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冲突时,是实体优先还是程序优先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两者的终极目的都在于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的现实作用,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具有独立性,因为程序公正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程序公正有时与实体公正会出现价值冲突。由于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公正稳定性的特性有助于给这种不确定提供正当性的基础。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重实践、轻程序”,这就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追求实体公正的过程中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地位。
Ⅱ 什么叫程序违法
法律分析: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 简言之,实体法就是规定犯罪分子犯了什么罪,有什么依据,该如何判决的法律,而程序法就是规定某个法律如何执行,执行过程中应该遵照什么顺序,有哪些程序,怎么走才算合法,它不涉及具体违法犯罪的判定,只规定执行程序是否正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Ⅲ 程序违法和行为违法有什么不同
程序性违法,主要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侵犯了公民的诉讼权利,情节严重的违法性行为。行为违法的情形包括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及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等。
法律分析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包括有四种情形: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程序性违法又可划分为审判组织的选择中合议庭组成的程序性违法,是否公开审理的选择的程序性违法,在审判过程中违法法院应当承担的通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所具有的权利的程序性违法以及妨碍律师行使辩护权的程序性违法等程序性违法行为。程序性违法的具体分类:对于程序性违法由于其在诉讼中所处的阶段不同可以分为:立案与侦查阶段程序性违法,审查起诉阶段程序性违法,审判阶段程序性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