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院查封房产程序有哪些你清楚法院查封房产程序吗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查封房产?法院查封房产的流程是什么样的?很多人对此应该都不是很清楚吧,本文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法院查封房产的程序,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查封房产?法院查封房产的流程是什么样的?很多人对此应该都不是很清楚吧,本文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法院查封房产的程序,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查封房产?
法院查封房产的情形如下:
(1)恶意转移或者变卖房产;
(2)诉前保全;
(3)执行案件时,暂时没有履行能力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法院查封房产需要何种手续?
依照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会对房产查封。手续如下:
(1)法院会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根据下列的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A、被查封的标的物已经核发过 房地产 证的,应上交国土 房产局 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B、被查封的标的物是 预售 的商品房的,应提 交房 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 楼盘 的明细表;
C、被查封的标的物是 土地 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3、法院查封房产,但未告知登记机关,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法院查封房产,但不告知登记机关的极为少见。即使不告知登记机关,如果被执行人不对被查封的房产进行处分,也不会有争议产生。即便有争议产生,如果登记机关没有为被执行人办理处分该房产的权属登记,争议也不会涉及登记机关。因而。这种争议的产生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法院未将法律文书送达登记机关;二是被执行人违法处分房产;三是登记机关为其办理了权属登记。
法院未将法律文书送达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就无从知道应当协助执行的事项。在这种情况下为当事人办理权属登记。不应对房产被查封一事承担责任。但对于被执行人来说,如果知道房屋被查封,而仍然对该房产进行处分,如转让或设定抵押,这种处分是无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承受房产的一方,一般也不能按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文中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即承受房产的一方如果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且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就不予查封。
因为第十七条规定虽然用了“被执行人将其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的字句,但是其中的“被执行人”在是指在进行 房屋买卖 时还不是“被执行人”,而是将成为“被执行人”。其中。“出卖给第三人”是在房屋被查封前,双方已发生房屋买卖的民事行为,否则,该条后文就不会有“人民法院不得查封”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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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的概念
轮候查封就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
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看,对债务人已经查封的财产,其他债权人是否可以再为查封,立法上有再查封主义与不再查封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再查封主义,指对于已被查封的债务人的财产,他债权人可以申请重复进行查封,为德国、日本不动产的执行所采用。不再查封主义,指对于已被查封的债务人的财产,他债权人不得再申请查封,为日本的动产执行、我国台湾地区所采用。
“轮候查封”与“重复查封”
轮候查封与重复查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首先,从性质上看,前者属于不再查封主义的范畴,后者属于再查封主义的范畴。其次,从法律效力上看,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查封,而轮候查封发生查封效力则附有条件。
轮候查封是否及何时生效,取决于在先的查封。查封未经依法解除或自动消灭的,轮候查封就不生效;因查封财产经拍卖、变卖或抵债而使查封的效力消灭的,轮候查封也不能生效;查封依法解除或自动消灭之时,轮候查封始自动生效。
② 法院查封房产的流程
对于一些被法院作出判决而不按判决书进行执行的人,法院是有权对侵权人的房屋进行查封。这是目前我国对于一些老赖所进行最有效且保证各方利益的方式。法院对于需要被查封的房产所进行的流程是怎么样的?以下就是我薯雀们都的为大家带有关于法院查封房产的流程的相关知识。③ 法院怎么查封车辆
法律分析:1、法院在执行之前要区分被执行人的身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公民。被执行人的身份不同也会使得法院采取不同的方式。
2、具体的查封、扣押程序。对于公民,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同时其工作单位或财产所在地基层组织也应当派人参加。若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因其形式不同于普通公民,故法院应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
3、执行人员必须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制作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后,交给被执行人一份。若被执行人是公民,也可同时交给其成年家属一份。如此做法既可以使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简单明了,又能保护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合理,适量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④ 法院查封机器设备程序
一是申请企业破产,这样企业所涉及的司法执行程序全部中止,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变现后职工的工资将会优先受偿;二是赶紧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偿付工资,然后申请司法执行,申请参与被查封财产的变现分配,职工工资仍有优先权。
法律依据:胡御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裤皮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拆袜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⑤ 司法查封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司法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清点,加贴人民法院的封条,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司法查旅手封是以雀世司法机关为主体进行的查封活动,是财产保全比较常用的一种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顷镇肢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⑥ 怎样申请法院查封工厂
1、描述比较简单,经济补偿属于什么性质的补偿?什么原因给予员颤悄工的经济补偿?是与企业达成的协议?是否已经诉讼,诉讼已经到了哪个阶段?判决书是否已经下来?
2、所谓申请法院查封工厂,法律术语是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中财产保全,诉讼前旁老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茄启渣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诉前财产保全条件是情况紧急,不保全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一般很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所以建议你电话咨询工厂所在地的法院
⑦ 请问:法院诉前查封有哪些规定和程序谢谢!
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基本程序如下:
1.履行审批手续。
2.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侍知付查封、扣押决定书。
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是发生在禅谈型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财物有重大影响的强制行为,必须符合行政执法合法性的一般要求,即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形式要求。《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
3.查封、扣押的财物要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并由当事人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确认。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当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当贺猜事人不配合或无法找到当事人,不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4.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在法定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
⑧ 法院查封车子是怎么样查封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所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 抵押 、转让等手续,不得变更车辆现有财产权属状态。 如州贺果要迹模解封车辆,需要被申请人履行判决或者提供其他担保。 如果判决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可以到法院申请解除查封。 由法院下达解除裁定书后,拿着裁定书到车管所解封。 车辆查封状态即为解除。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姿迹缓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⑨ 什么是查封房产法院查封房产如何办理查封房产的法定程序
查封房产是指,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土地使用权 的查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或毁民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 执行裁定书 及协助 执行通知书 等,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查封登记。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定程序是: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裤敬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1)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2)被查封的胡团慎标的物是 预售商品房 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3)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解封是指,被查封的房产因法定查封期限届满或者已经强制执行完毕,经被查封财产的当事人申请,法院作出予以解封的决定并执行。法院解封被查封的房产的法定程序是:1、法院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2、提交法院解封房产的法律文书;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解封处理。
⑩ 法院查封在建工程的具体流程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对在建工程采取查封措施以前必须确认该工程属被执行人所有。房屋在建工程必须是经国家法定机关或有权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后取得相关批文的合法工程,一般都有建设土地许可证、土地规划、政族源府批文、建筑工程合同等资料,只要经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建工程属被执行人所有,法院就可以予以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对不动产的查封,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而房屋在建工程一般都未履行登记手续,尚未领取产权证照,有关主管机关无法按樱含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上的要求协助查封,因此,要使查封裁定书真正发挥其法律上的查封效力,除向被执行人送达民事裁定书外,还须在查封标的之上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财脊穗笑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