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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内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4-24 02:18:37

‘壹’ 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

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包括: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方面;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什么: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辩饥腔
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4、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5、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7、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携衫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肢厅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贰’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对原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予以纠正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又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可以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是保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正确、合法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
审判监督程序,既不同于第一审程序,也不同于第二审程序,主要区别表现在:
1、性质不同。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属于正常的审判程序,是两个不同的审级;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审级,只是审判程序的特殊阶段。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虽然都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正确性逗悔,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的程序,但是第二审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审理,是一审案件审理的继续,是民事案件的终审。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而是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再次审理。
2、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是解决他们的争议。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对这一案件重新审理。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审理,不论是一审判决、裁定,还是二审判决、裁定,只要是确有错误的,都可以作为再审的对象。
3、提起审理的主体不同。有权提起第一、第二审诉讼的,是对本案有实体权利义务的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审判山乱正监督程序的是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再审的申请。
4、提起的时间不同。提起第一审程序,受实体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的限制,超过时效,无正当理由的,不得起诉。按第二审程序提起上诉的,必须在第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的法定上诉期内提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不受时间限制,发现判决、裁定有错误,随时可以提出。但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有两年时效的限制。
5、提起的理由不同。提起第一审程序的理由,是起诉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被对方侵犯或者发生了争议;提起第二审程序的理由,是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是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陪桥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叁’ 审判监督程序名词解释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
一、审查处理
(1)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
(4)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
(5)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6)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二、再审情形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

‘肆’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轿碧的特殊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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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闭枣举、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

‘伍’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法律分析: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申请监督程序的条件:1、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2、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陆’ 审判监督程序

法律主观: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脊歼闷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如下:(1)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2)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改睁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4)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樱弯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5)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6)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柒’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分为两个阶段,即再审的提起阶段和再审的审理阶段。再审的提起阶段中,因为启动主体的不同,提起再审的程序和条件也有明显差别;再审的审理阶段中,没有独立的诉讼程序,应根据原审的审级和再审法院的级别,分别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或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2、再审的提起只能由特定的机关和人员完成。

3、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4、再审提起成功的标志,是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审判监督程序自此进入再审审理的阶段。在裁定提起再审的同时,一般应当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5、审理再审的法院一般为提起再审的法院。在有些情况下,可以将案件交给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或者交给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

6、再审的审理范围受到当事人再审请求范围或人民检察院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范围的限制。

(7)审判监督程序的内容是什么扩展阅读

对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进行,所作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若原来是二审生效,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应当依照二审程序进行,所作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审理期限方面,对于所有再审案件,应当自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不能超过六个月。

对于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当事人,法院宣判时应当告知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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