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规定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具体要求及规定
(1)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2)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异议成立的,应当以裁定的方式,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3)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4)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5)原告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六十三条 转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