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理解并做到实体公正及程序公正
法公正分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从价值论的角度看,实体公正主要是指立法在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运作过程中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实体公正是指诉讼的结果在正确的事实认定基础上产生并且符合实体法的要求;程序公正是指法律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
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程序优先。这是因为,第一,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第二、程序公正本身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实体不公可以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得到恢复,程序不公则不然,比如超期羁押对于当事人的损害是无以弥补的。
② 如何实现诉讼程序价值
自近代社会诉讼法从实体法中分离后,程序的意义和价值问题就成为许多学者关注的对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不少法哲学学者开始以价值研究为中心构筑自己的法律学说。对法律程序的重视,在西方法律思想中是一个普遍现象。
我国传统法律中程序要素非常淡薄。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现代意义的民事诉讼法,然而在理论和观念上,程序的意义仍未得到人们足够的重视,因此,轻视程序的制约机制,不按程序办事已成为实践中的恶****直到现在,“重实体轻程序”仍然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1991年民事诉讼法尽管完善了某些程序保障机制,如管辖异议,扩大上诉裁定的范围等,然而新法典仍流露出对程序独立价值的忽视,归结起来就是缺乏对程序内在价值的认识。因此,有必要从法哲学的角度研究程序价值,这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通常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外在价值)。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性或者内在价值包括自由、公正和效液腊益。主要表现为:(1)保障法院的审判权不受外在压力的干预,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权利不受审判权的压制和侵犯。(2)保障程序主体选择的自由,如撤销诉讼、和解等。。程序公正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什么是公正,如何界定其标准,有一个发展过程,即从最低限度标准到由无偏见法官审判、公开防御、程序公开等具体的公正标准。这些标准是:(1)法官中立原则。其内容是: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爱。中立原则不能等同于消极原则。这在英美对抗制与大陆法的审理制中有不同表现。(2)当事人平等原则。即平等保护和平等对待。(3)程序参与原则。其内容是:参与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限制的、被迫的行为。必须具有参与机会,如影响诉讼过程的重要活动,影响裁判结果的重要活动。(4)程序公开原则。即公开审判。英国有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美国也有类似的格言。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5)程序维护原则。即诉讼行为一旦生效,要尽量维持其效力,不能轻易否定其既定内容。这与民事法律的调整方法有很大区别,排斥意思表示主义,采取表示主义滑者或客观主义。行为人真意与表示不符,应以客观表示为准。
:效率和效益。程序效益价值的实现:从降低诉讼成本角妻看,它要求降低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从提高诉讼效益的角度看,它要求尽可能利用有限的诉讼空间来容纳更多的当事人和诉讼请求,如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
(二)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价值)
外在价值,是指实现民事诉讼程序外在目的的手段或工具。它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信埋薯的标准。它包括实体公正价值和秩序价值等价值类型。。通常是指裁判结果公正。它主要表现为事实认定真实和法律适用正确两个方面,否则就违反了结果公正的要求。。它反映了秩序的强制性和排他性。它包括和平和安全两个方面:这体现为社会关系的稳定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以及实际结果的确定性和自缚性。
法律秩序的形成和维护需要秩序,秩序在建立和维护社会、生产和交换秩序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