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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3-14 00:51:25

❶ 民事诉讼法律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律程序包含以下内容:一、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二、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三、有明确的被告;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五、需要向法院提的材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笔录。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确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交附带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❷ 走法律程序需要什么步骤

走法律程序需要的步骤如下: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❸ 什么叫法律程序

http://ke..com/view/625671.htm

看这个。

❹ 什么叫走法律程序

法律分析:走法律程序书名用语是司法程序。指的是从起诉到拿到审判书为止。司法程序按照案件的简单复杂程度又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普通程序是:1、起诉,通常是书面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2、受理,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立案。3、审理前的准备,给被告送传票,被告提出答辩状,双方交换证据,法院允许自行调解。4、开庭,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5、拿到审判书,简易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的一种适用程序,因此也叫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❺ 法律程序名词解释

法律程序的意思
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程序有三个特点:

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作出要求的。

2、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换言之,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的。

3、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指整个行政法程序性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包括行政程序具体原则,狭义的正当程序原则仅指相当于英国行政法中自然正义和美国行政法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该原则已存在三个世纪,主要包含两条基本规则:(1)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之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法律程序造句欣赏
1、法官对分配给自己处理的案件,依据严格的法律程序,不受干预地作出自己的判决,以及此判决一经在程序意义上发生效力,则获得不可动摇的确定性,凡此种种,都是在西方法治原理中天经地义的道理。

2、当你需要在法律程序上改名字的时候也需要提供离婚记录。

3、起诉状,答辩状在法律程序中,分别由原告、被告或检举人和被检举人所做的连续的供述、辩解和反辩解。

4、米兰的检举人已经决定批准警察根据适当的法律程序释放那位少女。

5、按照法律程序,到公证机关签定转让合同.

6、法律专业保密权涵盖在预期进行或待决的法律程序中,律师与其当事人,以及他们任何一方与非当事人之间的保密信息内容。

7、但是检查团不是要控诉被告违法宪法的原则或破坏法律程序。

8、格里菲斯说,辩方继续进行法律程序将是“不合法的”,除非这个问题得到解决。

9、公司解散是指公司结束其生命和消灭其独立人格的一种法律程序。

10、待他出头露面,为时已晚,要求获得录音带的法律程序业已开始.

11、此外,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卡马拉已开始任何法律程序,以惩处或追究与屠杀和强奸有直接关系的下属。

12、对争执各方有拘束力的仲裁是一个法律程序,其目的是解决工会与委员会之间的分歧.

13、公司表示,将尽快按照法律程序,对黄冬梅父亲的案件进行撤案处理。

14、“我们在法庭可以证明这决不是一个正当的法律程序,这种审判最终将会让美国人窘迫不安。

15、江苏百博木业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按照法律程序签发裁定和收取回执。

16、此外,通过法律程序立定有效的书面遗嘱,这样“言明在先”,可避免财产纠纷问题。

17、各大报章当日刊登有关报道后,曾华山声称被诬蔑,经法律程序后成功迫令陈振聪供出真正的“爆料人”原是梁锦濠前女友陈佩君。

法律程序造句精选
1.学校的做法太荒唐了,不走法律程序,一味的遮丑是不行的。

2.年月日,依照法律程序,河北省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孙光瑞签署了由河北省人民检察署对刘青山张子善特大贪污案的公诉书。

3.法律程序之外,我不以任何机会,谈一面之理,因为光凭一方说说就让天下人信服,断无此理,智者不为。

4.然而薯仔网并未放弃反诉激动网侵犯名誉权的官司,消息人士称该官司仍在法律程序之中。

5.前一年,第一社会福利院已经要求王佩玲转院,三番四次催促张一军之后,护士长警告说,“再不把人接走,就要走法律程序了”。

6.由于这种法度全凭皇上一人的喜好实施,不需要经过任何法律程序,渐渐的,廷仗便成了皇帝消除异己的一种很有效的手段,在明朝,死与廷仗大臣多到无法计数。

7.他仿佛做了一个艰难的抉择一般,仿佛老了数十岁一般,颓唐地说道:“钱你拿走吧,咱们一切还是走法律程序。

8.然而“乱世用重典”只是古代治理方式,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有宪法有刑法,那就要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律条文来审理案件制裁犯罪。

9.首先,这和许多人理解的未审先判乱棍打死不一样,既然说“判死刑”,走的还是法律程序。

10.凤凰卫视女主播刘海若在英国波特斯巴火车事故中受伤一案,历时年的相关法律程序日正式审结。

11.对于一审结果,“蟹爸”杨海鹏称“五内俱焚”,将考虑继续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12.台海网月日讯国民党“总统”参选人马英九指若当选,循社会共识与法律程序恢复“大中至正”牌匾。

13.他告诉记者,为了保住“元宝”豆腐这块品牌,他已经决定通过法律程序,解除租赁合同,换一个地方,重打鼓另开张,只是不知道何时才能从这场麻烦中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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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司法程序指的是什么

一般意义上的程序,泛指人们从事一定活动所经过的方式、方法、顺序、步骤等的总称。程序有法律程序与非法律程序之分,前者又根据适用的范围、对象不同,有选举程序、立法程序、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等之分,分别适用于选举活动、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以及行政活动。

司法程序,又称诉讼程序,是指司法权行使时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的方式、方法、顺序及步骤等的总称,包括起诉程序、审判程序等不同的内容。司法程序是司法权的构成要素之一,程序改革在司法改革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发挥着十分独特的作用。

中文名

司法程序

外文名:judicial practic

特点:诉讼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等

属于:司法权

亦称:诉讼程序

简介

司法程序的主要表现

1、程序是司法权运行的制度空间,程序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2、程序改革与司法改革的其他内容紧密联系,是决定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

3、程序制度设计是绝大部分司法改革举措得以推行的归宿。

司法程序按照案件性质可分民事和刑事两种程序,民事争议司法程序就是打官司的程序;刑事案件司法程序就是侦查、起诉、判决的程序。

分类

司法程序按照案件的简单复杂程度又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普通程序是,

1,起诉。通常是书面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受理。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立案。

3,审理前的准备。给被告送传票,被告提出答辩状,双方交换证据,法院允许自行调解。

4,开庭。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简易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的一种适用程序,因此也叫当场处罚程序。当场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的特点

诉讼方式简便

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采取书写起诉状的方式,口头起诉仅仅是例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口头起诉,省去了原告人因准备诉状而花费的时间。

受理程序简便。

在普通程序中,受理案件必须向原、被告分别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还须在5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在接到起诉状15日内可以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还要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等等。而在简易程序中,受理无须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审理也无须进行公告、通知。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派出的法庭,则可以同时起诉、应诉和答辩。案情特别简单的,时间和人力又允许的,还可以当即审理。

传唤方式简便。

在普通程序中,传唤当事人、证人必须用传票,并且必须在开庭3日前通知。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可以用简便的方式,即人民法院认为适宜的任何方式进行传唤,比如打电话、捎口信、有线广播或口头约定等方式。当然,通知应以直接通知本人为原则,未直接通知本人的传唤不能视为合法的传唤。

实行独任制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其组织形式有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合议制是最基本的、最普遍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采用独任制,从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到依法裁判或调解,都是只有审判员一人担任,不必进行合议。审判员在独立审理时,必须配备书记员专门负责记录,不得自审自记。

开庭审理程序简便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其开庭审理程序的简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不受庭审前通知当事人的手续和时间的限制。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前,而且该期限不得延长。在3日以前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在简易程序中,法庭审理可在受理后立即进行,无须办理传唤手续,即使另行指定开庭日期的,也不受日前通知的限制,可以以任何适宜的方式通知、传唤当事人,通知和传唤均不办理专门的文书手续,只须记录即可。

第二,法庭调查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顺序的限制,即不必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调查的法定顺序的限制,而可以以查清案件事实为目的,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随意选择程序的先后。

第三,法庭辩论的顺序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7条所规定顺序的限制,审判人员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指令或允许某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发言。但一般情况下,第一轮法庭辩论仍应按《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顺序,即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适用简易程序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步骤不必严格划分,可以结合进行,以达到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正确解决纠纷的目的。

审结期限较短

依《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结期限为3个,而且该期限不得延长。如果在3个月内不能审结,则应转入普通程序继续审理。而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为6个月,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次6个月,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还可以延长不特定的期限。

❼ 法律程序的功能是什么

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作用。一般来说,包括两层含义:即部分对于整体的维持所发挥的作用及其活动效果。法律程序的功能是指程序对于整个法治社会及其秩序的建立与维持所发挥的作用及其活动效果。

关于法律程序的功能,过去一度盛行法律工具主义,认为程序的意义仅在于实现实体化的手段,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这一观点不断受到法治理论和实践的挑战,有不少论者从法律程序的自身价值及其对法治的意义出发,阐述法律程序的意义。如日本民事诉讼法家从诉讼对实体权益实现的意义之角度,提出了“程序法乃实体法之母”的观点;英美法学家中的“程序本位主义”者则将“正当过程”和“自然正义”推到一个比实体结果更为重要的地位,提出“目的是无关紧要的,意义在于过程之中”。我国法理学者在研究法律程序的意义时,有学者提出现代法律程序具有以下功能:①对于恣意的限制;②理性选择的保证;③“作茧自缚”的效应;④反思性整合。还有人认为,“法律程序具有抑制、导向、平衡、感染的功能”,应该说,这些观点对于我们正确认识法律程序的功能很有启发意义。当然,重视程序的价值并非要将程序的价值推向极至。我们比较赞同应松年先生的观点:“对于程序之间义的把握,不仅需要通过对程序结构之剖析而进行的‘微观作业’,更需要将法律程序置于法治的‘大尺度’背景下进行宏观考察。”

1、程序对法治社会的一般作用

程序从其产生到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其对社会作用日益重要,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枢纽。程序对现代法治社会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程序对于宪政制度的落实有着重要意义。在现代法治国家,都有相应的民主化、法制化的宪政制度,但要保证宪政制度的实现,必须从程序上建立一套保证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利的法律制度。立宪决不等于仅仅起草一份国家的最高纲领,重要的是“建立一种基于理性选择基础之上的可变化的而又可调控的法律产生和再生产的有序结构”。因此可以说,宪政的历史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权力的行使理性化、程序化的历史。任何一种宪政都是以人民的热情而理性地参与为其现实基础的,开放而富有理性的选择精神的程序系统不仅可以保证人民的参与和选择,而且可以使人民在参与和选择中接受熏陶,促进宪政精神的增长。宪政的核心内容即“权力一权利”的良性互动关系只有通过程序才可能现实化,没有程序制约或规范的权力可能等于恣意和专断;没有程序保障的权利则可能流于形式。

(2)法律程序有利于市民社会的生长。我国在传统上是“乡民社会”,而市民社会是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是法治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土壤。市民社会对于市民社会的生长来说具有以下意义:在社会成员和国家机关权利与权力行使上,保障全体社会成员选择自由的同时又限制国家机关恣意;在处理社会成员相互之间关系,程序作为相互交涉、对话的制度性工具,可以在理性对话和相互必要妥协的基础上寻求社会共识;在处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程序作为个人与国家交涉的途径,可以在社会成员反映参与中,促使“国家—社会”良性关系的形成;程序的规范、导引教化与感染的功能可以使社会成员在参与程序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民主与法治理念的熏陶,提升市民社会的精神品质。

(3)法律程序对市场经济的发育、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市场经济需要一个自身的生长和发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建立一系列相应的机制,如平等竞争、自由选择、理性决策等,机制的建立主要依赖于契约与程序法律制度。契约使主体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将选择与承诺结合起来;程序在主体平等参与的基础上将选择与承诺结合起来,具有“异曲同工”之妙。正如杜可海姆所说,程序是契约的非契约性基础,没有程序,“契约化”就不可能,市场经济也就失去了内在的生长机制。

(4)法律程序对于社会法治精神的培育有重要的作用。法治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即包括制度层面的完善,也包括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进化。社会法治精神和品质的提升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乃是社会成员对法治实现过程的参与,在参与中感受“活的法律”,理性思考和体味法的精神,“思想在讨论和对话中得以进化,法治精神得以培育,从而推动法治在理念和制度层面上的不断发展”。

2、程序对中国的特殊意义

长期以来在我国学界有一个基本的共识:中国法律传统中“重实体,轻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法律传统中没有程序。我国上古时期,有关程序的规定颇为可观,仅诉讼在《礼记·王制》中就有管辖等级、审理手续、裁量标准等方面的记载。到近代,已经有一套自成体系的制度。然而,“程序法一直没有独立于实体法之外,其内部分化也很不充分,根本不存在几种诉讼程序并立的现象……20世纪初,中国在内外压力下开始变法,于召集议会、设立法院、刷新行政的同时,现代西方程序的理论和规范也随之导入。民国时期,程序系统已经森罗万象,意在追先。尽管如此,中国的反程序化的倾向仍然十分有力,立法上意欲简化程序,实务中试图松弛程序的现象屡见不鲜。”近年来中国的程序建设长足发展,主要的程序制作已经建立起来。如三大诉讼法、仲裁法、立法法等等,可以说已经具备程序制度的基本法律体系,当前,正着力于司法体制改革,且已初见成效。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距离法治社会的秩序化要求还相差很远,还有一些固有的缺陷需要我们花大力气予以克服。

中国法律程序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法律程序的体系仍然不完备,程序的衔接、呼应等方面依然欠缺。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规范行政权行使的、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具有突出意义的行政程序法仍然是一个空缺;②一些已有的法律程序也因为忽视程序要件的规定而缺乏可操作性,从而难以发挥其功能;③对法律程序作用的理解相当程度上带有程序工具主义色彩,过分强调程序对于实体的意义,因而或多或少地轻视了程序自身的价值和程序正义;④法律程序赋予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不够充分,使程序所要求的民主性和平等性难以得到满足,当事人在程序活动中的积极性不能得到充分发挥;⑤通过法律程序而产生的结果的确定性不足,例如,审判制度尽管确立了“两审终审”原则,但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表明,通过诉讼程序而作出的判决仍然缺乏既判力和终决性,当事人申请再审和信访申诉的规定都使得判决的确定性时时处在“不确定”之中。尽管其动机可能是出于对案件“实事求是”地解决,但却牺牲了程序的功能;⑥程序的简化欠缺明确化的条件,有相当大的自由载量空间,可能为选择砸序的恣意大开方便之门;⑦程序操作者的程序意识不强,实际操作中不按程序办事的情况仍然比较普遍;⑧对于违反程序行为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有些甚至没有规定程序违法责任等。

正因为我国法律程序上仍然存在以上缺陷,加强法律程序理论的研究和程序法律制度建设尤为重要。我们必须从宏观的层面、从整体的角度来设计、把握我们的程序制度。换句话说,即使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改革,也必须统筹设计未来的整体程序制度的构建,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某些制度限于社会环境、各种条件等的影响不能立即进行改革,也必须将其纳入整个程序制度体系中予以通盘考虑,而不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首先,应该从主观层面上解决纠正和消除对法律程序的误解和偏见。其次,要提高法律程序设计的技术水平,使程序的设计设置不断科学化、合理化、人性化。第三,严格贯彻法律程序,切实保障程序的有运作。在程序制度建设中,有学者提出程序再铸的构想也是很有意义的。

❽ 中国的司法程序是什么

司法程序按照案件的简单复杂程度又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普通程序是,

1,起诉。

2,受理。

3,审理前的准备。给被告送传票,被告提出答辩状,双方交换证据,法院允许自行调解。

4,开庭。

简易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的一种适用程序,因此也叫当场处罚程序。当场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行政处罚。

(8)法律程序是什么扩展阅读

司法程序的主要表现

1、程序是司法权运行的制度空间,程序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2、程序改革与司法改革的其他内容紧密联系,是决定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

3、程序制度设计是绝大部分司法改革举措得以推行的归宿。

司法程序按照案件性质可分民事和刑事两种程序,民事争议司法程序就是打官司的程序;刑事案件司法程序就是侦查、起诉、判决的程序。

❾ 什么叫法律走程序

走法律程序书名用语是司法程序。指的是从起诉到拿到审判书为止。

司法程序按照案件的简单复杂程度又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普通程序是:

1、起诉

通常是书面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受理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立案。

3、审理前的准备

给被告送传票,被告提出答辩状,双方交换证据,法院允许自行调解。

4、开庭

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

5、拿到审判书

简易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的一种适用程序,因此也叫当场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9)法律程序是什么扩展阅读:

一审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二个月内审结,但集团犯罪、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两个月。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2、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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