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改名字流程
变更姓名审批程序: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办理。
1、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
2、已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写申请报告,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
3、父母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协议后,方能申请办理变更。
4、父母离异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且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改名条件
1、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2、理由要充分,公安机关认可的正当理由: 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监护人申请变更姓名的;姓名中含有生僻字、歧义字造成多种不便的;由于父母离异要求变更姓名的;由于被收养申请变更姓名的。
已满十六周岁由于出家要求变更姓名的;由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姓名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其他理由的改名申请,公安机关概不受理。
3、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改名、网络-公民变更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