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的处理流程是什么
解答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的处理流程:1、交警联系逃逸车主;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当罩扮事人涉嫌犯罪的,物枣灶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并按照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第四十五条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岩亮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Ⅱ 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的处理流程是什么
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的处理流程如下:1、交警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2、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3、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4、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四)其他调查工作。第三十七条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
Ⅲ 交通肇事逃逸处罚程序是什么
一、 交通肇事逃逸 处罚程序是什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管辖 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喊哪据当事人陈述、 证人 证言、 交通事故 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 2、对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 ,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郑郑码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二、如何更好的打击交通事故肇事逃逸? 1、支队成立领导小组和督察办公室,负责指挥、指导和督导全市的专项行动。各办案大队成立行动专案组,开展逃逸事故侦破工作。 2、对各大队上报的未侦破的逃逸案件逐案分析,根据案件性质,属重大的逃逸案件由支队挂牌督办,属一般的逃逸案件由大队挂牌督办。 3、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震慑肇事逃逸者,劝导肇事者 投案自首 。 4、实行举报悬赏制度,凡举报逃逸案件线索的,一经查实,给予3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举报电话:122。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还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会发布协查公告,对肇事者进行追捕。 逮捕 归案后,根据逃逸性质做丛蚂出定性,该 行政处罚 就拘留罚款, 拘留期限 在十五天以下。如果构成犯罪,则移送检察院起诉。这样, 犯罪嫌疑人 将面临坐牢的命运。
Ⅳ 肇事逃逸交警处理流程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警方的处理流程概括而言为:受理——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发生交通肇事逃逸后,第一时间报案,交警部门先受理案件,登记案件情况信息,抓捕逃逸人员,
受理。发生交通肇事逃逸后,第一时间报案,交警部门先受理案件,登记案件情况信息,抓捕逃逸人员,
立案。因为交通肇事逃逸的,逃逸人员认定为全责,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公安受案后会立案,从受理到立案还有一定间隔,时间长短不定。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以外的调查措施,包括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进行初步调查,再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有的案件明显构成犯罪的,立案就很快。立案后,公安机关会出具《立案决定书》。
侦查取证。公安机关立案后即开展侦查工作,可以对嫌疑人采取拘留、取保、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同时采取其他侦查措施,目的是查清案件基本事实、搜集犯罪证据。侦查终结后,根据查明情况,确认犯罪事实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移送检察院。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