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是通过再次审理和作出裁判来纠正已经生效且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中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等。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投诉,但不能停止裁判的执行;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生效裁判,发现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发现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和行政裁判发现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或上级法院生效裁判有错误,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请抗诉。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原一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审判,裁判可以上诉或者抗诉;原二审案件,或者上级法院提起的案件,按照二审程序审判,作出的裁判裁判,宣告后发生法律效力,不得按二审程序上诉或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㈡ 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
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包括: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方面;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什么: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辩饥腔
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4、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5、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7、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携衫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肢厅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