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程序正当原则
法律分析:在行政法律规范中,程序性规范占据着极大比例,因此程序正当也是法律上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程序正当的具体内容也可以被分解为几个方面:
1.信息公开,又称情报公开,指的是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在公开之列。
2.参与原则: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权利;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时,须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3.回避原则:行政公务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法律橡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升轿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吵如肆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② 程序正当具有什么的特征
正当程序的特征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法律的正当程序(DueprocessofLaw),通常又译为“正当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它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观念与宪法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李颂烂义”,光大在樱弊美国,传播于全球。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
正当程序的特征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哪漏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法律的正当程序(DueprocessofLaw),通常又译为“正当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它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观念与宪法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光大在美国,传播于全球。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
③ 什么是行政程序的正当性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
正当法律程序有两个基本功能:
一、防止公权力滥用,遏制腐败;
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主体滥权、恣意行为侵犯。
我国的行政法中无不渗透和体现着“正当程序”原则。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这就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角度,赋予了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要求,明确了违反正当程序的救济途径。
(3)什么是正当的程序扩展阅读:
相关案例:北大女博士涉论文抄袭学位被撤而诉母校。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对一度热议的“北大女博士涉论文抄袭学位被撤而诉母校”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程序违法,且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同时驳回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的诉求,认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于该案判决结果,赢得了不少人尤其是诸多法学专家的认同。
纵观此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遵循和强调,是赢得认同的重要原因。
北大作出撤销决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并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北大可以不遵守最基本的“正当程序”原则。相反法院认为,撤销博士学位的决定,会对于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北大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其享有相应的权利。而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北大并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
④ 法治思维强调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特征包括什么
法治思维强调正当程序春销正当程序的特征包括程序的中立性,程序的参与性,程序的公开性,程序的时限性。正当程序的特征包含的价值是程孙森闷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法律的正当则弯程序(DueprocessofLaw),通常又译为正当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
⑤ 什么是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源于普通法系国家的自然正义观念,也即“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作出裁判,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正当程序最早体现于英国的1215年《自由大宪章》,正式提出于1354年英王爱德华三世第28号法令,后又在着名的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中得以兴盛。美国前联邦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评价道,“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正当程序最终历史性地确立于美国宪法1791年的第五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为美国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最重要的宪法保障,更加巩固了美利坚法治与民主的基石。正当程序的规范与理念在美国已经深入人心,而在我国,即使是法制建设已历数年的今天,“正当程序”仍然徘徊于法治门外,彳亍而无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