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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为什么一审终审

发布时间:2023-05-20 02:09:24

1. 一审终审什么意思 一审终审适用哪些案件

法律分析:一审终审指一个案件经过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滚运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2、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3、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4、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5、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6、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7、一审以民事大伍梁调解书结案的案件;8、所有的决定都不能上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橘稿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 一审终审什么意思,一审终审适用哪些案件

我国的民事诉讼,一般采用二审终审原则,一个案件需要经过两级法院审判才能终结。但是有原则也有例外,对于少部分案件,也采用一审终审。今天,我整理了关于一审终审什么意思,一审终审适用哪些案桥丛件的内容,希望对您有用。
一审终审什么意思,一审终审适用哪些案件
一审终审指一个案件经过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一审终审适用哪些案件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衫散。选或消氏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
2.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
3.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
4.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
5.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
6.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
7.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
8,所有的决定都不能上诉。

3. 一审终审的情形有哪些

一审终审的情形有:
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
2、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
3、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
4、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
5、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
6、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
7、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
8、所有的决定都不能上诉。
一审终审是审级制度的一种。案件经过一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在实行一审终审制时,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确定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神迅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游裂此。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第一百八十五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源没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4. 特别程序一审终审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中华人民野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是最终的判决,不能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尺脊磨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陵斗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5. 一审为什么会是终审

一审终审是审级制度的一种,案件经过一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

在实行一审终审制时,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确定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上诉。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两审终审原则的例外, 适用一审终审的案件有:

(1)最髙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宣造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指定监护案件、确 认身份关系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一审终审的判决、裁定与两审终审终审册辩扰的判决、裁定法律效力相同。

附:《中华人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州旦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

在司法务实中,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灶渗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6.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一审终审吗

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属于一审终审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选民资格或者是重大、疑难的非诉案件,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于独审制,而且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期限是选举日到期之前。
一、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茄弊一审终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判组织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三、民事诉讼的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颤芦族。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由此可见,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不能上诉的,而且,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诉案件才能用特别哗历程序审理,但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民事案件,都适用于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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