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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程序正义观念有什么启示

发布时间:2023-08-18 15:38:21

A. 简答题 崇尚程序正义有什么样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1、崇尚正义能确保司法制度的公正,是司法国家的标志,是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助推器;
2、程序法得到严格遵守,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公正、诉讼民主、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

B. 程序公正的意义

1、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之一。司法公正具有严格执法的目的,但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有不少司法工作人员把处理案件结果上的公正视为司法公正的全部内容,他们认为,只要案件的最后裁判是公正的,那么即使在程序上有所疏漏也无足轻重。在这一观念的支配下,重实体轻程序成了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倾向。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如何确保程序公正已为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所关注。因为只有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没有程序的公正,即使结果公正,也体现不出来,也会有人怀疑你,特别是败诉的一方就怀疑你有偏向。所以,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必须牢固确立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观念,把确保程序公正作为司法改革的重点来抓。
2、程序公正是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固然是为了求得裁判公正,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但合法权益的保护必须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来实现。因此,能否充分行使好法律规定的各项诉讼权利事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保护,事关法律规定能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执行。在现代社会,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倡导民主已成为一种趋势,而程序公正正是民主的必然产物。可以这么说,程序不公是对当事人基本权利的一种剥夺。没有程序上的公正,实体公正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诉讼权利也就无从实现。
3、程序公正是司法机关区别于其它部门办案的重要标志。在中国,除了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外,有一部分纠纷是通过非诉讼途径予以解决的,如调解委员会调处民间纠纷,律师居中调解等。但纠纷一旦进入诉讼状态,司法机关在严格执行实体法的同时,还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法规定的操作程序来办理,这是司法机关区别于其它部门办案的重要标志。如果司法机关把各种诉讼程序弃之不顾,则把自己的司法活动混同于了其它部门的调解活动,这是于法有悖的,也是与司法机关的性质相违背的。

C. 如何认识程序公正在维护公民权利方面的重要意义

  1. 程序公正指的是司法过程中的程序公正。在司法过程中,从立案到审理再到判决,有一套完整的司法程序。

  2. 这一司法程序可以分成三个部分:一是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应该立案,立案条件有规定,按规定办就行了;二是审理,审理是对案件重组(回放),对案件的重组主要是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去伪存真,将证据组成一条符合逻辑的证据链,以还原案件的真象;三是判决,法官根据审理过程获得的证据链,依据适用法律进行判决。

  3. 意义:

    (1)有助于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通过公正的程序,人们既可以“预防”自身基本权利可能遇到的侵害,也可以矫正或是补救自身基本权利已经受到的损害。

    (2)有助于协调复杂的社会利益结构。社会各个利益群体的特定要求就必定会越来越明确和多样化。

    (3)有助于限制公共(国家、政府)权力对于社会公正的不当干扰。本来,国家权力的主要功能在于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的公共事业。

    (4)有助于减少社会公正实现过程中的技术性失误。在程序公正当中,有不少属于技术性、操作化的具体内容。这部分内容同样是十分重要的。

    (5)有助于形成社会成员对社会的普遍认同和信任。程序公正是要保证社会公正实现的最大概率。程序公正虽然不能保证每一项具体结果都是公正的,但是能保证大多数结果是公正的,而且还可以为纠正少数的不公现象留有余地。

D. 如何强化程序正义理念及司法实践执行力度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差迟到公平正义。”这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首要价值追求。要让人民群众感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最有力、最具体的手段就是每一起案件都努力做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亲和,司法公信,让社会公众“信”法。本文着重探讨的是应用系统科学方法规范法院管理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亲和力。

一、问题的提出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就是由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共同团结进步,这表明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同时,公平正义是协调社会各个阶级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既能促进各方力量的“合”,也能推动长治久安的“和”,公平正义与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内在统一的。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大任务。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人民群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更加强烈,一些民众为争得一分公平甚至比争得几分利益还要执着。人民法院处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严格依法办事,不枉不纵,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纵一个“坏人”,让民众感受到法律之威,感受到法律之仁,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身边。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人无信不立。一个单位、一个行业、一个系统,如果得不到社会普遍信任,就会失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作为人民法院理应成为最讲理、最公正、最值得信任的地方。但现实中,眼下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多、诉求广、声音杂,一些群众不相信法院会依法公正处理案件;涉诉信访高位运行,司法裁决自动履行率不高,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在法院内部,个别干警法治理念没有牢固树立,司法作风不端正,甚至徇私舞弊,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个别干警对群众“冷横硬”,群众意见大等等,都在客观上制约了民众对司法的感受。

二、实现“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途径

系统意义上的法院系统是一个开放系统,时刻处在阳光的照耀下。所以,法院管理必须确立系统的理念、运用系统的分析方法,从司法主体、司法权运行、司法监督等维度,从理念、能力、制度、文化等层次,建立最优化的管理体系。

(一)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队伍建设是根基。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加强“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新媒体时代舆论引导能力、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拒腐防变能力”的建设,具体到人民法院重点抓好:一是强化法官司法理念、职业道德建设。孔子曰“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近年来,相继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都把“为民”作为本质要求,这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人民法官必须牢固树立“为民”的司法理念,落实依法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以“公正、文明、高效”的司法活动原则,进一步增强司法的公信力。二是强链判化司法能力建设。司法人员作为法律的运用者,主要通过司法者的司法行为来体现“为民”,所以履职能力则是关键。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仅仅依靠理论上的学习和理解,还必须通过专门的训练和实践来实现。对司法者的培训逐步实现由知识型向能力型、由普及型向专业型、由经验型向素质型的转变,提高司法者案件处理能力,调解疏导能力,运用法律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综合协调能力等。

(二)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基础。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人民法院办理的每一起案件,要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裁判公正、执行公正、办案公正、形象公正,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为此,重点做好:首先,完善司法保障制度。主要涉及身份保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两。身份保障机制方面,在坚持实行司法考试制度的基础上,选拔品行端正、法律素养较高、社会阅历经验丰富的人到司法队伍中来,才能使社会公众真正相信司法者是公正的、具有足够能力公正办理案件,才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经费保障方面,虽然在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有些问题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中共中央做出了虚唤李《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司法机关的保障机制,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会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其次,建立完善的审判管理制度,保障公正高效的办案。建立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评查体系、法官业绩评价体系,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提高办案效率,“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努力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铁案。第三,建立完善的监督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任何权利都是一把双刃剑,在赋予司法人员独立的司法权的同时,还必须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建立审判监督程序、科学有效监管考核及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群众监督以及和陪审员的监督,实现司法权由封闭到开放的转变。

(三)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司法公开是重要措施。把司法依据、程序、流程和结果及时公之于众,继续开展“法院开放日”、庭审观摩、庭审网络直播活动,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健全新闻发布制度,不断增强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六项措施,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努力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四)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必须认真落实司法为民。妥善审理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案件,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大力推广普通程序简易审、小额速裁程序以及上门立案、就地开庭、巡回审判等便民举措,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让人民群众“不怕打官司、打得起官司”。继续深化“反规避执行”和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努力解决好“执行难”问题。不断修订、完善和落实各项利民、便民、亲民措施,以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热情周到服务,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和司法者的信任度。

(五)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必须加强司法文化建设。司法文化建设是深化司法者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的重要途径,是提升司法品味、增强司法公信力、树立法律权威的重要手段。它包括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建设四个方面。物质文化,是内在精神的物化形式的表象体现。行为文化,是干警人生价值观的折射。制度文化,科学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的机制。精神文化,是灵魂,处于核心地位。通过发展司法文化,充分发挥文化的教育、引导、凝聚、规范、约束、激励、辐射作用,逐步塑造法官的人格品性、理想信念和行为准则,使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等理念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安居才能乐业,公正才有幸福。公正司法,是能让一切正能量唤醒并激活起来的“魔法石”。民众将纠纷付诸司法,是缘于相信司法是受侵犯的权利得以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实现、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阵地。人民法官只有严格依法公正办案,才能不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E. 程序正义理论在当代法律程序中有何意义

在刑事司法中,对于实现程序正义而言,刑事辩护制度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制度。尽管人们对程序正义的标准尚未达成一致见解,但无论是在“自然正义”的古老原则中,还是在“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法条款里,抑或在国际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最低限度程序保障”中,都把被指控人的辩护权视为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正如美国学者所言:“司法正义──不管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或是其他任何种类的,都不仅仅是目的,而且还是一种程序;为了使这一程序公正地实行,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必须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刑事辩护制度在实现程序正义中的作用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它有助于刑事诉讼中形成合理的诉讼结构。
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相分离,裁判者中立、控诉方和辩护方平等对抗,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格局,也是刑事司法体现程序正义的重要方面。在诉讼发展史上有过两次重要分工,第一次重要分工是司法权从行政权中独立出来,第二次分工则为控诉权与审判权相分离,这两次分工为刑事诉讼中形成合理的诉讼结构提供了前提。然而,如果不建立辩护制度,控诉方就失去了对立面,审判者的中立地位也就无从谈起,刑事司法就会带有了强烈的“行政”色彩。
刑事辩护制度的建立,是诉讼过程中被告方与控诉方拥有平等地位的基础,也是审判者相对中立的重要条件,它保障了诉讼过程中对单方发现规则 (the unilateral discovery rules)进行有争论的说明,充分体现了刑事程序的“诉讼性质”。对于形成合理的刑事诉讼结构、保障程序公正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如果没有刑事辩护制度,一旦警察、检察官认为被指控人有罪,从侦查到公开审判,象流水作业一般被指控人均被认为有罪,这是司法实践中难以否认的事实。
2、它使被指控人能够积极参与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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