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银行的业务处理
第二十条银行通过网间互联接收电子缴款书信息的,在收到国库通过网间互联发来的电子缴款书信息的当日,根据与纳税人签订的代理缴税划款协议或纳税人发出的划款指令,将税款从纳税人账户划转到“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并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一联据以记账,一联交纳税人,同时通过网间互联将成功扣款回执发送TIPS。
银行在收到TIPS发来的扣款成功回执核对清单后,按清单所列金额于当日、至迟次日上午将税款通过支付系统或同城票据交换划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接收电子缴款书信息的,在收到国库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小额借记支付报文后,在回执期限内,将税款从纳税人账户划转“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并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一联据以记账,一联交纳税人,同时向国库返回小额借记业务回执,将税款划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国库与银行未实行资金集中清算的,银行应将税款划转到清算国库;国库与银行实行资金集中清算的,银行应将税款划转到指定国库。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电子缴款书金额的、纳税人账户信息有误的,银行应及时通过网间互联返回扣款不成功回执,或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在回执期限内返回小额支付业务回执,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