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正当程序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功能
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防止公权力滥用,遏制腐败;二是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主体滥权、恣意行为侵犯。正当法律程序最初源于“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和“对他人做出不利行为要事先告知、说明理由和听取申辩”的“自然正义”原则(NaturalJustice),之后其内涵扩展到包括公开、公正、公平和参与等现代民主程序原则;最初正当法律程序主要适用于司法领域,之后其适用领域扩展到行政领域和其他所有国家公权力领域,甚至扩展适用到社会公权力领域。在中国,由于民主、法治发展滞后,公权力运作领域一直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正当法律程序机制,有些领域甚至正当法律程序完全缺位,以至为腐败滋生、蔓延提供了便利条件。中国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从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国家。中国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至少在现阶段,不会搞两党制,不会搞三权分立。因此,中国的反腐之路不会同于,至少不会完全同于西方国家的反腐之路。中国的反腐主要不是靠权力制约权力(虽然权力的相互制约同样不可缺少),而主要是靠权利制约权力,靠正当法律程序制约权力。中国必须走出一条有自己特色的反腐之路。
㈡ 正当程序原则的意义是什么
正当程序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迟汪信
同样源于它从根本上承载了现代行政程序的基本价值追求——程序正义,
是确保程序正义在行政权力的运行中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
所谓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或简称"行政正当原则",
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根据前述行政程序正当性的三项最低要求——程序中立性、码轮程序参与性和程序公开性,
行政正当原则可具体导出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三项基本内容。
1、避免偏私原则
2、行政参与原则
3、行政公开原则
首先,正当陵蚂法律程序原则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人类法治实践的历程表明,程序是对权力进行控制的最佳工具。一套组织严密,设计合理,充分体现各方面“声音”的程序设计,无疑是使行政权力得以正确行使,相对人权利得以合法保障的最有效措施。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使命正在于此。它要求行政主体不偏不倚;它给予当事人要求进行听证,参与权力行使的机会;规定了行政主体的表明身份,告知理由,说明依据等公开义务,从而使保证了行政权力得以公正、公平、公开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保证了实体公正的实现。
其次,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在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基础上,作为程序的参与人可以依据正当法律程序性条款直接享有和行使程序性权利,如被告知理由,要求进行听证等,这可以规制国家权力的正当运行,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具体体现,从而保障人权的有效实现,防止国家权力可能给人权造成的不法侵害。
再者,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民主的本质就是由人民当家作主,凡属于人民自己的事,由人民做主。在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要求下,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都必须让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广泛地参与,这无疑是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
㈢ 为何说正当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
壹、因为程序正当性具有如下特征:
(1)平等参与性。平等参与性就是保障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在相同条件下,从程序主持者获得相关信息并有相同的机会向程序主持者陈述自己的看法
(2)程序自治性。这种自治性是同意而非强迫。投票不得强制、听证不必非要参加、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不出庭、刑事被告人可以拒绝回答等就体现了程序自治。
(3)程序人道性。接受决定者被人道地对待,其隐私受到尊重。
贰、所以,正当程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是权利的重要保障。2、是权力的必要限制。3、能够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4、是制度设计的基石。
。所以嘛....。呕了。
㈣ 正当程序的“一般法”说
正当程序是维护个人权利免受政府权力肆意侵害的重要保障,是限制政府权力,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正当程序的目的在于对政裂芹府权力施加约束,对任何可能危及人之生命、自由、财产的行政行为,都必稿慧须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否则就是违宪行为,不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然而,由于对于何为正当程序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产生混乱。因此,必须对正当程序的立法渊源及其演变进行梳理,以期正确界定正当程序肆敬毕的法理内涵。
㈤ 国家通过法律保障权利实现的主要途径
国家通过法律保障权利实现的主要途径是立法。通过明确规定行使权利的步骤和程序,使权利具有可操作性 ;通过限制国家好液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的权力,建立依法行政的制度来保障权利;通过独立公正的司法及时制裁侵权行为,恢复、救济被侵犯的权利。
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是现代法治的基本任务。现代法治与古代法家法治的重要区别在于,古代法家法治旨在通过严刑峻法让百姓守法来维护君权,现代法治则旨在通过法律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人和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法律是权利保护机制中最主要的一种,但不是惟一的一种。在法律之外,实际存在着其他权利保护机制和社会调整机制。一些社会规范、社会团体也能形成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障法律权利和正当利益的作用。在法社会学上,有人把规范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法念闭”,一种是“社会法”,也就是社会规范,两者都能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的安全和秩序。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应当是起主导作用的权利保护机制和社会调整机制,但它并不完友高物全排斥社会自身的管理协调机制。
㈥ 正当程序通过什么保证人权
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
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通常又译为“正当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它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观念与宪法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光大在美国,传播于全球。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在我国,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同时缺乏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础,程序意识相对落后,正当程序观念亦不发达。
中文名
正当程序
外文名
Due process of Law
或译为
正当法律程序
起源于
英国的“自然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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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功能
涵义和范围
价值形态
法律程序
法律渊源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代《自由大宪章》,是西方古代“法的统治”观念与自然法学说的产儿。1215年英国国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作了初步规定。大宪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它损害”。尽管这个法律文件的产生是英国贵族联合起来限制王权的产物,同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宪政并无直接联系,但在西方宪法学界,它被认为具有可以约束其它普通法的效力,因而被誉为保护人民自由权利的最初的成文宪法性文件。
“非经国法判决”不被追究责任或被加以损害这一用语被写入《自由大宪章》之时,仅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人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主要用以在刑事诉讼中对封建贵族权利进行保护。在随后的爱德华三世时代,1354年英国国会通过的第二十八条法令即《自由令》第三章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或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或剥夺其生命之权利。”这条规定首次以法令形式表述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并扩大了正当程序的适用范围。1679年,议会中反对国王的辉格党人为了保障自己不受国王任意逮捕,提出并通过了《人身保护法》。这个被认为是英国重要的宪法性文件的法律共有20条,其中有近2/3的内容为程序性规定。尽管这一时期的法律还包含着极大的封建性因素,但这种使王权服从法定程序、从程序上逐步限制王权的控权方法,对英国和后世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美宪法史地位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美国宪法中的确立
美国内战前期,汉密尔顿在1787年的纽约州批准宪法会议上提出“正当程序”一词,该条款包括了如下规定:除非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否则,任何人都应得到保证,不被剥夺特定的权利。这对于后来宪法史的发展是一种具有创新意义的变化,“它构成了(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和后来的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起源”(第36页),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者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不给于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这条规定适用于联邦政府机关。186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的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这条规定适用于各州政府机关。美国宪法第五、十四条修正案所包含的“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内容被称为“正当程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