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一审的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法律分析:法院一审的程序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案件的,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先确定开庭时间,再对案件进行审理,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最后再对民事案件作出相应的判决;按照简易程序审理一审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简便的方式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2. 法院审判案件的流程是什么
法院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相关的纠纷和一些与法律相关的案件,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很多的中间的环节,即使是审理案件都有一审、二审。法院审理的程序繁杂主要是要环环相扣,证据理由充分。那么法院审理案件需要经过哪些程序?下面就让我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3. 法庭审判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开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开庭阶段的活动程序是:
①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依次进行下列工作: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②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③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④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⑤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⑥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法庭调查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的诉讼活动。
法庭辩论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凋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和反驳的一种诉讼活动。它是刑事审判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
被告人最后陈述《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也是法庭审判中一个独立的阶段。
评议和宣判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①评议。
合议庭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并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何罪,应否处以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
②宣判。
合议庭经过评议作出裁判后,应当宣判。宣判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
4. 在法庭审理案件的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诉讼程序如下:
一、 起诉:
起诉应递交的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
起诉状应包括: 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邮编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方是法人,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邮编和联系电话;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写明。
二、 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 立案时需要提交诉状、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案件事实的必要的证据材料并交纳诉讼费用。若案件需要做财产保全,可立案时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申请书,并交纳保全费。
三、 庭前证据交换:对于案情比较复杂,证据可能比较多的案件,法官可能会安排开庭前的证据交换,但对于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则可能不安排庭前证据交换。
1、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2、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6、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四、 审理前的准备:
(1)在5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起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展开,抓住关键进行答辩和反驳,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2)告知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3)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证据的范围)
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 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由负责审查起诉 的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收据归入卷宗。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 人签收。
(4)当事人的追加。
五、 开庭审理:
1、时间: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
2、程序:开庭3日前用传票通知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3 确定开庭日期:开庭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开庭审理 :
(1)准备开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
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
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调查证据、鉴定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和法庭调查的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如果不能出庭,经法庭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语言,由法庭宣读;受诉法院委托外地法院代为询问证人的笔录应当在法庭上宣读)
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应当如实作答
当庭出示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当庭宣读鉴定结论 鉴定人向法庭宣读鉴定的方法和经过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
法庭审判人员或者勘验人员当庭宣布勘验笔录,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图表,应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勘验人发问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寻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
不能当庭认证的证据,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
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如果认为此次法庭调查,未能查
清案件有关情况,法庭可以决定第二次开庭
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必要的证据已经齐备,即可宣布终结法庭调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3)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4)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进入评议时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数的原则
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评议笔录不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
评议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 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发
给判决书。要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