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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庭上的程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4-29 08:34:53

Ⅰ 民事诉讼庭审程序流程详细

以民事诉讼为例,一般来说庭审的流程搭液为:宣布开庭喊耐,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最后陈述。其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较为重要。法庭调查的流程为:当事人陈述(先原告后被告)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等);法庭辩论的内容为: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等发言,互相辩论。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知渗物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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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民事案件庭审程序是什么样的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庭审准备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2、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

(2)出示证据和质证,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4、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5、民事讼诉涉及管辖的内容规则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民事诉讼庭上的程序是什么扩展阅读

诉讼程序

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 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讼诉。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提起讼诉的消费者必须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确的被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销售者或服务者作为被告。

如果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将销售者或生产者任何一方作为被告,法律将对生产者、销售者起诉的选择权赋予了消费者,由他们选择最方便自己进行诉讼、最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对象作为被告。

4、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即具体地提出经营者违约、侵权行为的事实和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以及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5、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民事案件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辖区的法院起诉。

(2)对侵权行为,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权,应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4)《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6、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有效期为权利人在知道自己权力受到侵害起二年之内。

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

(1)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7、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Ⅲ 民事诉讼的程序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的程序是什么
1、民事诉讼的程序如下:
(1)起诉和受理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二、民事诉讼有效期是几年
民事诉讼有效期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Ⅳ 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有哪些

第一章 庭前准备 第1条 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条 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底。 一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底; 二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三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条 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条 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兇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 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 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 庭审 第7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拍判卜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 与被告(或被上诉人) 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一节 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第8条 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 (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袭穗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第9条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或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或被上诉人) 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对原、被告(或上诉人、被上诉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第10条 被告(或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审判应宣布: 被告(或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 XXX*经本院*年*月*日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 第二冲蠢节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第11条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 X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 、XXX参加合议,书记员XXX担任记录。会计师(工程师、翻译)XXX接受本院委托担任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第三节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12条 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5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在案件审理直至宣判前,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人有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上诉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可以向法庭陈述对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 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13条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或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被告(或被上诉人) 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然后宣布:由于本案当事人XXX对合议庭成员XXX 或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XXX提出回避申请的,现在休庭,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后继续开庭。 作出决定后继续开庭,由审判长宣布决定: 1、(对审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的)审判长: ⑴ XXX申请本案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XXX回避,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或⑵XXX 申请XXX回避,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回避申请予以准许,本案更换书记员(或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另行择期开庭。 2、(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 ⑴XXX申请本案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本院审判委员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是否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⑵XXX申请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准许。 第14条 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节 法庭调查 第15条 审判长宣布: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第16条 当事人陈述。 一由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二由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三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第17条 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被上诉人); 原告(上诉人)提出XXX(陈述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对其原来的诉讼(上诉)请求作了增加(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上诉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你方可以要求当审理,也可以要求在15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被告(被上诉人)是否同意当庭审理? 若被告(被上诉人)不同意当庭审理,审判长应宣布:由于原告(上诉人)XXX 增加(或变更)诉讼(上诉),请求被告(被上诉人) XXX要求在答辩期内答辩,本案将延审理(或当庭宣布下一次开庭日期),现在休庭。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审判长应宣布对该部分请求将在庭后进行调解,庭审时不予审理。 第18条 审判长告知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 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二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书记应同时提供原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实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 三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基本内容,说明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要证明什么问题。 四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该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同时,应明确提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反驳对方的意见应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 五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 六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但提问须经审判长许可。 第19条 审判长归纳举证范围。 对一审案件审判长应告知原告按诉讼请求的各项内容分别举证。 对二审案件审判长应宣布对原审判决已确认,双方当事人亦无争议的事实,法庭不作重复调查,当事人不再进行举证和质证。审判长归纳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无异议的记录在案。对有争议的事实,要求当事人逐项举证和质证。 第20条 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先由原告(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被上诉人)进行质证。 由被告(被上诉人)提交反驳原告(上诉人)诉讼(上诉)请求的证据,原告(上诉人)质证。 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举证,由XXX 质证。 当事人举证完毕后,如发现一方或双方对自己的某些主张没有举证,审判长应告知:原告(上诉人)或被告(被上诉人)主张XXX,应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若当事人对某些主张不能当庭举证,确有理由的,审判长应宣布:原告(上诉人)XXX或被告(被上诉人)所述关于XXX的证据,应在庭审后*日内向法庭提交,并在下次开庭时进行质证。逾期不提交,视为不能举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21条 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应由当事人在庭审前或者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一传证人 XXX出庭; 二要求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 三向证人宣布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复。 四证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 五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分别向证人发问。 六合议庭成员向证人提问。 七证人退庭。 证人确在困难不能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向法庭宣读证人的书面证言,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22条 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作证。 一传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 二要求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鉴定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 三法庭宣读委托鉴定(勘验、翻译)书。 四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翻译文本),并作说明。 五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分别向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提问。 六合议庭成员向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提问。 七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退庭。 第23条 宣读或出示合议庭调查收集的证据。 一法庭宣读书证及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当庭出示物证;当庭播放视听资料。 二当事人对法庭出示的证据分别发表质证意见。 第24条 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出示。 第25条 审判长征询合议庭成员有无需要向当事人发问的问题。 宣布由合议庭向当事人调查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要求一方当事人陈述,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提问应公正、客观、明确,不得带有倾向性。 第26条 审判长宣布休庭: 现在休庭,由合议庭对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 (如案件疑难复杂,或对有些证据需要庭审后再调查核实,无法当庭认证的,可以直接进入法庭辩论程序,待法庭辩论结束休庭,合议庭评议后再开庭认证并宣判)。 第27条 恢复庭审,法庭认证。 由审判长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合议庭调查核实情况,分别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进行确认。 认证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确认。能当庭确认的,应当庭确认。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不能当庭确认的,告知当事人待合议庭进一步核实后在下次开庭时确认。 对证据的审核和认定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 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三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四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五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六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七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八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产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28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认为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必须进行鉴定、勘验,因而有必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第五节 法庭辩论 第29条 审判长宣布: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XXX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在辩论中,应实事求是,举出法律依据,讲明道理,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30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四互相辩论。 根据案件需要,审判长可宣布进行第二轮辩论,但应强调不得重复上一轮意见,并可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 第31条 法庭辩论时,合议庭成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第32条 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第33条 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 第34条 审判长按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第六节 当庭调解 第35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第36条 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合议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时间安排,休庭后再继续调解。 第37条 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宣布调解无效。 第38条 宣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 第七节 宣判 第39条 经合议庭评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或尚需鉴定、勘验的,或适用法律较难,无法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布另行开庭审理和判决,并说明理由。 第40条 恢复庭审。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第41条 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辩论情况和合议庭评议意见,对证据进行评述,认定案件事实,并说明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第42条 宣判长宣读判决。 宣判时,应由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判决宣读完毕,书记员宣布:请坐人。 第43条 宣判长宣布闭庭。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 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 第44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45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庭审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Ⅳ 民事开庭程序5个步骤

民事诉讼开庭审理的5个步骤为开庭、法定调查、法庭辩论、当庭调解和宣判。
法律分析
1、开庭: 宣布开庭,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历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姿判审判长应询问被告(被上诉人要求当庭审理或在15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 证人出庭作证。3、法庭辩论。4、当庭调解。5、宣判:经合议庭评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辩论情况和合议庭评议意见,对证据进行评述,认定案件事实,并说明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审判长宣读判决及闭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迹烂改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Ⅵ 民事诉讼流程

民事诉讼的流程包括:
第一步:立案前的准备工作,即准备证据材料和书写起诉状;
第二步 去管辖法院起诉;
第三步:法院受理;
第四步:送达传票及起诉状副本;
第五步:通知原告开庭时间;
第六步:开庭审理;
第七步:发判决书;
第八步:上诉;
第九步:申请强制执行。
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步:立案前的准备工作
一、固定证据和准备证据
(1)身份证明
能够证明原告、被告的身份信息,不同的案件提供的信息不一样,个人的一般包括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户口本、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和居住证明等;企业或其他组织一般包括营业执行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或其他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基本信息(工商局网站打印版)已经三张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即可。
(2)证明法律关系的证据
一般包括合同书、协议书、欠条、借条、结婚证、离婚证、结算单、送货单和其他等证据。
(3)辅助证据
转款凭证、货物清单、房屋所有权证书、各种证书等。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证据都是按照起诉状的份数准备,录音录像的证据需要刻印光盘并节录成文字版。所有的证据都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分门别类的整理,并注明页码,制作证据名录
二、书写起诉状
(一)起诉要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法院提出者耐副本。即被告+1的原则。
(二)起诉状包含的内容:
(1)原告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通常还要知道身份证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还需要在所属省市的企业信用网打印企业的基本信息一份);
(3)诉讼请求;起诉要达到的目的,要求被告做什么?怎样做?。
(4)事实与理由:就是为什么要求被告做什么或者为什么要这样做,一切服务于诉讼请求。
(4)证据清单:通常法院要求你要提供证据清单,注明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第二步 去管辖法院起诉
如果没有约定哪里的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一般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身份证上的地址)和经常居住满一年的地方即经常居住地(就医看病除外)。
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买卖和借款等合同纠纷案件既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也可以在被告所在地起诉。
一般案件,掌握上述情况都能解决。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应去法律规定的法院立案。
第三步:法院受理
1、根据立案登记制的规定,凡是能够当场立案的当场受理,不能当场立案的则先登记并一次性告知补充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案件受理后,七日内交诉讼费,否则视为自动撤诉。
4、若案件需要做财产保全,可立案时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申请书,并交纳保全费。
第四步:送达传票及起诉状副本
1、最近调解比较流行,一般法院要求先调解,调解不成才转为诉讼流程。调解日期30日。
2、不进行调解的一般立案后15天到两个月左右发起诉讼安排送达,送达一般电话联系,让被告到法院取走传票,如果被告不去则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
如果以上都无法送达则公告送达。另外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给被告送达的同时开庭时间也就确定了。
第五步:通知原告开庭时间
1、原橡败告知道开庭时间后,一定要去,否则有可能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收到不去,则缺席审理。意味着放弃了答辩等权利。
2、开庭3日前用传票通知当事人首如春,用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3、在5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4、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起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展开,抓住关键进行答辩和反驳,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第六步:开庭审理
(一)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
原告坐在原告席,被告坐在被告席,一定要看清楚了。书记员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工作单位、职务、现住住址等信息。核实完信息一般书记员会示意法官可以开庭了。
(二)法庭调查:
(1)一般让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简述事实与理由。此时,如果你想改变诉讼请求,应及时改变诉讼请求。
(2)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意见,陈述事实与理由。
(3)法庭根据案件情况询问原告、被告或第三人案件事实问题。
(三)证据质证
1、原告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一一列举证据证明,被告针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第三人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发表质证意见、第三人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
1、法庭调查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如果不能出庭,经法庭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语言,由法庭宣读;受诉法院委托外地法院代为询问证人的笔录应当在法庭上宣读)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应当如实作答 。
2、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见,作最后陈述。
3、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如果认为此次法庭调查,未能查清案件有关情况,法庭可以决定第二次开庭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
4、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必要的证据已经齐备,即可宣布终结法庭调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四)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最后是互相辩论。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五)法庭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双方当事人签笔录,看笔录时,只需看自己说的有没有被记录或表达的意思是否一致。每一页都需要签名,并在最后一页签名签日期。
第七步:发判决书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判决自收到判决书的十五日为上诉期,裁定的话,则上诉期为十日。
需要注意的是:
1、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审限三个月,如果三个月内解决不了转为普通程序,则审限为6个月。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如果双方都不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如果被告不履行生效的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步:上诉
1、上诉按照一审被告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和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缴纳诉讼费用。
2、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二审上诉,也可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上诉,现实生活中大都是通过原审法院上诉的。
3、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九步:申请强制执行
1、被告不履行生效的判决,则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判决书,有二审的则要提交二审判决书。并提供一审时的身份证明信息。
2、一般立案后,15日左右可以查询执行法官是谁,然后与其沟通执行情况。
3、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必须同时满足五大条件,否则不能启动终结程序,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①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②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③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①禁止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②禁止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③禁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④禁止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⑤禁止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⑥禁止旅游、度假;
⑦禁止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⑧禁止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⑨禁止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⑩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①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③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④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⑥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①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②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4)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百二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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