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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质询案的程序

发布时间:2023-05-22 07:47:20

⑴ 提出质询案的程序有哪些

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1、在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质询案;在地方各级人大,要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才能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的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岁谈院的质询案。 2、质询案必须书面提出,并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3、大会主席团接到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后,应立即作出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4、有关机关接到质询案后,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要到会,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有关的专门委员虚雀迟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同时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也可以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书面答复。对质询的书面答复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印发提出质询案的代表。� 5、提出质询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差李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系统管理员

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质询案的条件是什么

质询权是指法律所规歼升定的特定人员(如人大代表)享有对国家机关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的全国人大代表享有质询权的主要内容是:有权提出质询案的人,只限于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代表的质询案只氏毕老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提出,委员的质询案只在常委会开会期间提出。质询案的提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受质询的机关指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质询的代表和常委会委员有权要求受质询单位作出必要的口头或书面答复。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数虚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⑶ 质询案应经过什么样的程序

管类型案件程序非都:接待咨询——解案情——沟通——委托——调查取证镇裂——起诉——应诉——弯扰结案
稍微特殊点刑事案件律师接受委托需要见犯罪嫌疑或者告并检御闹闭察院、院查阅案件卷宗

⑷ 人大代表提案通过流程

法律分析:人大代表有权常年提出议案(质询案)。人大代表的议案由各专委会审议简高,相关讨论不向公众开放。各专委会按需要每2-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

形成的议案必须联署 以个人名义提交的只能作为建议。

人大代表向人大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人大代表一般是在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前或开会时提交议案,通知议案人参加讨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十三条 代表在审议议拦源尺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裂拦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⑸ 质询权的程序

主要包括提起、答复、处理三个阶段。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国务院和汪明国务院各部门提出质询或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或询问。
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告陵伏出质询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书面提出质询案。1980年,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发生了人大历史上具有标志意义的事件——就新中国成立以来投资最大的宝钢工程建设问题,北京团170多名代表向冶金工业部提出质询,成为“共和国袜携第一质询案”。
1992年通过的代表法规定,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1995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质询案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口头或者书面答复。对质询案的处理不适用议案处理的程序。地方人大对质询的补充规定还散见在监督条例,或评议、预算监督、建议办理、执法检查等单项的监督法规中。

⑹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受质询机关如何答复代表的质询

质询案的处理程序比较复杂。它要由主席团或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是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还是在有关的会议上口头答复。如因提出质询的问题比较复杂,确实难以在本次会议期间作出答复的,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经征求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同意,也可以决定由被质询机关在人大闭会期间提出书面答复或者在有关的会议上答复。在代表大会期间,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在专门委斗或祥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同时,受质询机关的口头答复人须是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自觉主动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空搏的团做监督

⑺ 质询案的注意事项

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宪法第七十三条和有关法律对质询案的提出及其处理程序作出了规定,为代表行使质询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代表法第十四条、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质询案必须是在全国人大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提出。
(2)质询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联名人数。即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或者10名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名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
(3)质询案必须书面提出,并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对象,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单位,不能是单位里的某个人。各级人大代表可以质询的对象是不同的。全国人大代表质询的对象是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质询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质询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
(4)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四十四条和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质询案的处理程序是:质询案提出后,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决定口头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决定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5)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案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质询案,正确行使质询权,还应区分质询与询问的区别。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询问和质询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五点:一是询问不具有监督性质,质询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之一。二是询问没有严格的程序,一般是随问随答,质询有一套严格正简的程序,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三是询问的范围仅限于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不在此范围内的,不能提出询问。质询的范围要广一些,凡属于被质询机关的职权范围,都可以提出质询。四是代表个人可以提出询问,质询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联名人数才能提出。五是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质询必须书面提出。
质询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有力的形式。人大代表既要严肃认真地行使,加强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监督,也要注意慎重使用,不宜把工作中的一般失误,森陵或工作上的一般问题以质询案形式提出;更不能因为对某些情况不甚清楚,就以质询案的形举春裤式要求有关部门来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⑻ 质询案的质询案与议案的区别

一、质询案不属于议案。议案是指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建议。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主要有法规案、决定案、决议案、人事任免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案、财政预算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质询是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澄清解释的一种活动。质询案不是议案,因为它不是要求人大讨论并作出决定的建议。“议案的程序性要求同样适用于质询案”显然是不对的。
二、主任会议对质询案和议案的决定权和提请权不同。地方组织法第46条规定,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决定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布尔同志所说的“难道‘决定’就是一定要提出?难道有提请权就一定要提请?”对议案而言无可厚非,但对质询案就完全不对了。质询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处理亏世,但主任会议只能决定受质询机关答复质询案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不能决定受质询机关不作答复。质询案的提出权是常委会组成碰空带人员的权利,而主任会议的决定权不是作不作决定,而是决笑芦定的内容。主任会议的提请权是指可以将质询案提交常委会会议,也可以不提交常委会会议,与决定权是两个概念,更与“决定质询案暂缓出台”风马牛不相及。 三、质询案与议案的处理程序不同。提出质询案属于代表的个人行为,不是人大或常委会的集体行为。提出质询案的目的,是在于获知被质询机关的工作情况或者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以监督被质询机关改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只要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满意,质询就宣告结束;如果不满意,可以再次要求答复,也可以采取其他行动,如提出罢免案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等。而常委会会议针对议案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有关机关和个人必须按决定的要求去落实、办理。

⑼ 全国人大依照法律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条件

全国人大依照法律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条件是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梁键第十六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

(9)如何提高质询案的程序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三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橡神巧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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