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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如何进行查封冻结

发布时间:2023-05-10 16:51:02

‘壹’ 法院强制执行银行账户冻结措施是怎么

2022年法院冻结银行账户程序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如果不继续申请查封,则解除冻结。

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冲指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悉枯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睁判洞的效力消灭。

‘贰’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隐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灶伍橘重复查封、冻结。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橘拦、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脊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着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对于樱卜备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第八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第十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着位置张贴公告。第十一条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第十三条查封、扣押弊贺、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肆’ 法院查封房子的具体流程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手续如下:
(一)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二)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雹察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三)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信辩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源坦茄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伍’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其如何启动轮候查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袜高让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念旅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告局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陆’ 查封扣押的程序及流程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 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 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 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 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柒’ 申请执行后,法院是怎样冻结银行里面的存款的

目前 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已经与三千多家银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人民银行、支付宝等单位实现联网 ,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开户行信息、存款信息、车辆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船舶信息等。 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不受地域限制。

但是只有执行案件分到具体的执行法官时,才会通过该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信息。一旦查到有大额存款, 执行法官可以直接在执行查控系统点击“冻结”按钮 。

然后,再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向金融机构发送加盖电子印章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和执行人员的公务证件电子扫描件。此时,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手续就完成了。

虽然 法院足不出户就能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但是消蔽如果法院想 扣划该银行存款仍然需要去银行柜台办理 ,此时就需要执行法官或者法院工作人员带着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去银行营业柜台办理扣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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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为了破解查人找物难题,从2014年开始,最高法大力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与掌握财产信息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网络连接,统一技术标准,实现数据共享,直接通过网络查找财产。

截止目前,我国的人民法院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已经与近4000家银行以及公安部、交通部、工商总局、人民银行等单位实现联网,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 开户行信息、存款信息、车辆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渔船信息、船舶信息、企业法人基本登记信息以及企业的对外投资信息、证券信息、银行卡消费记录信息、支付宝账户信息等14类16项信息 ,基本实现了对主要财产形式的“一网打尽”。

在以往,查询到信息之后,需要由法院的工作人员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经银行行长或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银行或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凭此并按照应冻结资金的性质。但是目前已经无需这么麻烦了,目前法官可以直接在执行查控系统点击“冻结”按钮,就可以将相关的账户直接封禁。

冻结的有效期

人民法院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哪桥枯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如果到期申请人仍然未申请执行,那么自动解除冻结、扣押级查封,所以冻结账户的资金最长的期限也就9个月(半年+延续的三个月)。

划转

对于老赖的欠款,以往的扣划也很麻烦,比如对于银行存款,工作人员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制裁决定的副本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到银行申请,再由银行应当凭此立即扣划单位的有关存款。但是目前法院执行庭的工作人员也可以直接通过人民法院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老赖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归还给申请了。

【执行律师点评】一般用执行系统,1到5天就能搞定。不过注意!系统有盲点!也不是所有的账户都能冻结。

强制执行中,大家总是问:“他有钱没钱?有多少?”说白了,就是想看看对方账号里头有没有钱。好消息是,现在法院执行系统已经非常完善了,基本上李洞对方的存款一目了然。查存款?冻存款?这事情一般都交给系统做。不过系统也不是万能的,也有不少盲点,下面就跟大家来讲讲,法院怎么查存款?冻存款?有哪些盲点?

法院怎么查存款?

查存款一般用执行系统,但是这个系统其实有两套,分别是“总对总”查控系统(全国系统)、“点对点”查控系统(省系统)。

有啥区别?这里给大家通俗解释下:

“总对总”就是大哥跟大哥打招呼,由最高院出面与各大银行及其他机构总部对接,全国范围内都能看。而且信息跑得快,大银行的信息1天就回来了。

点对点”就是小弟跟小弟打招呼,各执行法院与查询对象(银行、不动产等)网络对接,所以打招呼的次数多,信息跑得就慢,来回一次2-3天是至少的。

【总结】“总对总”=最高院VS总行,“点对点”=各家法院VS各银行。

法院怎么冻存款?

冻结存款用大白话讲,就是 “通知银行,XX账户不让取钱” ,所以说没啥神秘的。只要银行收到法院的材料,就可以办理。具体有哪些材料呢?一个叫《执行裁定书》,另一个叫《协助执行(冻结)通知书》,只要这两个材料送达给了银行,银行就得把账号冻起来。

现在网络 科技 那么发达,网上送达材料成为了主流的手段。 也就是通过之前说的两套系统:“点对点”、“总对总”传递法律文书。法院向银行发过去后,银行会有人员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就会办理业务。

等银行操作完毕冻结后,就会通过系统,告诉法院这么几件事:1、账号冻结是否成功;2、账号余额是多少?冻结多少?3、冻结期限是多少?等等。

【总结】说白了,就是法院给银行发通知,网上、线下都行。银行冻结好后,给个反馈,告诉冻结的情况。

系统有“盲点”!别迷信!

执行系统虽然厉害,但也不是面面俱到!执行法官告诉你:“系统查了,没存款”,这时候你别慌,不代表真没有。那哪些信息,系统查不了呢?下面我们来看下:

1、小银行查不了!

四大行执行系统肯定能查,但是小型的银行就不好说了。比如说某些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等。这些小的银行机构并不一定参与了执行系统!所以很可能是查不到的!

2、账号有限,系统自动提示?别闹!

执行系统查询其实就是法院问银行下面几个问题:“XX银行呀,XX人在你这边有几个账户?存款余额多少?”银行就会回复说:“截至XX年XX月XX日X时X分X秒,XX人在我们银行有这些账户,存款分别是XXX,账户状态是正常(冻结),可以取用的是多少。”所以说,之前如果有过大额的资金,银行是不会跟法院说的,只会告知某个时间点的存款金额。如果执行过程中收到了一笔钱,那么自然也不会主动跟法院讲。

【全文总结】法院怎么冻存款?你至少得知道账号、余额吧?说白了,就是法院问银行:“有账号?有余额?冻起来!”。网上、线下差不多,但网上方便,所以现在都网上冻结!

转发给需要的人!

遇老赖?不知道咋执行?那就关注我吧!手把手教你强制执行!

法院会给银行发账户冻结通知书,银行有配合法院执行冻结的义务,同时没有法院的命令,账户资金不得解冻。

其实法院的冻结令是可以冻结所有资产的,不动产无法交易,动产无法转移。法院冻结后,你的资产还是你的资产,只不过暂时你不能对这些资产做任何处置。

如果你是被执行人,这些资产肯定是要被法院执行的,无论是通过清算还是拍卖,这些资产都将会被执行。

如果你是嫌疑人,那么你的资产一时半会儿该不会被执行,法院只是担心你跑路或者转移财产,所以先行冻结。我举个银行的例子吧,假设张三欠银行50万,现在还不了,银行向法院起诉张三。但由于法院还没有判定张三真的欠银行50万,所以法院不会执行张三的资产,可是银行又担心张三转移资产,所以向法院申请先冻结张三的资产。这个时候只是冻结,而不会执行。

这里补充一点,银行想要申请冻结张三的50万资产,必须拿出同等价值的资产,这叫资产保全。

如果还想要了解相关银行方面的事情,可以随时私信我,或者评论区留言,看到后,我会及时回复。

申请执行后,法院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书面汇报自己的财产状况。同时,执行法官会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财产进行查询,包括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微信和支付宝账户。

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开通的,理论上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任何一家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存款。经过查询,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中有存款,执行法官会在网上生成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通过上述系统提起冻结,冻结限额以判决书确定的数额为限。经过领导审批后,冻结的申请会流转到冻结账户所属的银行,收到法院的文书后,银行的系统会自动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之后,银行会将冻结的结果反馈给执行法官,回执上会盖有银行的电子印章。这就是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一般流程。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特殊账户通过网上系统不能被冻结。此时,需要两个执行法官同时携带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到账户所属的开户网点办理。银行的工作人员经过核对身份,检查文书无误后,就会对被申请人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的期限一般是一年,到期后自动解冻。

以上就是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流程,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微言明确回答你:

想要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需要分三个步骤:

其一,在申请执行后,由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银行财产线索,具体到被执行人在哪个银行开有账户,哪个账户上可能有钱,那么法院可以精准的找到该账户,然后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银行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冻结,并适时划拨到法院账户,或者申请执行人的账户;

其二,如果申请执行人无法知道被执行人的账户,那么就需要向执行法官申请调查,执行法官的调查程序一般是这样的,先去人民银行查询被申请执行人有多少银行账户,然后在挨个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账户,哪一个有钱,然后对有钱的账户进行冻结划拨;

其三,如果银行不配合法院怎么办?法律规定,银行是有义务配合法院的,因为银行的原因如果导致无法执行,那么法院可以对银行以及银行的直接责任人下发罚款、拘留通知书,最高可以15日拘留,所以银行必须配合法院的执行。

当然,如果被执行人的银行没有钱,你还可以继续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所有资产进行调查。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子、理财账户、证券账户、固定资产、债券、工资收入等各项财产及收入,都可以进行调查。

执行是一个持续性的难题,许多案件就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卡在执行阶段而难以实现诉讼目的。如果说诉讼是开个好头,那么执行到位就是结个好好尾。

而法院是如何执行的,有什么样的程序和手段来对付执行难的问题呢?随着信息化、网络化、实名化的实施;一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需要用到真实的信息,所以为通过联网查询并冻结财产就变得可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首先会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财产信息

一个案件,当进行执行程序,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可以足不出户,在办公室点一下鼠标就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境内绝大多数的财产信息。

目前,法院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已经接入三千多家银行的系统,还与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人民银行、支付宝等实现联网;通过这个系统,法官就可以轻松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信息,存款情况,名下车辆,护照情况等等。

如果法官查询到这些财产线索,特别是查询到银行存款信息后,便可以直接通过系统的“冻结”按钮直接实现远程冻结。但是需要将相关的执行文书同步传送到具体的银行部门备案后,才完整的完成了冻结信息,银行也才不会随意取消冻结的账户措施。

法官冻结银行财产信息后还需要到现场处理

既然法官可以如此轻易的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那么为何执行还会存在如此多的困难。

其实,冻结只是第一步,而且有的外资银行和地方银行因为系统的问题,还没有完全接这个核查系统中,加上实际执行必须到现场处理,所以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比如,在上海的法官冻结了青海的账户,那么要实际执行时需要带上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与法警一起亲自到这个银行网点去实际执行扣划。

这就造成了大量的工作积压,如果这个程序可以简化或者优化,那么执行的效率就会更高。

执行需要申请执行人的大力配合并提供线索

因为申请强制执行是一个很复杂的程序,法官通常只会根据判决上的被执行人进行查询,那么对有其他关联财产,或者转移财产的情况就掌握不了。

所以,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会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方便法官更进一步的开展执行工作,有的甚至会要求找到被执行人,方便进行问询和调查,其实这并不是加重申请人的工作,而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

而且,申请执行人往往对被执行人的信息更为了解,为了自己的利益,积极配合并提供有用的线索,供法官核实很有必要。

结语

随着全 社会 网络系统的完善和健全,相信未来的执行工作程序会更加简化和方便;让想赖账的人无处遁形。

但是,目前因为客观方面还存在许多漏洞和空子,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和拒不履行的情况还很常见,既需要加大执行力度,也需要加强网络化建设,加大对老赖的打击力度,才能全面改善目前执行不畅的难题。

申请执行后,法院是怎样冻结银行里面的存款的?

这种操作,以前比较麻烦,需要法院开一个协助执行通知书,法官拿着通知书到银行营业厅找工作人员办理。这种操作效率低速度慢,往往事情没办完,被执行人的款项已经转移了。

近几年情况有了改观。法院执行局有一个总对总查控系统,实际上就是包含基层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基层银行的指令传输系统,里面包含了对数千家银行的操作,法官足不出户,在办公室里,动动鼠标就可以完成对被执行人存款的查询和冻结划扣,不需要再派人到营业厅处理。

不过,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很多黑心的老赖早就把自己的存款转移一空,因此这个总对总查控系统只是正常情况下操作简便了而已,只是在被执行人账面上有钱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并不能阻止老赖在执行之前对财产的转移。

申请执行后,法院是怎样冻结银行里面存款的?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双人(两个人,一个书记员亦可)、双证(工作证、执行公务证)持人民法院“协助查询通知书”前往银行营业柜台予以查询。银行工作人员查看证件后即助协查询。全国一、二线大城市的银行一般设有“公检法”“查询专柜”。

人民法院的“协助查询通知书”上书写了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工作人员将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输入电脑。被执行人假若在该行或该银行系统(全国范围内)有存款,电脑立即显示出来。如果有存款,银行工作人员将在法院的“协助查询通知书”上填写该存款的具体查询情况。此时,该笔存款已进入“预冻结”状态(银行系统所设置)。被执行人此时亦无法将该笔存款取走或是转走。

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再将事先制作好的“冻结裁定书”交给银行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冻结裁定书”上所冻结的数额予以冻结。是时,该笔存款冻结手续完成。

现在非常便捷,有银行存款网上直接冻结,没有补充线索或拘留。



申请执行后,法院立上执行案号,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直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网上查询,

一是 若有存款,则直接网上冻结。

二是 若没有存款,则申请执行人可继续补充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实地保全冻结。



三是 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内容,则可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捌’ 强制执行查封账户的程序是什么

在民事的赡养纠纷或者抚养纠纷中,有支付赡养费或者抚养费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被赡养人或者被抚养人的监护人可以起诉支付方要求履行义务。如果经判决后支付方不执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查封支付方的账户,那么强制执行查封账户的程序是怎样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解答。
强制执行查封账户的程序是什么
法院强制执行查封被执行人的账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不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
贺信悉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有哪些
第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被执行人在银行里存款的,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必须协助。查询、冻结、划拨法院都需要手续齐备。
第二,扣留、提取收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由执行法院做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入等。这一强制措施原是针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使用,但现在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这一措施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查封、扣押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现在操作的依据主要是司法解释《查封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有几个主要精神大家可以掌握:1、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处分、损毁其财产的强制措施。
第四,拍卖、变卖财产。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将其查封、扣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用拍卖、变卖的资金清偿债务。
第五,搜查。在执行中,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或者隐匿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的,可责令被执行人交出,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定程序进行搜查,被执行人的会计账簿是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对其搜查,并可以复制,但是对会计掌簿原则上不得查封和扣押,但必要时也可以。
第禅乎六,强制交付。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必须交付一个特定物给债权人的时候,他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强令他限期交付,如果限期不交付,法院可以采取强制交付,强制交付方法通常也要搜查。有一个案例某甲与某乙系兄弟俩,因祖传的一幅名画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该争议的名画为某甲所有,某乙应将此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给某甲。但是某乙没有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某甲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人民法院责令某乙交出该画,某乙拒绝交出,人民法院依法搜查出了该名画,交付给某甲,某甲签字接收,人民法院同时对某乙进行了处罚。
第七,强制迁退。这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迁出房屋、船舶或拒不退出土地时,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令被执行人迁出房屋、船舶或退出土地的强制手段。强制被执行人迁出,人民法院应将被执行人在房屋、船舶内的财产清出后,将房屋、船舶交给申请执行人。这个环节的工作较为复杂,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可以不清出被执行人财产的,也应当允许。
第八,强制完成行为坦亮。强制执行的标的大多是财产,但有时候也可以对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对于行为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种情况,对可以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例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修缮房屋行为即是可以替代的行为,当被执行人拒绝修缮时,人民法院可委托他人修缮,修缮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绝承担此费用的,按金钱债权的执行方式予以强制执行:第二种情况,对不能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这种情况的强制执行较复杂,一般可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或司法拘留等处罚措施,直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因行为性质的不同做出不同的处理。例如,某甲剽窃某乙作品,侵犯某乙着作权,该纠纷经法院判决,判令某甲赔偿某乙损失和某甲在报刊上赔礼道歉。某甲支付了赔偿金后拒绝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执行法院对“公开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采取的方式:(1)对某甲罚款:(2)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说明判决的内容和进行公开训诫:(3)公告费用由某甲承担。这种情况在必要时也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措施。
第九,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财产。对此,最高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列了若干条。债务人的财产,可以由申请执行人管理,也可以由法院指令第三人管理,现在也有几个成功案例,这是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变现情况下采取的有效手段。
第十,法院有权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玖’ 法院冻结被告财产的程序

一、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程序
1、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
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差镇,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拆余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虚御粗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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