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诉讼法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程序有哪些
启动程序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意见的审查处理 办理机关: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以及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由 公诉 部门办理。 审查期限和处理结果: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 刑诉法 第284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 证据 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整。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检察院办案期限。 对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在审查起诉中, 犯罪嫌疑人 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刑诉法第284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法院对强制医疗申请的审查处理 对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不属于本院 管辖 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检察院3日内补送。 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处理。 审理组织 合议庭。 审理方式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 。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人的法定 代理 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法院对强制医疗案件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审理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对于此类问题有关的当事人一定要积极的处理,有关的司法机关会有依据具体的判罚结果进行处理,从而是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有着现实的意义,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些许问题,所以具体的操作就是关键,一方面对于事情的处理会有这促进的作用。
2.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有三个。第一,有暴力行为:有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第二,强制医疗的对象是精神病人:经过法定程序的鉴定依法不用负刑事责任;第三,社会危害性:还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强制医疗程序只有检察院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决定是否启动。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强制医疗的对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三百零三条:强制医疗的程序: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 强制医疗程序司法解释内容
法律分析: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 [1] 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三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4.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
法律分析:刑事强制医疗是指对于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或者有该种危险的精神病人,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强制将其控制在某一特定地方,对其进行监管并积极治疗,避免其再危害社会,同时保护其人身安全,并使得社会公共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一种特殊刑事措施。 而所谓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关于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或者有该种危险的精神病人需要进行强制医疗的申请进行审理的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三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三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三百零六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