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时间如下:
1、一般为二十天,最长为一个半月;
2、根据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唯扒之后应当在二十天之内审理完结,如果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举山虚徒刑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能超正燃过一个半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刑事诉讼程序五个阶段包括哪些内容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⑵ 法院简易程序多长时间
法院简易程序为三个月。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以上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⑶ 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限最多不能超过3个月。结合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在对民事案件作出审理的时候,若是适用简易程序,则从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之内,就需要对案件作出审结。
一般简易程序案件可以上诉,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不能上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一般的简易程序案件,是二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简易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实行一审终审制,所以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是不能上诉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积极条件是什么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非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4、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