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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终止的程序是如何的

发布时间:2023-05-19 17:45:15

‘壹’ 集体合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加强集体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第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第四条集体合同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第二章集体合同签订第五条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第六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合同期限;
(七)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八)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九)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第八条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双方应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第九条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第十条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遇不可抗力造成空缺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指派或推举新的协商代表。第十一条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第十二条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第十三条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
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第十四条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明姿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第十五条集体合同签字人为双方的首席代表。第十六条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第十七条集体合同期限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第十八条在集体合同期限内,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
签订集体合同的一方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七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第十九条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对原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修订后,应在七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第二十条经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集体合同。但应在七日内向审查该集体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第三章集体合同审查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第二十二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七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类企业不跨省激冲绝(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央直属企业集体合同报送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全国性集团公司、行业性公司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的集体合同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第二十四条集体合同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三)集体判碰合同中的各项具体劳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贰’ 集体合同必然会终止吗

集体合同不是必然会终止,只有期满稿巧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才会终止。法律规定合同终止的情形主要有: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尘芦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键兄键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叁’ 集体合同的内容是怎样的

(1)集体合同的内容。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有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是关于劳动条件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岩纳》,集体合同有十五个方面的内容,前九个方面的内容又作了具体的规定。在这里,我们对集体合同的有关劳动条件的内容和其他方面的内容进行具体介绍。

①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即工资作为劳动条件的首要内容,是订立集体合同的最基本。最主要内容。《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友塌”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第四十九条提出了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的具体因素。

工会与企业行政就工资谈判在劳动报酬问题上达成一致之后,在集体合同中可就劳动报酬的具体内容进行规范,一般包括下列几方面内容:

第一,对不同岗位、不同工种和不同技术水平的劳动者以不同的工资标准。

第二,对低工资收入的劳动者要保证其最低工资收入,尽可能提高其生活水平。

第三,按照物价上涨指数定期(通常是一年)调整工资,使职工实际工资不因通货膨胀而降低。

第四,坚持劳动者的工资要随着生产的发展而逐步增长的原则,根据本单位情况和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确定近期工资增长计划或工资增长比例。

第五,不准克扣工资的保障措施及不拖欠工资的保障措施。

②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必须用来实践其所担负工作的时间,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工作日、工作周)应该劳动的时数。工会代表劳动者就工作时间进行协商谈判时应了解目前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现阶段主要是切实落实《劳动法》规定的具体劳动时间标准;在将来,向着更先进、更有利于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方向发展,从企业实际出发,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考虑进一步缩短工时。

工会在代表职工就工作时间与企业行政进行协商时,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二,特殊工种缩短工时的认定。

第三,对延长劳动时间的限定及延长劳动时间的工资计算标准以及延长劳动时间的决定程序。

第粗告没四,对计件工人在标准工作时间内劳动定额的认定。

③休息休假。休息休假是劳动者恢复体力、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保持身心健康的必要条件,也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休息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每周至少休息的天数,通常是指星期六、星期日。休假是指我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的日子。我国政府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假待遇。

在这方面,集体合同可以规定如下内容:

第一,对于休息时间的规定。

第二,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

第三,节假日如遇不能休息时的工资计算办法。

第四,工作时间内的间隙。

第五,特殊情况下的休息时间。

④保险福利。社会保险制度是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补偿的制度。确立社会保险的水平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在当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此项内容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会必须关心、参与此项制度的改革,加大维护的力度。

企业集体合同中就此项内容可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企业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款。

第二,推动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的条款。

第三,企业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福利待遇条款。

⑤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安全与卫生是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大事。社会主义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科学卫生与安全条件的劳动环境,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在进行集体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时,就劳动安全与卫生方面应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工作场所、环境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改善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第二,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的计划安排。

第三,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的规定。

第四,对某些劳动者,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第五,违反劳动保护、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的责任承担。

⑥合同期限。关于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根据规定可以在1~3年之间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

⑦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关于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的协商程序,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有相应的规定。集体合同的变更、修订和解除是指在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内,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集体合同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一定时间性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不会永远存在下去,任何集体合同在时间上都是有限的,因此,集体合同订立时,应该对它的终止条件作出明确,如集体合同何时期满或双方约定某些具体条件。届时,集体合同便可因期满或双方约定的条件出现而终止。

⑧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而签订的集体合同,双方都有自我履行的义务,也有监督对方履行的权利。为了保障集体合同的切实履行,不致让它变成一纸空文,双方当事人应在集体合同中约定一些制度,保证它的履行。如建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检查小组制度;建立定期召开会议,协商、通报履行情况的制度;明确企业与工会在对职工进行奖惩时双方的职责、权利;工会经费的保障问题;职工协商谈判代表的劳动关系保障问题等。

⑨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其规定。如在履行时发生争议,应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的,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集体合同争议不同于一般劳动争议,他的主体人数众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应按照特别审理程序仲裁。

⑩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简称违约责任,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必须承受的法律制裁。

一般来说,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由直接责任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罚款。

第三,负行政责任。

第四,道义和政治责任,工会不是集体合同主体,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承担经济、物质责任。

第五,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恶意违反集体合同,造成严重后果,应根据国家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除了以上10条法定内容之外,集体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进行协商约定。

‘肆’ 单方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1、因工会解散,应提供会员大会的决议书副本;企业破产,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副本;2、因不可抗力的现象需要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因一方过错使原合同履行已毫无意义时,无过错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烂凳孝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饥稿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粗脊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伍’ 出现哪些情形,集体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 ①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②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蔽枣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③集宏袭体岩旅合同期满后,一方不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

‘陆’ 集体合同条例

集体合同条例范文

集体合同条例是为了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标准等事项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企业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帆腊局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职工一方应当自觉履行集体合同,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企业经营者组织、工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坚持三方参与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集体合同的审查,协调监督集体合同的签态让订和履行。

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经营者组织指导、督促企业与职工一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九条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劳动标准;

(二)劳动纪律;

(三)集体合同期限;

(四)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五)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六)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七)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局戚第十条前条(一)项所称企业劳动标准是指:

(一)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办法和增减幅度、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

(二)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夜班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及轮班形式等;

(三)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

(四)保险福利,包括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企业补充保险等;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条件的标准和改善措施,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的健康检查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

(六)职工教育与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工作中及转岗的教育与培训,教育与培训的周期、时间和教育培训期间的工资及待遇等;

(七)企业经济性裁员;

(八)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十一条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多项劳动标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十三条集体合同的要约可以由企业工会主席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向企业提出,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职工一方提出,要约应当是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平等协商的顾问。职工一方可以要求上级工会代表其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

第十五条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约的,双方应当在收到要约15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至迟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六条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3至10名。

企业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决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议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协商代表,在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并征得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第十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为本方首席代表,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由职工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协商代表代理。

第十八条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即应当履行职责,如因故缺额,应当及时补足,并向对方通报。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的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企业对协商代表不得有打击报复的行为。

企业对协商代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

第二十条平等协商双方应当在平等协商会议召开的7日前,将拟协商的事项和参加协商代表名单通知对方。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

平等协商内容应当记录,并经双方协商代表审核和签字确认。记录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经平等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表决同意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后,再次提交讨论、表决。重新协商的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五日内签字。

第二十三条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附件一式3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时报送上级工会。

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四条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第二十五条集体合同期限为1至3年。

第四章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其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县(市、区)辖区的市(地、州)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市(地、州)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其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其他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其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部门认为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内容、协商代表的产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出异议,并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收到《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进一步说明,并于15日内重新报送。

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提出的异议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复议。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年检时,应当督促未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签订集体合同作为授予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荣誉称号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协商组成监督检查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负责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五章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签订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企业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签订集体合同的一方可以就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商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变更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解除集体合同,企业应当在合同解除7日前报告审查该集体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并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续签、重签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的60日内进行协商。续签、重签集体合同应当按照本条例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办理。

第六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一)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无故拖延的;

(二)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

(三)对集体合同中劳动标准以及其他内容的确定产生分歧的;

(四)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发生争议的;

(五)在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三十六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主管的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劳动保障部门协调处理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向争议双方书面说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七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三)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

(五)集体合同文本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对有前款行为的企业,并可以处以其法定代表人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一方过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的,过错方应当继续履行集体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或者审查集体合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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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集体合同条例

集体合同条例精选

《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旁扒森起施行。下面是集体合同条例精选,一起来学习吧!

集体合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运亩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十条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

(二)加班加点办法;

(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四)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条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一)劳动此厅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第十四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七条奖惩主要包括:

(一)劳动纪律;

(二)考核奖惩制度;

(三)奖惩程序。

第十八条裁员主要包括:

(一)裁员的方案;

(二)裁员的程序;

(三)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第二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条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八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第三十一条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

第三十二条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三十四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五条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三十七条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八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第六章 集体合同审查

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条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四十九条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第五十一条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第五十二条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五十三条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五十四条《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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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双方协议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双方协议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是: (1)一方提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或解除的理由; (2)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3)协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4)报登记机关备案。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慧咐或专项集体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集体缺野合同前扮纯规定》第三十九条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一条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玖’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有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1、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条件如下: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集体合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猛缓孙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哪枝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枝链形。

‘拾’ 集体合同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集体闭枣合同 终止的条件如下: 集轿扮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缺余。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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