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司法调解什么流程
司法调解流程具体如下:
1、根据基层调委会协助调处的请求,经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
2、召集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
3、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
4、如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未执行调解书,告之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
司法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相关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司法调解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实际上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
如果发生民事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调解,也可以进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是一种法定的诉讼程序,是诉讼内的调解,司法调解的范围是法院所受理的所有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司法调解一经达成协议,即发生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㈡ 法院调解流程
一、法院调解流程是什么
1、法院调解的程序三步骤;调解的开始、调解开始后、调解的结束。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调解的结束就是整个调解过程中的最后一个步骤。无论调解的结果是怎样的,法院调解人员都不能判笑私自干涉案件。
2、法律依据:《民事调解规定》第二条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和解。”由于调解过程中法官的主导作用,导致了法官的作用大而当事人的作用小,法官主动而当事人消极,法官权力大而当事人权利小的职权主义诉讼格局,法官的中心地位决定了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事实能否查清楚,决定了在包含复杂法律问题的案毕冲宽件中能否正确运用法律,这其中或因法官素养不高、体现为执法不公,偏袒义务人方,或因法官功利心驱使体现为尽快结案,或因趋利避害影响表现为不敢下判,害怕上诉改判、影响个人业绩,调解往往是以权利人通常是原告和向义务人通常是被告作出单向让步,也就是说,让有理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某些权利,作出让步,以求得案件解决,从而造成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手亮护力度不足,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法院调解离婚程序
法院调解离婚程序中调解的开始;法院调解离婚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㈢ 法院开庭后还有什么流程
法律分析:法院开庭后的具体流程有:1、原告起诉;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8、判决宣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