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法律上什么是事实正义和程序正义
不准确地来说,事实正义是结果正义,程序正义侧重于审理程序的合法,如排除非法证据等等。前者意味着有罪必究。
2. 怎么理解正义
伦理学、政治学的基本范畴。在伦理学中,通常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做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
“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不迹数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正义观念萌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姿键首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
不同的社会或阶级的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解释: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基督教伦理学亮唤家则认为,肉体应当归顺于灵魂就是正义。整体看来大多数的观点认为公平即是正义。简单来说是同样的人同样对待。
3. 正当法律程序和程序正义的区别
1、定义不同:正当法律程序是羡败指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在剥巧链夺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兄宽颤的权利;而程序正义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和法律程序的正义。
2、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程序法规则;而程序正义是行政法的标志性原则。
4.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各自是指什么
1、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2、实体正义(效率、目的或者说是目标),又称“实质正义”,它是刑事诉讼法的专有名词,它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犯罪的人受到刑罚;
2、无罪的人不被定罪;
3、罪刑相适应。
(4)程序正义指什么扩展阅读
中立性
裁判者应当在那些其利益处于冲突状态的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甚至是打压。
这一要求的意义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对待。裁判者的中立性是一种通过排除各种不公正、不合理情况而保证程序正义目标实现的公正要求,它有三项具体内容:
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担任该案的裁判者;
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者各方当事人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
3、裁判者不应存有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的预断或偏见。
5. 程序正议
这种说法是对的!
你可以看看这个:
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的概念起源于英国,后为美国所继承和发展,是以“正当程序”的思想为背景而形成和展开的,其思想系谱可溯及到 1216 年的英国大宪章。“正当程序”的思想为背景而形成和展开的,其思想系谱可溯及到 1216 年的英国大宪章。“正当程序”原意是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后来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意味着在广义上剥夺某人个人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得到倾听的权利,从而成为英美法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当代,根据“正义理论集大成者”罗尔斯对“正义”做出的分类,程序主义是对相对于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而言的。实质正义是关于社会的实体目标和个人的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的正义,包括政治正义、经济正义和个人正义;形式正义又称“作为差升规则的正义”或法治,是指严格地一视同仁地依法办事,要求法律适用的公开性和一致性,程序正义介于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之间,是指在制定和适用规则、规范时的程序所具有的正当性。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主要是一种“结果评价”,是评价程序结果的价值准则;而程序的本质是过程性的交涉性的,因此程序正义本质上是种“过程价值”,它主要体现在程序的动作过程中,是评价程序本身正义与否的价值标准。罗尔斯把程序正义分为三种类型:( 1 )“纯粹的程序正义”,是指关于什么是合乎正义的并不存在任何标准,存在的只是一定程序规则的情况。如赌博。只要严格遵守其程序规则,不管得到什么样的结果则都被视为合乎正义的,也即只要那里的程序并不有利于某个特定参加者,是还合乎正义就只取决于程序而不取决于结果。( 2 )“完善的程序正义”,是指在程序之外存在着决定结果是否合乎正义的某种独立标准,且同时存在着使满足这个标准的结果得以实现的程序的情况。如在把蛋糕完全均分给数人的场合,达到均分的结果才是合乎正义的,且存在实现这种均分的程序,那就是动手切蛋糕的人最后领取自己的一份。( 3 )“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指的是虽然在程序之外存在着衡量什么是正义的客观标准,但百分之百地使满足这个标准的结果得以实现的程序却不存在。如刑事诉讼中的“真实”就是程序之外的标准,然而无论如何精巧设计程序,判断无辜的人的有罪或相反的结衡庆滚果总是难以避免的。在法律实践上,程序正义与否具有重大意义,政府的程序有助于实体法内容的实现,而且是赋予司法审判正当性的重要依据。同时,程序正义也是政治学中的一条基本原理,立法、行政、选举等过程中的程序是否正义都对结果的正当性、合法性有直接的影响;民主政治正是以程序正义为基础的,民主程序并不保证其决策的科学与正确及其实施后的效果良好,但经过充分讨论后以多数表决方式做出的决定就是由程序正义所支持的正当、合法的决定。最后,程序正义的最终实现有赖于程序规则咐余制定过程中的公正立法和正义程序执行过程中的公正司法。
6. 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有什么区别
1、属性的区别
程序正义:英美法系的一种法律传统。
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是正义实现的理想状态。
2、含义的区别
程序正义: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实质正义:也就是善人(或善行)应该得到善报,恶人(或恶行)必须得到恶报。如果司法制度或公共政策无法体现实质正义,就会被视为欠缺正当性。
3、意义的区别
程序正义:它旨在表达一种最基本的思想:一个人在国家裁判机构作出对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判时,应当至少能够处于一种可与裁判者就如何对待他的问题进行理性地协商的地位。
即强调尊重程序参与者作为自主、负责和理性主体的地位,要求裁判机构与他一起参与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向他论证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从而使他成为裁判制作过程中的协商者、对话者、辩论者和被说服者,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
实质正义:意味着追求结果上的公正与公平,不论过程程序如何,实质正义是正义的归宿。
7.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程序正义又被称之为过程正义,形式正义,在法律意义上,着重于体现在三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中的正义,它的实现与否是可以为我们明确把握的,比如当事人薯档的平等性、双数搭乱方的参与性、法官的中立性等等,因此,在西方程序正义又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陈瑞华还专门写过一本书,就叫《看得见的正义》,论述程序正义问题。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对,指的是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公正,比如在刑事案件中,指的就是定罪准确、惩罚适当,而在民事中,就是实体权枝迅利义务确定和分配准确、公正。受法律传统、人文地理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英美法系国家重视程序正义,而我国及大陆法系国家重实体正义。这样回答希望你能满意。
8. 法理学中“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具体有什么区别
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对。
法律是试图用理性的行为模式去规整人的行为的制度建设。其首先就表现在运用一般性规则去解决实际问题的倾向。这些一般性规则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是人类社会的公共治理免于不可预测的突变情形,使人们有序安排自己的生活成为可能。简单说来,就是从“人治到法治”,实现了形式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正义与形式正义是基本一致的,都是用一般性的规则去规整人的行为。
但是,形式正义过于强调形式上的一致性。而规则的形式上的一致性虽然有助于消除任性与偏见,但规则本身的内容可以是非理性和专横的。如立法规定所有的左撇子不得从政之类。
所以,对形式正义的滥用,往往导致非正义。法律规则需要增加实质的内容,如最低限度的自由等。从而消解 “法律暴政”,实现了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
程序正义往往指诉讼法上的操作制度,回避制度,禁止刑讯逼供,庭审公开。这些制度,除了带来规则上的一致性外,还直接指向某些价值。禁止刑讯逼供有保障人权的价值内涵,回避制度、庭审公开都是彰显司法公正价值的重要保障。从这个角度上说,程序正义与需要实质正义价值填补的形式正义就不一样了。
9. 不得自证其罪是程序正义吗
不能完全算作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指的是依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以公正、客观、公平的方式来处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司法机关的片面和不公平的裁判。因此,不得自证其罪的原则,作为程序正义的一种重要原则,表达的是不容许被告人没启毁以自我认罪的方式来辩护自己,也不允许刑事诉讼机关滥用司法权力,旁陪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这是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原则,但不能完全算作枯备程序正义。
10. 程序正义是指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就是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因此,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