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司法为什么要坚守程序正义
因为司法属于国家力量来对个人进行奖惩,每个人对实体正义的标准看法不同,但用到司法上必须统一,那就只能以法定程序来。坚持程序正义,在个案上未必能得到实体正义,但在整体上至少能保证不偏离实体正义太多。
‘贰’ 为什么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程序正义是法律实现实体正义的途径,在实际情况中,法律不是完美的,由于时间,地域等原因,法律文本在实践中不能完全适应个案的特殊性,不能保证每一个案件都达到完全的实体正义。但为了保证大多数案件能得到正义,法律作为有局限性的规则,必须保证程序正义,这种程序首先必须是正义的程序。实体正义从来都比程序正义更重要,但在实践中,只有保障程序正义,才能得到大多数案件的实体正义。我们需要的是,在实践中及时反应,不断修改和完善程序,使法律无线趋近于实体正义。
‘叁’ 如何理解法律中的程序正义论文
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也就是说,是可以量化、评估和可控的。而实质正义,是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的。
实质正义是理想状态,程序正义是实现手段的一种。
以“纹身男持刀砍人反被杀”事件为例:
纹身男死了,大家关注的是那位先是被追砍,后又夺刀杀死纹身男的“白衣哥”的命运。毫无疑问,大部分人都是同情白衣哥的。在这种情况下,专家关于白衣哥“防卫过当”的说辞,关于白衣哥涉嫌故意伤害的指控,都不能为公众所接受。
这里就牵涉到一个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关系问题。
最近四十年来,受西方法律思想以及法学教授的影响,中国也开始把程序正义看得高于实质正义。
对于朴素的、相信凡斗凳事都要凭“天理良心”的老百姓来说,程序正义如果不导致实质正义,那就是虚伪的,甚至一钱不值。
(3)为什么程序即正义扩展阅读: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旧中国往往既没有程序正义,也没有实质正义。“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就是当时的真实写照。
新中国成立后,在毛泽东时代,通过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群众路线的方式,实现了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高度统一。
在司法审判中,人民群众的情感和意志也是得到高度尊重的。
比如,在当时的死刑判决书中,往往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字样,这就是朴素的“自然正义”、“天理良心”等在司法审判中的体现。遗憾的是,这一条在今天的判决书中已经看不到了。
只樱销旦相信人造的“法条”,不相信千百年来积淀在人民心灵深处的自然正义、天理良心,这是一种“理性的傲慢”,这种傲慢会损害了正义。
更重要的是,在毛泽东时代的社会氛围中,正气压倒邪气,类似纹身男这样有多次前科的人,往往是在“群众专政”中被教育、改造、管制的对象,他会自惭形秽,走路都要贴街边,是绝不可能身携长刀,横行街肆,如同“没毛大虫”一脊扰般让每个人都感到恐惧的。
“没毛大虫”横行无忌,良善百姓就没有安全感。不理解时代氛围的变化,也就不能理解老百姓的愤怒,司法审判不能体现正义,就会走向反面。
白衣哥的命运,能够受到公正的审判,对他的判决能够体现实质正义、自然正义,判决本身最终经得起天理良心的审判。
我们更希望依次能够重建邪不压正的社会氛围。
在这样的社会氛围里,良善百姓能够扬眉吐气,昂首阔步,“没毛大虫”一类的社会渣滓则抬不起头,见人矮三分,只能把洗心革面,改恶从善,重新做人作为唯一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