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制度制定的合法程序
规章的制订程序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制订公司规章制度中应通过“尺唯民主程序”。但怎样操作,才算是“民主程序”,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以下程序,可以视为“民主程序”:1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2由公司工会参与制订;3如果既未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也未设立工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制订规章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应充分反映在规章制订过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好困悉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友乎
❷ 公司怎样制定规章制度
1、程序合法
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就是说,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要经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的协商与讨论,这个协商讨论过程的存在是认定企业规章制度合法的重要依据。
2、向员工公示
公示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可靠的作法是:一人发一本《员工手册》,在手册中列明企业与员工管理相关的所有规章制度,发放过程要员工签字。
组织员工培训《员工手册》,要有培训的签到,培训考试的答卷与成绩,这些都可以成为向员工公示的证据。
内容合法
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这一点容易理解,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企业规章制度肯定得不到认可。 公司对员工过失的处罚是否有理,在于公司是否有相关的制度,是否对员工的此类行为进行了界定,例如:一员工没有穿工作服,在有的企业可能不是问题,但在有的企业可能就是严重问题,这要视企业的工作需要而定。
如果公司有规章制度对这种情况进行规定,并约定了处罚措施,员工出现此类问题,企业进行处罚是完全合法的。如果没有相关规章制度,公司的处罚相对依据不足。
另外需要注意的,在处罚员工的过程中,企业要与员工进行沟通,并对处罚结果签字或公示。
❸ 制定制度的流程
一般来说,公司是否需要制定规章制度,是由人力资源或是相关部门,结合公司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制定规章制度的建议。人力资源或相关部门应当阐述为什么制定规章制度,规章制度需要规定哪些方面的内容,制定规章制度后将起到什么作用等。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是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公司最终是否决定制定规章制度,应由公司最高决策层作出决定。如果决定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确定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的部门、有关负责人及制定规章制度的时间安排。
公司决定制定规章制度后,负责规章制定的部门应当结合企业本身的特点起草出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草案。我们建议,由于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为了保证制定出的规章制度符合法律需求,用人单位最好聘请专业的律师起草,企业内部人员把企业自身的特点及需求告知专业律师,这样可以保证制定出的规章制度既符合企业需求,又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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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
企业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内部“法律”,是全体员工的行为规范。现行劳动法律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在企业日常管理和劳动纠纷处理中,企业规章制度要真正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仅实体内容需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在制定程序上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实务中,部分企业容易陷入重实体而轻程序的误区,由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存在瑕疵而未被法院采信。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履行的民主程序作了如下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由此可见,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可分为两大步骤,一是征求意见,二是协商确定。
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是指企业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首先应提交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1、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对于有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讨论,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应做好会议通知、签到文件、会议纪要等,并留档保存。
2、向全体职工征求意见
对于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可以向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常见的方式有群发电子邮件、张贴公告栏征集和书面征集等,这几种方式各有利弊,企业可以选择使用或者组合使用。
协商确定
当各方意见都汇集后,企业应当记录好各方的意见,并根据各方意见进行梳理、归类和总结,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完善,形成建议稿,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最终的规章制度文本。若企业建立了工会的,可与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可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关于平等协商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工会或者员工对规章制度的内容有决定权呢?《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平等协商确定”并非指应当得到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同意,规章制度的制定还是采取“共议单决”的模式,即员工方可以对规章制度的内容提出不同的修改建议,但企业可最终决定这些的建议是否采纳。企业只要履行了平等协商程序,即使不采纳员工建议也不会影响到规章制度民主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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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的公示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公示程序有如下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在经过民主程序后,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在实务当中,往往有多种公示方式,包括让每一位员工在签收单上签收,以部门为单位对员工集中培训,组织相关员工对规章制度内容进行考试,通过系统公告、公告栏、电子邮件群发等方式公告,对于以上方式企业可自行选择使用或组合使用。
无论哪种方式,企业只要可以证明规章制度已经让员工知晓即可。建议企业在履行公告程序的过程中多注意证据留存,特别是书面证据留存。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以上流程修改规章制度,那么一旦与劳动者发生纠纷,就不可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