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强化程序正义理念及司法实践执行力度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差迟到公平正义。”这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首要价值追求。要让人民群众感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最有力、最具体的手段就是每一起案件都努力做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亲和,司法公信,让社会公众“信”法。本文着重探讨的是应用系统科学方法规范法院管理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亲和力。
一、问题的提出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就是由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共同团结进步,这表明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同时,公平正义是协调社会各个阶级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既能促进各方力量的“合”,也能推动长治久安的“和”,公平正义与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内在统一的。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大任务。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人民群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更加强烈,一些民众为争得一分公平甚至比争得几分利益还要执着。人民法院处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严格依法办事,不枉不纵,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纵一个“坏人”,让民众感受到法律之威,感受到法律之仁,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身边。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人无信不立。一个单位、一个行业、一个系统,如果得不到社会普遍信任,就会失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作为人民法院理应成为最讲理、最公正、最值得信任的地方。但现实中,眼下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多、诉求广、声音杂,一些群众不相信法院会依法公正处理案件;涉诉信访高位运行,司法裁决自动履行率不高,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在法院内部,个别干警法治理念没有牢固树立,司法作风不端正,甚至徇私舞弊,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个别干警对群众“冷横硬”,群众意见大等等,都在客观上制约了民众对司法的感受。
二、实现“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途径
系统意义上的法院系统是一个开放系统,时刻处在阳光的照耀下。所以,法院管理必须确立系统的理念、运用系统的分析方法,从司法主体、司法权运行、司法监督等维度,从理念、能力、制度、文化等层次,建立最优化的管理体系。
(一)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队伍建设是根基。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加强“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新媒体时代舆论引导能力、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拒腐防变能力”的建设,具体到人民法院重点抓好:一是强化法官司法理念、职业道德建设。孔子曰“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近年来,相继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都把“为民”作为本质要求,这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人民法官必须牢固树立“为民”的司法理念,落实依法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以“公正、文明、高效”的司法活动原则,进一步增强司法的公信力。二是强链判化司法能力建设。司法人员作为法律的运用者,主要通过司法者的司法行为来体现“为民”,所以履职能力则是关键。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仅仅依靠理论上的学习和理解,还必须通过专门的训练和实践来实现。对司法者的培训逐步实现由知识型向能力型、由普及型向专业型、由经验型向素质型的转变,提高司法者案件处理能力,调解疏导能力,运用法律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综合协调能力等。
(二)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基础。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人民法院办理的每一起案件,要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裁判公正、执行公正、办案公正、形象公正,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为此,重点做好:首先,完善司法保障制度。主要涉及身份保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两。身份保障机制方面,在坚持实行司法考试制度的基础上,选拔品行端正、法律素养较高、社会阅历经验丰富的人到司法队伍中来,才能使社会公众真正相信司法者是公正的、具有足够能力公正办理案件,才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经费保障方面,虽然在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有些问题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中共中央做出了虚唤李《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司法机关的保障机制,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会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其次,建立完善的审判管理制度,保障公正高效的办案。建立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评查体系、法官业绩评价体系,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提高办案效率,“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努力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铁案。第三,建立完善的监督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任何权利都是一把双刃剑,在赋予司法人员独立的司法权的同时,还必须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建立审判监督程序、科学有效监管考核及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群众监督以及和陪审员的监督,实现司法权由封闭到开放的转变。
(三)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司法公开是重要措施。把司法依据、程序、流程和结果及时公之于众,继续开展“法院开放日”、庭审观摩、庭审网络直播活动,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健全新闻发布制度,不断增强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六项措施,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努力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四)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必须认真落实司法为民。妥善审理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案件,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大力推广普通程序简易审、小额速裁程序以及上门立案、就地开庭、巡回审判等便民举措,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让人民群众“不怕打官司、打得起官司”。继续深化“反规避执行”和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努力解决好“执行难”问题。不断修订、完善和落实各项利民、便民、亲民措施,以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热情周到服务,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和司法者的信任度。
(五)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必须加强司法文化建设。司法文化建设是深化司法者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的重要途径,是提升司法品味、增强司法公信力、树立法律权威的重要手段。它包括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建设四个方面。物质文化,是内在精神的物化形式的表象体现。行为文化,是干警人生价值观的折射。制度文化,科学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的机制。精神文化,是灵魂,处于核心地位。通过发展司法文化,充分发挥文化的教育、引导、凝聚、规范、约束、激励、辐射作用,逐步塑造法官的人格品性、理想信念和行为准则,使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等理念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安居才能乐业,公正才有幸福。公正司法,是能让一切正能量唤醒并激活起来的“魔法石”。民众将纠纷付诸司法,是缘于相信司法是受侵犯的权利得以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实现、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阵地。人民法官只有严格依法公正办案,才能不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贰’ 如何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
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并不是一句空话,更不是一句口号,而是需要我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高度重视,需要我们办案人员一丝不苟地加以贯彻落实,因此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要做到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工作。
1、牢固树立正确的执纪办案观念。观念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要做喊姿到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必须树立正确的执纪办案观念。现实中,存在着“为了查案而查案”的错误办案观念,机械地认为查案越多越好。在这样错误办案观念的影响下,是绝对不可能做到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要做到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办案人员,树立正确的执纪办案理念,坚持查实问题、惩治腐败是成绩,澄清是非、保护干部也是成绩,要把查办案件放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把握,坚决查处破坏改革、阻碍发展、影响稳定的违纪违法案件,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2、加强案件查办工作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保证。要做到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必须加强案件查办工作的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案件查办工作的相关制度,细化办案环节的程序规定,明确办案人员有关安全文明办案的职责规定等。通过建章立制,使办案人员有章可循,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案件查办工作顺利进行、有序推进。一是建立健全线索排查管理制度,规范线索排查的方式方法,实行案件线索管理、移送、运行的有序化。实施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优化案件线索质量。集体排查方式,可以充分利用综合分析的作用,发挥集体智慧,优化从各个途径集中来的线索,发挥线索本身最大的效益和附加值。建立“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库”,集中管理案件线索。建立“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库”有利于线索的集体排查,有利于线索的统计分析,有利做好线索的保密工作。案管室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及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与本部门各职能室、各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及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联系,及时收集和储存案件线索,实行动态管理。完善案件线索排查移送协作机制,规范案件排查移送。案件线索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如何将这些线索及时收集和按规定办理,关键在于形成有效的案件线索排查移送机制,落实和强化反腐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移送线索的责任,规范移送程序和移送方式。二是建立健全案件办理工作制度,把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贯穿到办案的各个关键环节,实现办案工作的规范化。办案工作制度是办案人员查办案件的必须遵循的制度,是评审案件质量的依据,是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性条文,要努力规范办案流程,增强办案工作的程序性。建立程郑敏绝序化的查案工作机制,包括初核、立案和处理的审批程序,调查取证程序,审理程序,处分决定执行程序等,这些程序是规定也是细节,须认真落实。强化办案法规制度的执行,增强办案工作的法制性。执行办案制度,在法律法规内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查办案件职责,是建设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三是建立健全案件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案件考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监督检查的全程化。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办案责任制,明确案件办理人员之间的关系和应负的责任,保证办案人员职责分明,责任明确。建立办案回访制,对案件办理人员遵守办案纪律的情况进行事后了解,促进廉洁办案和文明办案。建立办案人员责任追究制,对案件办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打破办案封闭模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这有利于发挥案件查办工作的社会综合效应,对于拓展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思路,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水平,严格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拿拆案行为有着广泛而深刻的意义。
‘叁’ 如何提高公安民警法制思维和依法办案能力
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求公安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不仅要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还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善于运用法治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善于运用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实践,重点要强化“四个理念”,实现“四个统一”。
一、树立严格执法理念
强化职权法定、严格执法的理念,努力实现依法履职与依法治权的有机统一。重点抓好三个方面: 首先,法定职责必须履行到位。改燃竖其次,执法权力必须依法行使。第三,执法者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
二、树立文明执勤理念
牢固树立规范执法、文明执勤的理念段答,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树立规范文明的执法形象,不仅有利于增进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更有利于促进法律在人民心中树立尊严和权威。 在处理敏感案、事件时,要把法律的刚性和执法的柔性结合起来。在执法办案时,要把打开“法结”与打开“心结”结合起来。
三、树立公正执法理念
牢固树立平等对待、公正核大执法的理念,努力实现维护法律权威与维护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
首先,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要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第三,要坚持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四、树立保障人权理念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保障人权的理念,努力实现社会维稳与公民维权的有机统一。
首先,要更加自觉地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在各项执法办案的首位。其次,要更加注重在社会管理中体现服务为先。第三,要更加注重在维权中实现维稳。
‘肆’ 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办案工作,不断提高查办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查办案件工作是与腐败分子斗智斗勇的过程,执纪办案能力得到全面提高,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才有坚实的基础。同时,查办案件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只有不断加强查办案件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才能进一步提高办案水平,推动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开展。
一、提高五种能力
1.注重决策,提高组织指挥能力。组织指挥能力是案件查办工作的领导者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对案件查办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合理调兵遣将、有效协调各方都是领导者发挥组织指挥能力的具体体现。作为一名办案领导者,一要善于观察分析,面对复杂多变的调查环境,要从多角度深入思考、周密分析,正确判断,因时因地因人制宜作出快速反应和灵活决策,不断提高应变能力。二要善于科学谋划,抓大事、抓关键,善于听取他人建议,综合各方面的智慧,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不断提高领导能力。三要勤于调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案情,作出正确的决策,不断提高决策能力。
2.把握关键,提高谈话突破能力。谈话能力是办案能力的重中之重。谈话是取得涉案人员口供或证人证言的主要途径,是突破案件的至关重要环节。一是充分做好谈话前的准备工作,要有明确的目标。必须尽可能地全方位了解被谈话对象的情况,认真分析谈话对象的心理状态,认真策划,周密制定谈话方案。二是合理安排好谈话人员。根据谈话人员的特点,尽量使每组谈话人员做到强弱搭配、取长补短、性格互补、配合默契。三是端正谈话态度。防止不采用当手段来谈话取证,要用证据说话。要采取攻心为上的策略始终保持必要的气势。要依纪依法科学文明谈话,保障谈话对象的合法权利。四要讲究谈话策略。根据不同谈话对象和不同的案情,掌握好谈话步骤、时机和方式,充分利用法律、政策、情理,灵活采用突破方法和技巧,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强化证据,提高调查取证能力。查办案件是一个收集、鉴别、运用、审查证据,以清楚地认定事实和问题性质,进而对问题做出恰当处理的过程。调查取证是办案中最重要的工作。一要强化证据意识。证据是案件的核心,是案件的生命,证据决定成败,不能有任何闪失。二要依纪依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必须由法定主体收集和提取,并具备法定形式,收集提取的程序、方法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取证的手段、程序要合法。三要严格、规范鉴别和使用证据。要鉴别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伪造;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其来源有无问题。然后综合分析证明案件的同一事实的各类证据之间有无内在联系,要注意时间、条件的变化对证据的影响。
4.发挥职能,提高协调配合能力。纪检监察干部在反腐败斗争中担负着组织协调的重要职能,不仅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还必须充分调动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作为办案人员应做到:一要注重协调,从领导干部到普通办案人员,都要树立一种积极协调、主动协调的观念,重视做好办案中的协调工作。二要善于协调。协调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既要依纪依法积极协调,同时又要注重方式方法,灵活进行协调工作,不能以势压人。三要敢于协调。协调实际上是一种组织行为。要积极协调,敢于担责。在协调过程中,要体现协商,但更要讲大局、讲纪律、讲配合。四是创新协调机制。协调办案是全方位、多层次协同配合的过程。要加强对新形势下办案协调工作特点规律的探索,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进一步完善联合办案协调机制。
5.身体力行,提高督办指导能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督办指导意识,既要抓好自办案件,为下级机关提供示范的带动作用,又要对下级机关办案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要善于发现问题、找准症结,切实履行好督办指导的职责。
二、强化三种建设
(一)强化规范化建设,有效提高查办案件质量
1.加强协调,规范办案机制。要建立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办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办案协作机制,及时沟通和协调查办大案要案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做到统一认识、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充分发挥纪委在查办大案要案中的组织协调职能,公安、检察、法院、审计、工商、财政、税务、计生等部门加强办案协作,促进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开展。
2.健全制度,规范办案行为。要完善信访受理、线索初核、立案调查、案件剖析等制度,以严格的程序保障和促进实体公正,努力克服和防止重实体轻程序、重查办轻管理、重结果轻过程的行为发生。
(二)强化专业化建设,切实加强办案队伍建设
1.实行准入机制。凡进入办案一线的干部必须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经历。
2.加强教育和培训。一是定期邀请财务审计专业人员、司法专业人员以及上级机关的“办案能手”给一线办案人员上课,提高办案人员的理论水平和突破案件的能力。二是积极配合上级纪检监察办案部门,选派办案人员参与跟班办案,以案促训,提高办案人员的实战经验和突破大要案的能力。三是优先选送办案人员参加上级举办的相关培训班。四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办案人员到办案先进单位交流学习,取长补短,提高办案技能。
3.完善办案人才库建设。从公安、检察、法院、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遴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且在法律、审计、金融、财会等方面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专业人才骨干,纳入办案人才库,实行统一管理和调配,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和业务技能,为查办案件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三)强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科技办案水平
1.提高认识,实现思想上的转变。与传统办案手段相比,谈话及调查笔录电子化更具有快捷、高效、真实、节约、方便的显着优势,过去那种一支笔、一张纸等传统办案手段已经不适应现代办案需要了。如果不迅速转变观念,加快办案信息化建设步伐,势必被时代前进的步伐淘汰。实现办案的信息化成为纪检监察机关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科技含量最迫切的愿望和自觉的行动。
2.加大投入,实现装备上的更新。为适应查办案件工作信息化的需要,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资金投入,本着布局合理、规范高效的目标科学规划、抓紧建设办案点,并根据单位实际,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交通工具、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录音笔、摄像机、监视仪等设备,在硬件上确保办案信息化的需要。
3.强化训练,实现技能上的突破。要求办案人员利用办案之余时间,进行电脑操作的突击训练,或请专业人士从文字录入、文档编辑、打印机的使用等方面进行培训指导,使谈话笔录的制作统一规范,不断提升科技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伍’ 增强程序正义观念需注意哪些方面
刑事审判所要实现的最低限度程序正义要求主要有以下六项:
参与性
这一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又可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的原则,其核心思想是,那些其权益可能会受到刑事裁判或者刑事审判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应有充分的机会并富有意义地参与法庭裁判的制作过程,从而对法庭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的影响和作用。一些学者进行的实证研究显示,一个人在对自己的利益有着有利或不利影响的裁判或者决定制作过程中,如果不能向有权作出裁决的人或机构提出自己的意见、主张,不能与其他各方及裁判者展开有意义的论证、说服和交涉,就会产生强烈的不公正感,这种感觉源于其权益受到裁判者的忽视、其道德主体地位遭到裁判者的否定这样一种现实。因此,为确保被告人、被害人等受到公正的对待,法庭至少应保证他们在裁判制作过程中始终在场,保证他们有向法庭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主张并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和意见进行质证和反驳的机会、能力和具体的程序保障,并且将其裁判结论直接建立在根据这些证据、主张、辩论等所作出的理性推论的基础上,从而使各方的参与产生实际的参与效果。不仅如此,法庭还应当保证各方有充分提出本方证据、事实和主张的机会,而不对其参与进行不必要的限制;同时,被告人、被害人等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还应受到基本的人道待遇,其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得到尊重。只有这样,刑事审判过程才能符合程序参与性的基本要求。
中立性
程序正义的这一要求有以下含义:裁判者应当在那些其利益处于冲突状态的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甚至是打压。这一要求的意义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对待。裁判者的中立性是一种通过排除各种不公正、不合理情况而保证程序正义目标实现的公正要求,它有三项具体内容:(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担任该案的裁判者;(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者各方当事人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3)裁判者不应存有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的预断或偏见。
对等性
根据程序正义的这一要求,裁判者在整个刑事审判过程中应给予各方参与者以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的证据、主张、意见予以同等的对待,对各方的利益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与裁判者的中立性一样,程序对等原则也旨在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平等的对等,进而实现程序正义。但这里的平等对待是指裁判者在审判过程中平衡控辩双方地位的综合要求,因而又可称为“动态的平等对待”。为实现程序对等,控辩双方应在参与审判过程和影响裁判结论的制作方面拥有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裁判者应对各方的证据和意见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提出的有效观点平等地考虑在内。同时,程序对等原则要求控辩双方不仅拥有形式上的平等参与机会,而且还应在实质上具有平等的参与能力和参与效果。因此裁判者应确保参与能力较弱的一方拥有一些必要的“特权”,以纠正各方实际存在的不平等状况。
合理性
程序正义的这一要求又可称为“程序理性原则”,它的基本内容是:裁判者据以制作裁判的程序必须符合理性的要求,使其判断和结论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识为基础,而不是通过任意或者随机的方式作出。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显示,一个人在某种可能对自己产生不利决定或后果的活动过程中,如果不能及时了解程序的进程、判决结果的内容以及判决的根据和理由,就会产生一种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感觉,而且从心理上难以对判决的正当性产生信服。这种感觉源于自己的权益受到忽略、自己的命运受到随意的处置,而自己却毫无改变这种状况的能力的心理状态。为使刑事审判过程符合程序理性要求,(1)裁判者作为定案根据的事实必须经过合理和充分的论证;(2)裁判者在制作裁判之前必须进行冷静、详细和适当的评议,以便对各方提出的论点和论据作出仔细的讨论和衡量;(3)裁判者的结论必须以法庭调查中采纳的所有证据和事实为根据,并顾及控辩双方提出的所有有效的证据、事实、主张和意见;(4)裁判者应明确陈述其据以制作裁判的根据和理由,并向诉讼各方以及社会公众公开论证自己所作裁判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自治性
所谓程序自治,是指裁判者就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所作的裁判结论必须从法庭审判过程中产生,从而使刑事审判程序对裁判结论的形成具有唯一的决定作用。为此,(1)裁判者的裁判结论必须产生于法庭审判活动结束之后,而不能在庭审开始之前或者进行过程中形成;(2)裁判者的裁判结论必须建立在其通过法庭审判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形成的理性认识基础上,而不是他在法庭审判之外所形成的预断、偏见或者传闻的基础上;(3)裁判必须以控辩双方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提出的有效证据、意见、主张为根据,而不能随意将任何一方的论点和论据排除于定案根据之外。
及时终结性
程序正义的最后这一要求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刑事审判活动应当及时地形成裁判结果,二是审判应通过产生一项最终的裁判而告结束。当我们说法庭审判过于迟缓或过于急速时,实际上是在用“及时性”要求对刑事审判活动作出评价。及时性原则要求审判活动保持“在过于急速和过于迟缓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避免因过于急速或者过于迟缓而使各方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另一方面,刑事审判如果永远没有终结之时,或者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审判可以随时或无限期地被重新进行,那么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就将永无确定之日,被告人甚至被害人也会因其利益和地位的反复变化和不确定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终结性原则要求必须确保法院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审判有一个最终确定的状态,使得在此之后对同一案件的审判受到严格的限制,避免随意或无限制的启动审判程序。
‘陆’ 如何认识和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
司法公信力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树立司法公信力是为了增强人们对司法的信仰,而这种信仰对构建社会法律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权威是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规范的司法行为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展示的一种威望、一种公信力。司法权威作为国家权威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公正高效的生成基础。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必由之路。确保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生命和灵魂。司法效率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与否的一个重要关注点。司法权威不是凭空而来的薯旁,甚至也不是外部力量给与的,最终还是要依靠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来实现,靠廉洁、清正的法官队伍来保证。法律只有被公正、高效地适用,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自觉拥护和一体遵从,才能真正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厌讼、“青天情结”等非理性的社会心理客观存在,导致一方面人们对司法不信任,法院的社会公信力下降,民众失去司法信仰,另一方面也促使人们对司法不尊重,把精力和注意力转移到通过非司法程序解决冲突的途径上,甚至于把纯粹的法律问题也通过非司法途径来解决,司法权存在的必要性成了疑问,上访、闹事成了必然。一些案件刚起诉到法院,一方或双方诉讼当事人就开始信访,要求人数灶橡大或者党政机关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公民中存在一些错误的观念亦损害了司法权威。打官司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在当前一些人的言谈举止中,存在着很多的错误观念:把本应自己承担的诉讼风险责任,推卸给司法机关;不懂得诉讼权利是一种“过时不候”的时效性权利;不懂得司法审判权是一种终局性权力;不懂得司法权力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力。一些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利用其特殊的身份地位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其中个别代表和委员本身是案件当事人,在“两会”上反映具体案件,并要求法院的接待人员予以解释和答复,也有个别身份是律师的代表和委员,将本人在代理诉讼中败诉的案件带到会上反映,公开批评法院办案不公。甚至一些人大代表更是把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提前介入以及所谓的“媒体审判”更是影响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判断。媒体对司法机关开展新闻批评,对司法机关存在的弊端和不足和工作缺陷提出批评,予以揭露,进而形成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名誉、人格进行攻击,甚至是恶意的或攻击性的对司法机关中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曝光,对庭审报道片面追求新闻效果,过分地介入并不加分析地详细报道案情,易误导社会舆论和公众看法出现偏差。
建设和谐诚信社会的最大特点是对违背诚信行为进行及时和适当的制裁,使违背诚信所付出的代价要大于守信的成本,而建立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信用体系——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是建立和谐诚信社会的首要前提。当前,行政权干预司法、司法腐败、执行难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原本脆弱的司法诚信体系造成一次次严重的冲击,司法公信力已成为制约构建和谐社会的瓶颈,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已成为亟待解决之问题。
增强司法权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仅仅依靠党的领导,建立权威的司法体制。所谓权威的司法体制是指司法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虽然不赞成西方的“三权分立”,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却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们所提倡的司法独立,与西方有很大不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的政治制度决定了司法从属辩数于立法。但现在有一种很奇怪的现象,越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从事的时间越长,对法律越感失望。这是在太多权力干扰和世俗压迫下而产生的恶性循环。当前,主要有两种错误的倾向比较突出。一是司法权力行政化倾向;二是司法权力地方化、行业化倾向。两者严重干扰着司法独立和司法统一,是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的诱因之一,对公众的司法信仰造成严重的打击。因此,司法体制中立、统一、公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统一行使司法权,其它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司法机关的权威地位提供制度性的尊重和维护,营造独立的司法环境,建立权威的司法体制至关重要。
第二,努力提高司法者自身的司法能力。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法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司法者的司法能力必须不断提高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司法能力则是司法者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完成运用法律处理案件,体现司法职能的专门活动的本领。1、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此法官必须具备形式逻辑知识,明晰概念、判断和推理的规律,注重培养自己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2、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法官必须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才能准确掌握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本规定,才能全面了解每个具体条文的立法愿意和立法背景,才能熟知每个条文或具体制度在该法律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从而准确运用法律,去正确裁判每一起案件。3、娴熟的审判技术运用能力。审判技术运用能力包括听讼能力、驾驭庭审能力、归纳争议焦点能力、认证能力、适用法律能力、调解能力、应变能力等。法官只有具备较强的审判技术运用能力,才能明辨是非。4、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法官所有的裁判活动必须通过有声语言和书面文字来完成。这种语言和文字载体必须传达法律原则和精神、表达法律意志、明确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因此,这种语言和文字必须具有鲜明的职业特点,即法言法语。法言法语具有逻辑性、功能性和权威性,它不仅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交流的工具,而且能将模糊的社会问题转化成明确的法律问题,同时排除了非法律的思考,保证法官思维的理性化。规范、准确、简洁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必备素质之一。5、自觉的创新发展能力。法官应当具备自觉的创新发展能力,即由单纯的适用法律的机器向总结司法经验和审判规律的层面发展。法官必须进行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以理论指导实践,以实践丰富理论,从而实现从适用型法官向创新型法官的转变,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积极、适度地拓展裁判的功能,,实现对社会的责在立法不能触及的领域通过裁判充分发挥对社会的调控和整合作用任。
第三,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公正与效率相辅相成,共同体现着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价值追求,没有公正的效率就失去了司法的根本,而没有效率的公正也不是完全的公正。我们既不能以牺牲实体公正来求得效率,盲目追求审限内结案率;也不能无视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视当事人缩短周期、减少讼累的期盼,造成诉讼迟延,久拖不决。因此,要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和办案质量第一的观念,用最大的人力投入、最有力的措施、最优良的条件,确保程序合法,最大限度杜绝错判案件的发生。同时,要牢固树立司法效率的意识,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这也是严肃执法的体现。
第四,强化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和自律意识。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忠诚,对公正、高效和权威的追求是天经地义的。法官最大的耻辱就是枉法裁判。一个对法律不忠的人、一个法律的背叛者,是没有资格担当法官重任的。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在一定时间内,法律是一成不变的,而法律关系则千变万化。法官不应该满足于充当法律条文的复印机。法官不仅要模范地遵守法律,而且要善于运用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创造性地执行法律;法官不仅要服从现有的法律,更要服从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和良知。法官必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其次要戒贪,贪有多种形式,有贪财的,有贪利的,有贪名的,有贪色的。
第五,建立支持司法权威的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与现代民主宪政、市场经济、现代法律精神及国际社会公认的司法原则相一致,其核心是公正。现代司法理念是司法权威的观念支持,它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司法人员的理念,他们是司法活动的主体;二是领导者的理念,他们掌有领导权、立法权、监督权和管理权,引导控制着司法活动的方向;三是社会公众的理念,他们是司法活动的参与者。首先领导干部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政能力护宪法的自觉性。其次要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建立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社会诚信体系。
第六,要加强司法宣传。社会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评价,往往并不是来源于对审判工作的全面了解,而是来源于对个案处理结果的观察和感受。在任何一个社会,当事人对个案不公都有一种本能的“放大”效应。但是,把少数法官的腐败行为渲染扩大为整个司法队伍的腐败行为,把少数案件的处理不当渲染扩大为全部司法活动的不公,也是有失偏颇的。
‘柒’ 如何提高执法司法机关办案质量 原来是这样提高的
1、进一步坚定政治方向,坚持群众路线、群众感情、群众立场、群众政策;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端正执旁物纳法思想,提高办案质量,提升执法能力,提升思考问题能力,切实增强抓好教育实践活动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坚定性。
2、要创新社会管理,切实增强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的主动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监督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和途径,更加注重维护社会稳定,更加注重维护人民权益,更加注重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和水平,切实服务好中原经济区建设。
3、要突出实践,切实抓好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各项措施落实。切实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贯穿于实际工作的全过程,做到抓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与抓政法各项工作互为促动、互为发展;
要以抓好“执法能力、效率、责任心”大检查为载体,深化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要加强源头执法监督,找准切入点、结合点、突破点,着力解决司法理念、执法能力、效率和责任心、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整改。
通过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使运没政法各部门、各单位的精神面貌有新的蚂喊变化,使政法干警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和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断增强,把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效体现在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上。
‘捌’ 如何进一步优化醉驾案件司法办案程序,推动繁简分流
可以蔽春孝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优化:
1. 引进科技让办案更高效,例如建立智能化的司法系统,实现自动化的庭审流程及文书生成,节约森睁人力资源。
2.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饮酒驾驶的法律意识,切实减少醉驾案件的发生,从源头上减少司法办案的压力。
3. 通过推行繁简分流制度,将简单的醉驾案件通过快速审理,让更多的司法资源用于处理复杂案件。
4. 建立司法公开透明的体系,倡导公正宏稿审判,提高判决公信力,加强监督与问责机制,为司法办案程序进行进一步优化提供保障。
‘玖’ 如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三)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竖答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余羡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派伏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第四条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拾’ 如何提高办案质量举措
一、坚持宽严相济政策,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积极开展构建社会和谐活动,坚决执行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体现依法从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二、坚持行政协调工作机制,解决官民争议。
三、民事审判薯陵注重调解。坚持多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宁可多说一些话,多费几份神,也要尽量调解结案,做到案结事了。
四、坚持刚柔并用执行方式,提高公信答手雀力。采用刚柔相济的执行方式,用“柔”的方式引导和化解清早,把执行和解的过程,转化为增进双方当事人的理解沟通、弘扬诚信友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关心和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局面。
五、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信任。司法活动及其结果本身具有的价值仅仅是构成社会效果的一方面因素,更多的因素在于人们普遍的法治理念和对现实生活的认识水平。
六、重视司法经验的应用。将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一断于法,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学理论和渊博的法律知识,同时也需要经过长期社会实践形成的丰富的司法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