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被留置后的五种处理方式
一、被留置后的五种处理方式
1、被留置后的五种处理方式如下:
(1)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
(2)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3)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4)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提起公诉;
(5)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二、采取留置措施后,有两种处理方式:
1、采取留置措施后发现涉嫌职务犯罪,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在检察机关决定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后,监查部门解除留置措施,将留置人员交给检察机关;
2、采取留置措施后未发现犯罪行为,监查部门认为可以解除留置或者留置期限届满后,应当撤销案件,解除留置措施;虽不移送司法机关,但仍可依据调查结果进行党内处分、对被调查人和所在单位提出监查建议。
Ⅱ 监察法留置的程序
具体程序是: 一、审批。需采取留置措施的,制作《留置措施采取审批表》和相关 证据 材料报本级监察委委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然后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 二、开具留置令向被调查人宣布,并及时将被调查人送至留置场所留置,从进入留置场所开始对被调查人进行实时监控录像。 《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 贪污 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 ,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 行贿 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