讼民主、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
‘贰’ 法律程序为什么重要
因为法律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行为规范。这个说法,一则不是专门回答法律为什么有力量的问题;二则又提到保证法律执行的力量是国家强制力,这就容易给人们造成一种误解,以为法律的力量仅在于国家强制力。其实不然。
而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英美法中有关程序正义的观念人类法律文化中的宝贵财富,因为它们将法律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合理性视为与实体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具有同等意义的价值目标。
强调法律实施过程要符合正义的基本要求,从而在原来的所谓实体正义或实质正义的基础上又发展出了程序正义的理念,提醒人们在重视裁判结果公正的同时,还要确保法律实施过程的公正性。
(2)标题程序正义为什么如此重要扩展阅读
国家强制力的保证,的确是法律这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与其他社会行为规范,如习惯、道德和非国家的社会组织纪律等明显不同之处,也是它比其他社会行为规范更有力的原因所在。
但是,国家强制力是法律外部的和最终的保证力量,而且从法律规范的整体(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和法律主体的整体(包括享受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全体公民、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来说,被自觉遵守的法律规范和能自觉遵守法律规范的主体,都占绝对多数。
‘叁’ 为什么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程序正义是法律实现实体正义的途径,在实际情况中,法律不是完美的,由于时间,地域等原因,法律文本在实践中不能完全适应个案的特殊性,不能保证每一个案件都达到完全的实体正义。但为了保证大多数案件能得到正义,法律作为有局限性的规则,必须保证程序正义,这种程序首先必须是正义的程序。实体正义从来都比程序正义更重要,但在实践中,只有保障程序正义,才能得到大多数案件的实体正义。我们需要的是,在实践中及时反应,不断修改和完善程序,使法律无线趋近于实体正义。
‘肆’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
程序正义重要性大于实体正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和“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前者强调的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后者就是一种特殊的程序非正义,即正义来得过于迟缓而造成的非正义,实际上也是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1.作为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有两种实现方式,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的正当。意思是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要公平公正,符合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还应当让当事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正。而实体正义则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2.没有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很难得到实现。程序正义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也可以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依法保障人权。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程序正义大于实体正义。“迟到的正义”带来了实体正义,却丧失了程序正义,因此,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但是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迟来的正义却好过没有正义。
3.程序正义是法治的唯一途径。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为中国的法治化建设描绘了新的蓝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要真正实现法治,就必须完善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将程序正义观念植入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细节。
4.刑事诉讼的完善,将证明标准从追求“客观真实”修改为排除合理怀疑,其实就是一大进步。刑事诉讼中还有关于程序正义的要求“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法官中立,独立审判”、“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司法的被动性原则”等应当切实得到履行。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还明确要求,刑事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必须合法,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等方式非法收集证据,这就需要办案人员要转变法律观念,坚守程序正义的理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伍’ 根据辛普森杀妻谈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
正义的定义是具象与表象统一的理想符合道德规范。具象第一位,表象第二位,表象应符合具象。
实体正义的重点在于保护权利、惩处犯罪,程序正义重点在于维护法治秩序。当然是实体正义第一重要,其次是程序正义。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存在毫无意义,保持不了程序正义的执法人员是不合格的。
因此,程序正义主要是对于执法人员的约束,其次是对于当事人的约束,毕竟在审理过程中执法人员、法官是主要责任人。程序正义是比较容易实现,因为照着法律书找到犯罪事实对应的条款是一件十分简单的事情,如同一个演员,通过演说已经编写好的台词比冒着现实风险成为一个真正的企业家更加容易一样。
程序正义无法实现主要是因为执法人员存在徇私舞弊,以及道德观念落后等等主观原因导致的。忽略执法人员主观邪恶、素质低下的因素(在中国,大部分的法官素质都很低,我见过10个法官9个是渣),如何证明辛普森杀了妻子,需要有确凿的证据。
要么是美国的法律不完善、正义残缺,要么是法官并不精通程序正义,很明显,辛普森杀妻案件并没有体现真正的程序正义,却灭失了实体正义(因为没有找到真兇、死者枉死是事实)。法院仅仅因为警察局提供的表面证据被驳斥而否定整个案件,而没有完全排除显见的嫌疑,比如现场大面积的血液的照片,案发现场的细小痕迹与死者的死的关联是100%确定的,只是警察未能有效还原。
如果确系警察伪造了证据,从程序正义上说要治警察的伪造证据罪,并且把案件移交到其他能够保持程序正义的警署继续调查,调查的内容是还原案发现场(时间、人物、地点、事件),辛普森仍然是第一嫌疑人。如果因此冤枉了辛普森,灭失了辛普森的权利,也是灭失了实体正义,美国应该赔偿。
这个案件法院似乎就是斗嘴炮,一场嘴炮过后就定了案件,而大量的信息被一纸空文掩盖了,灭失实体正义。还让草民门困惑什么是正义、什么是标准的法律程序以及程序正义。
联系在道德规范中这样阐述:
何况,法律所约定的司法公正未必保证确认现象包涵的一些恒常的意义及证据之间的抽象关联,而显在地支持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以至基于此的表述被认为不充分,惩治违规行为的请求则被认定证据不足告终;审理于事无补,行为还原成现实过程,结局还原成现实结果,经审察过的现象引发的观念与就审理质证过的证据发表的新的观点不会作为新的证据,法律程序随即完结,过去的事实被埋葬。
法律也不会详细约定具体证据的实时效力与特定说服力,奠基于此,司法公正的天平会因对事态把握不准确、错误地划分证据效力范围而倾斜。
更何况,司法机构内在的矛盾无法自行化解,就可能把调解这些矛盾附加为成就司法公正的条件,在法治环境中为伸张正义设置障碍。它们开设法外的联络线路,传播主观僻见;它们试图构造人的精神表象,通过暧昧的表意,强调并非必然的联系,借观点不同暗示证据不全,让当事人误以为自己作为不力、逐渐散失自信;设置潜规则,为排除异议、行使特权提供方便。它们重视未明确规定的权威而忽视未明确规定的等级限制关系,在矛盾对立、权势较量的形势下选择合适的立场,充分利用个体与社会的相对关系推卸责任:不积极正面回应请求,割裂达成正义的联系,象征式地表达自我保护的意愿而博取同情。法制中未明确量化的标准都成了它们自由掌握的尺度,它们行使这种自由时不惜以损害当事人正当的权益为代价:审判以翻案不成立为目标,法律程序被用来规避外来的谴责,司法公正只须得到内部确认及保持司法形式的完整,于是,它们造就了纯粹的形式主义,竟然允许审判不关联事实真相且假以标榜司法独立;它们按照自身的意愿进行形式部署,将自身矛盾产生的风险分散到形式部署的各个部分,渐渐滩派给当事人,并表彰贡献者。名为法治实为人治,如是司法形式包裹着无知、冷漠、自私、邪恶的内在,形形色色闪现于人的精神世界,无法被指控。
觉醒吧,我们不要再被忽悠了,要根据事实判定谁不懂法,谁在玩弄法,无论在什么样的地位,穿着多么的光鲜、貌似值得尊重。如果干了蠢事,我们就知道,光鲜背后无非是邪教徒卑贱的灵魂。
‘陆’ 我国建立各项体制机制维护程序正义有什么重要意义
我国建立各项体制机制维护程序正义的意义如下。
1、程序正义能确保司法制度的公正,是法治国家的标羡册顷志,是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助推剂。法律程序能否得到严格的遵守,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公兄陆正、诉讼民主、人权保障的重大标志。
2、程序正义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姿携司法规范、程序正义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
3、程序正义可以有力地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