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程序正义对什么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程序正义对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程序正义的意义:
1、过确保诉讼各方对裁判制作过程的参与以及对裁判结果的积极影响,使他们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得到保障。
2、使参与者各方受到平等的对待,来确保其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得到尊重。
3、公正的审判过程可以使各方参与者成为理性的、负责任的主体。
4、通过确保裁判结论直接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产生,保证程序参与者人格尊严受到尊重。
(1)维护程序正义有什么意义扩展阅读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
1、实质正义优先于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必须蕴涵实质正义,其规定的内容应符合人之常识常情常理。在作出某种法律决定时必须严格地按照预先设定的步骤或程式进行,这种预先设定的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标准,与结果的正当性无任何关系。
2、程序正义比实质正义更为优越,尽管程序正义违背了社会朴素的认知乃至为社会不能容忍,也依旧会选择牺牲掉这种社会常识常理常情的结果正义,其理由在于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正义的实现需要透明化,而程序正义正是理性计算的精确量化,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
‘贰’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程序正义又被称之为过程正义,形式正义,在法律意义上,着重于体现在三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中的正义,它的实现与否是可以为我们明确把握的,比如当事人薯档的平等性、双数搭乱方的参与性、法官的中立性等等,因此,在西方程序正义又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陈瑞华还专门写过一本书,就叫《看得见的正义》,论述程序正义问题。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对,指的是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公正,比如在刑事案件中,指的就是定罪准确、惩罚适当,而在民事中,就是实体权枝迅利义务确定和分配准确、公正。受法律传统、人文地理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英美法系国家重视程序正义,而我国及大陆法系国家重实体正义。这样回答希望你能满意。
‘叁’ 我国建立各项体制机制维护程序正义有什么重要意义
我国建立各项体制机制维护程序正义的意义如下。
1、程序正义能确保司法制度的公正,是法治国家的标羡册顷志,是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助推剂。法律程序能否得到严格的遵守,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公兄陆正、诉讼民主、人权保障的重大标志。
2、程序正义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姿携司法规范、程序正义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
3、程序正义可以有力地保障人权。
‘肆’ 简答题 崇尚程序正义有什么样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1、崇尚正义能确保司法制度的公正,是司法国家的标志,是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助推器;
2、程序法得到严格遵守,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公正、诉讼民主、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
‘伍’ 根据辛普森杀妻谈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
正义的定义是具象与表象统一的理想符合道德规范。具象第一位,表象第二位,表象应符合具象。
实体正义的重点在于保护权利、惩处犯罪,程序正义重点在于维护法治秩序。当然是实体正义第一重要,其次是程序正义。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存在毫无意义,保持不了程序正义的执法人员是不合格的。
因此,程序正义主要是对于执法人员的约束,其次是对于当事人的约束,毕竟在审理过程中执法人员、法官是主要责任人。程序正义是比较容易实现,因为照着法律书找到犯罪事实对应的条款是一件十分简单的事情,如同一个演员,通过演说已经编写好的台词比冒着现实风险成为一个真正的企业家更加容易一样。
程序正义无法实现主要是因为执法人员存在徇私舞弊,以及道德观念落后等等主观原因导致的。忽略执法人员主观邪恶、素质低下的因素(在中国,大部分的法官素质都很低,我见过10个法官9个是渣),如何证明辛普森杀了妻子,需要有确凿的证据。
要么是美国的法律不完善、正义残缺,要么是法官并不精通程序正义,很明显,辛普森杀妻案件并没有体现真正的程序正义,却灭失了实体正义(因为没有找到真兇、死者枉死是事实)。法院仅仅因为警察局提供的表面证据被驳斥而否定整个案件,而没有完全排除显见的嫌疑,比如现场大面积的血液的照片,案发现场的细小痕迹与死者的死的关联是100%确定的,只是警察未能有效还原。
如果确系警察伪造了证据,从程序正义上说要治警察的伪造证据罪,并且把案件移交到其他能够保持程序正义的警署继续调查,调查的内容是还原案发现场(时间、人物、地点、事件),辛普森仍然是第一嫌疑人。如果因此冤枉了辛普森,灭失了辛普森的权利,也是灭失了实体正义,美国应该赔偿。
这个案件法院似乎就是斗嘴炮,一场嘴炮过后就定了案件,而大量的信息被一纸空文掩盖了,灭失实体正义。还让草民门困惑什么是正义、什么是标准的法律程序以及程序正义。
联系在道德规范中这样阐述:
何况,法律所约定的司法公正未必保证确认现象包涵的一些恒常的意义及证据之间的抽象关联,而显在地支持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以至基于此的表述被认为不充分,惩治违规行为的请求则被认定证据不足告终;审理于事无补,行为还原成现实过程,结局还原成现实结果,经审察过的现象引发的观念与就审理质证过的证据发表的新的观点不会作为新的证据,法律程序随即完结,过去的事实被埋葬。
法律也不会详细约定具体证据的实时效力与特定说服力,奠基于此,司法公正的天平会因对事态把握不准确、错误地划分证据效力范围而倾斜。
更何况,司法机构内在的矛盾无法自行化解,就可能把调解这些矛盾附加为成就司法公正的条件,在法治环境中为伸张正义设置障碍。它们开设法外的联络线路,传播主观僻见;它们试图构造人的精神表象,通过暧昧的表意,强调并非必然的联系,借观点不同暗示证据不全,让当事人误以为自己作为不力、逐渐散失自信;设置潜规则,为排除异议、行使特权提供方便。它们重视未明确规定的权威而忽视未明确规定的等级限制关系,在矛盾对立、权势较量的形势下选择合适的立场,充分利用个体与社会的相对关系推卸责任:不积极正面回应请求,割裂达成正义的联系,象征式地表达自我保护的意愿而博取同情。法制中未明确量化的标准都成了它们自由掌握的尺度,它们行使这种自由时不惜以损害当事人正当的权益为代价:审判以翻案不成立为目标,法律程序被用来规避外来的谴责,司法公正只须得到内部确认及保持司法形式的完整,于是,它们造就了纯粹的形式主义,竟然允许审判不关联事实真相且假以标榜司法独立;它们按照自身的意愿进行形式部署,将自身矛盾产生的风险分散到形式部署的各个部分,渐渐滩派给当事人,并表彰贡献者。名为法治实为人治,如是司法形式包裹着无知、冷漠、自私、邪恶的内在,形形色色闪现于人的精神世界,无法被指控。
觉醒吧,我们不要再被忽悠了,要根据事实判定谁不懂法,谁在玩弄法,无论在什么样的地位,穿着多么的光鲜、貌似值得尊重。如果干了蠢事,我们就知道,光鲜背后无非是邪教徒卑贱的灵魂。
‘陆’ 举例说明依照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的意义
法律分析:法对正义的实现分为两部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一个相对的范畴,氏铅因此,必须通过程序正义的实现。在程序正义方面,法律的作用表现为伏中一方面为纠纷和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程序,另一方面也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首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缺核山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其次,实体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又具有独立性。第一,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第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依赖于实体正义。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能发生价值冲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柒’ 为什么法律选择程序正义
一、 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概念辨析
(一)实质正义的概念
实体正义并不完全等同于实质正义,二者是有差别的。法律正义也不等同于实质正义,法律正义的外延要更大一些,至少在目前二者尚有不少矛盾的地方。当然这不是一种正确的状态,而我们的目标就是完全消除这种矛盾。正义可以分为道德正义和法律正义。我们日常所谈论更多的其实只是道德正义,法律正义是区别道德正义的一个概念,一般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或者以法为基础的正义,实体正义的概念则更小,它是指以正确完整的实现现有的实体法所规定内容为基础的正义。比如符合实体法规定的的案件判决,而实质正义则是集合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的一种更为纯粹的正义。法律制度是一种保守的制度,法学家也往往倾向于保守的观点,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当个人与个人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发生了争执需要用法律来处理时,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现有的权利系统。如果某人侵犯了别人的权利,他就应该弥补别人的损失或作出赔偿,至少要保证今后将尊重受害者的权利。在这些情况下,法律的正义都是保守的,都是保护和恢复旧的秩序,但是我们不能否认法的进步或革新的一面,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便是按照什么是公正的新观念改变着法律的规则。总之,正义对于法律的作用是二重的,一方面,保持事物的原状,保持一个人人得益的稳定的社会现状,另一方面则试图消除弊端,对权利进行再分配。
(二)程序正义的概念
程序正义则将如何设计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从而对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合理的分配,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进行合理的调节视为正义的主要问题。程序正义包括两方面的价值,一个就是说程序是为实体服务的,程序法是要把实体法变成诉讼活动的时候,要有法律这个功能,它是为实体法服务的,这个服务要服务得好,要有利于打击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具体在定案上要做到定性准确,既不能把无罪的人当成有罪,把有罪的人当成无罪。另外一个,程序正义还有一个独立价值,为什么反对刑讯逼供?反对刑讯逼供,以致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建立录音录像制度,也就是说即使一个人犯罪,也不能用违法行为拯救他,这就体现程序正义。
二、 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实质正义通俗的表述就是追求结果上的公正与公平,不论过程程序如何。实质正义是正义的归宿,只不过东西方在追求实质正义的道路选择上有所不同。应该说“法律必须及时反映实质正义”,但这并不是说只谈实质正义,追求实质正义并不意味着忽视程序正义。因为“实质正义并不是不可舍弃、不可牺牲的”。相反在法治下追求实质正义,程序正义显得更为重要,具有更多的优越性:
(一)程序是正义的保证
社会是复杂的,需要规则来保证其正当的运行。而正当的程序就是那个规则。几个人分蛋糕,怎样保证大家分到的蛋糕大小基本一致呢?就设计一个程序,让切蛋糕的人最后一个拿蛋糕,这样,无论谁都会努力把蛋糕切得一样大。公平的程序使正义在高效中得以实现,程序保证了结果的正义。
(二)程序正义与法治密切相关
程序正义促进法治的完善。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良法人人遵守”,程序正义是“良法”的组成部分,又是“人人遵守”的重要原因。只有人们感到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平等对待才会自觉遵守法律,而程序正义恰恰要求法律实现过程中的平等公正。“法治是一种强调程序的社会控制方式,在法治的精神内涵中包含着程序正义的追求”。正如米兰达案所示法治就是在程序正义的促进之下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如何处理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历来有争议。有学者主张实质正义应该是司法活动的最终追求,尤其是我国这样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又有几千年的封建法制传统,实质正义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在我国,长期以来占统治地位的就是客观真实注意。它根植于我国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的传统法律文化和观念之中。重结果轻形式,是中国法律的一大特点。正如韦伯所说:"中国人寻求的是实际的公道而不是形式上的法律"。程序正义是西方法律体系的产物,在传入我国后发展缓慢,但程序正义的理念也不断深入人心,逐渐引起法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亦成为探讨的热点。在法律的全球化过程中,基于中西方的文化差异,产生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争。在一些学者的眼里,实体正义往往带有落后的、对人性摧残的因子,而受到了批判。④其实,无论是在哪个国家,采取的是哪种观点,他们都没有否认两者之间存在着诸多联系,虽然两者在有的时候是矛盾的,但是更多的时候,二者是统一的,互补的。就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笔者认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无非是正义在法律上表现出来的两个不同的方面:实体正义主张程序为实体服务,程序正义主张程序的自身价值。如果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对立起来是荒谬而违背法治原则的。只有在兼顾两者的中庸环境下,用历史的辨证的眼光来考察,才合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矛盾论观点。所谓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兼顾,就是在承认程序法具有独立价值的同时,肯定程序法的第一价值是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因此,尽管当前我国面临着重点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这一紧迫问题,但也不能矫枉过正。对实体法和程序法不能有主次、轻重之分,在刑事诉讼中,既不能因为实施实体法的需要而忽视程序法,也不能因为强调程序法的独立价值而忽视了其保证实体法实施这个“第一位”意义的价值。
‘捌’ 如何认识程序公正在维护公民权利方面的重要意义
程序公正指的是司法过程中的程序公正。在司法过程中,从立案到审理再到判决,有一套完整的司法程序。
这一司法程序可以分成三个部分:一是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应该立案,立案条件有规定,按规定办就行了;二是审理,审理是对案件重组(回放),对案件的重组主要是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去伪存真,将证据组成一条符合逻辑的证据链,以还原案件的真象;三是判决,法官根据审理过程获得的证据链,依据适用法律进行判决。
意义:
(1)有助于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通过公正的程序,人们既可以“预防”自身基本权利可能遇到的侵害,也可以矫正或是补救自身基本权利已经受到的损害。
(2)有助于协调复杂的社会利益结构。社会各个利益群体的特定要求就必定会越来越明确和多样化。
(3)有助于限制公共(国家、政府)权力对于社会公正的不当干扰。本来,国家权力的主要功能在于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的公共事业。
(4)有助于减少社会公正实现过程中的技术性失误。在程序公正当中,有不少属于技术性、操作化的具体内容。这部分内容同样是十分重要的。
(5)有助于形成社会成员对社会的普遍认同和信任。程序公正是要保证社会公正实现的最大概率。程序公正虽然不能保证每一项具体结果都是公正的,但是能保证大多数结果是公正的,而且还可以为纠正少数的不公现象留有余地。
‘玖’ 司法为什么要坚守程序正义
因为司法属于国家力量来对个人进行奖惩,每个人对实体正义的标准看法不同,但用到司法上必须统一,那就只能以法定程序来。坚持程序正义,在个案上未必能得到实体正义,但在整体上至少能保证不偏离实体正义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