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么是源程序,目标程序
源程序,是指未经编译的,按照一定的程序设计语言规范书写的,人类可读的文本文件。通常由高级语言编写。源程序可以是以书籍或者磁带或者其他载体的形式出现,但最为常用的格式是文本文件,这种典型格式的目的是为了编译出计算机可执行的程序。
目标程序,又称为“目的程序”,为源程序经编译可直接被计算机运行的机器码集合,在计算机文件上以.obj作扩展名----由语言处理程序(汇编程序,编译程序,解释程序)将源程序处理(汇编,编译,解释)成与之等价的由机器码构成的,计算机能够直接运行的程序,该程序叫目标程序。
(1)将什么程序扩展阅读:
源程序作用:生成目标程序;对软件进行说明,即对软件的编写进行说明。为数不少的初学者,甚至少数有经验的程序员都忽视软件说明的编写,因为这部分虽然不会在生成的程序中直接显示,也不参与编译。
目标程序作用:目标程序在许多编程工具中都有作用。计算机并不能直接地接受和执行用高级语言编写的源程序,源程序在输入计算机时,通过"翻译程序"翻译成机器语言形式的目标程序,计算机才能识别和执行。这种"翻译"通常有两种方式,即编译方式和解释方式。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目标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源程序
‘贰’ 将目标程序转化成可执行文件的程序称为什么程序
编译器
‘叁’ 计算机执行程序时,首先将程序读入什么
计算机执行程序时,先将程序编译和链接,然后读入计算机内存。
要使计算机按预定要求工作,首先要编制程序。程序是一个特定的指令序列,它告诉计算机要做哪些事,按什么步骤去做。指令是一组二进制信息的代码,用来表示计算机所能完成的基本操作。不同的计算机所包含指令的种类和数目是不同的,通常把一台计算机所能执行的各类指令的集合,称为该机的指令系统。因此,在机器一级的程序设计,就是按照解题要求在机器指令系统中选择并有序组合解题需要的指令序列的过程。
通常,计算机执行一条指令的步骤如下:
① 把指令指针IP中的指令地址送存储器,从该地址取出指令送指令寄存器IR;
② 地址计算部件,根据IR中的地址码形成操作数地址送存储器,从该地址取出数据,送到运算器中的寄存器(或寄存器组);
③ 将IR中的操作码OP送指令译码器进行译码;
④ 在控制器发出的操作信号的控制下,计算机各有关部件执行操作码OP规定的操作;
⑤ 指令指针IP加1,形成下一条指令地址。如遇到转移指令,则按转移指令对状态标志寄存器测试的结果,决定是否将转移指令中指出的指令地址送指令指针IP。
‘肆’ 将汇编语言源程序翻译成机器语言目标程序的是什么
是汇编程序。
把汇编语言书写的程序翻译成与之等价的机器语言程序的翻译程序。汇编程序输入的是用汇编语言书写的源程序,输出的是用机器语言表示的目标程序。
汇编语言是为特定计算机或计算机系列设计的一种面向机器的语言,由汇编执行指令和汇编伪指令组成。采用汇编语言编写程序虽不如高级程序设计语言简便、直观。
但是汇编出的目标程序占用内存较少、运行效率较高,且能直接引用计算机的各种设备资源。它通常用于编写系统的核心部分程序,或编写需要耗费大量运行时间和实时性要求较高的程序段。
分类:
1、简单汇编程序
简单汇编程序 又称“装入并执行”式汇编程序。由于简便而得到广泛使用。这种汇编程序的特点是汇编后的机器语言程序直接放在内存之中准备执行。
目标程序所占据的存储位置是在汇编时固定的,并且以后不能改变,所以这种工作方式不能将多个独立汇编的子程序合并为一个完整的程序,而且只能调用位置与目标程序不冲突的程序库中的子程序。
2、模块汇编程序
模块汇编程序 为适应模块程序设计方法而研制的。它除了克服简单汇编程序的缺点之外,还提供并行设计、编码和调试不同程序模块的能力,而且更改程序时只更改有关的模块即可。
每个汇编后的程序模块称为目标模块,多个目标模块经连接装配程序组合成一个完整的可执行的程序。
3、条件汇编程序
条件汇编程序 主要特点是具有选择汇编某些程序段的能力。它适用于编写选择性较大的程序或程序包,以便根据用户的需要和设备的配置情况剪裁、编制适当的软件。
这种汇编语言通常要引入“条件转移”、“转移”等汇编指示,以便根据用户指定的汇编条件有选择地汇编某些程序段或控制汇编程序的加工路径。
‘伍’ 将程序放到系统中有什么好处
有些做了app2sd+的系统,如果是自己装的程序(也就是你说的data下的程序)其实是装到了sd卡的分区里了。所以会出现你说的那种情况。如果这时将常用的,常驻内存的程序集成到system下(即手机本身内存)下,就能省电和提高稳定性和减少sd卡的损伤(也许是意淫)。但是如果没做app2sd+,把程序放system下或者data下(程序选择装到手机内存)是一样的,都是装手机的闪存芯片,不存在什么稳定性和耗电的区别。看懂了不?
‘陆’ 将c语言编写的源程序转换成可执行程序要用什么程序处理
不同版本的c语言可能有所不同,以下以TC20为例:
一、IDE环境中生成
1)双击TC文件夹下的TC.EXE启动TC20。
2)按F3,选择打开源程序。(1.c)
3)按F9即可生成打开文件名的可执行文件。(如开始的是1.c,则生成1.exe)
二、DOS或控制台下生成:
1)用cmd打开控制台窗口,并进制TC目录。
2)在控制台命令行输入:tcc
1(回车),则生成1.obj
3)再在控制台命令行输入:tlink
1(回车),则生成1.exe
‘柒’ 程序是什么啊
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很多
第三编 审 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间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一百七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查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一百七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第一百七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第一百七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百九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掌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零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捌’ 什么是程序
NC (Numerical Control,数字控制,简称数控)指用离散的数字信息控制机械等装置的运行,只能由操作者自己编程 CNC(数控机床)是计算机数字控制机床(Computer number control)的简称,是一种装有程序控制系统的自动化机床。该控制系统能够逻辑地处理具有控制编码或其他符号指令规定的程序,并将其译码,从而使机床动作并加工零件。 基于数字控制的 DC 转换器为当今电源所具有的标准特性带来了新的应用空间。数字电源实现了在电源设计方面的两大根本性的变化,即通过数字接口与转换器进行通信和对环路的数字控制。我们通常将其分别称为数字管理电源与数字控制电源。 电源转换器在设计方面的这两种变化使得电源特性具有更大的自由度,并且能够进行现场重新配置,而无需更改电源中的任何组件。普通电源的电压排序特性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在数字控制电源中,控制器拥有非常高级的功能来管理和监控基于时间的事件。通常,数字控制器具有多个可自由处理的定时器和寄存器。除电源排序特性之外,控制器管理集成定时器还具有另外一些功能,如调制 PWM 输出或管理数字通信总线。[6] 模拟和数字技术很快将争夺电源调节器件控制电路的主导权,但实际情况是,在反馈回路控制方面,这两种技术看起来正愉快地共存着。的确,许多电源管理供应商都提供了不同的方案。一些数字控制最初的可编程优势现在甚至在采用模拟反馈回路的控制器和稳压器中也有了。当然,数字电源还是有一些吸引人之处。 在一个PID控制器(更复杂的实例)中,每个ADC输入都要执行基于一系列系数的算法。比例系数是与灵敏度相关的增益因子。整数系数按照错误出现的时间长短来调节PWM的占空比。诱导系数补偿回路的时间延迟(相位更有效)。综合起来,PID算法的各个系数决定了系统的频率响应。控制器随后将ADC的输出电压表示转换成维持期望的输出电压所需的脉冲持续时间(占空比)信息。然后,该信息被传送至一个DPWM,它执行与模拟PWM一样的驱动信号产生功能。注意模拟和数字控制方案管理开关晶体管的不同。模拟控制器在时钟上升沿触发开关晶体管成ON状态,并在电压坡度达到预设的门槛电压时将晶体管触发成OFF状态;PID控制器则计算开关晶体管ON和OFF状态期间所需的持续时间。理论上,模拟控制可以提供连续精度的输出电压。但ADC精度和采样率的交互作用再加上DPWM开关速率,使事情变得有些复杂。 [7] 程序块处理时间及其它由于CPU处理速度的提高,以及CNC制造商将高速度CPU应用到高度集成化的CNC系统中, CNC的性能有了显着的改善。反应更快、更灵敏的系统实现的不仅仅是更高的程序处理速度。事实上,一个能够以相当高的速度处理零件加工程序的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也有可能象一个低速处理系统,因为即使是功能完备的CNC系统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有可能成为限制加工速度的瓶颈。 在很多方面,这种情况和赛车的驾驶很相似。速度最快的赛车就一定能赢得比赛吗?即使是一个偶尔才观看车赛的观众都知道除速度以外,还有许多因素影响着比赛的结果。 车手对于赛道的了解程度很重要:他必须知道何处有急转弯,以便能恰如其分地减速,从而安全高效地通过弯道。在采用高进给速度加工模具的过程中,CNC中的待加工轨迹监控技术可预先获取锐曲线出现的信息,这一功能起着同样的作用。同样的,车手对其他车手动作以及不可确定因素的反应灵敏程度与CNC中的伺服反馈的次数类似。CNC中伺服反馈主要包括位置反馈、速度反馈和电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