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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和坚持程序正当哪个好

发布时间:2023-03-29 14:03:06

① 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理解

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普通法之中,其理论渊源是英国古典的自然正义,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是法官据以控制公共行为的基本程序原则。这一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

①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

②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因此,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正如英国的一句古老格言中讲到:“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因此,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我国实体正义是刑事诉讼法的专有名词。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犯罪的人受到刑罚;

②无罪的人不被定罪;

③罪刑相适应。因此,实体公正是指法律对人们权益的规定与其所应得的利益相一致,以及法院的裁判能使每个人所应得到的权利得到完全的保障,表现在审判中其实就是裁判公正。我们这里所指的裁判公正,只能是符合“法律真实”的公正,是形式上的公正。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应该是法律事实

② 根据辛普森杀妻谈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

正义的定义是具象与表象统一的理想符合道德规范。具象第一位,表象第二位,表象应符合具象。

实体正义的重点在于保护权利、惩处犯罪,程序正义重点在于维护法治秩序。当然是实体正义第一重要,其次是程序正义。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存在毫无意义,保持不了程序正义的执法人员是不合格的。

因此,程序正义主要是对于执法人员的约束,其次是对于当事人的约束,毕竟在审理过程中执法人员、法官是主要责任人。程序正义是比较容易实现,因为照着法律书找到犯罪事实对应的条款是一件十分简单的事情,如同一个演员,通过演说已经编写好的台词比冒着现实风险成为一个真正的企业家更加容易一样。

程序正义无法实现主要是因为执法人员存在徇私舞弊,以及道德观念落后等等主观原因导致的。忽略执法人员主观邪恶、素质低下的因素(在中国,大部分的法官素质都很低,我见过10个法官9个是渣),如何证明辛普森杀了妻子,需要有确凿的证据。

要么是美国的法律不完善、正义残缺,要么是法官并不精通程序正义,很明显,辛普森杀妻案件并没有体现真正的程序正义,却灭失了实体正义(因为没有找到真兇、死者枉死是事实)。法院仅仅因为警察局提供的表面证据被驳斥而否定整个案件,而没有完全排除显见的嫌疑,比如现场大面积的血液的照片,案发现场的细小痕迹与死者的死的关联是100%确定的,只是警察未能有效还原。

如果确系警察伪造了证据,从程序正义上说要治警察的伪造证据罪,并且把案件移交到其他能够保持程序正义的警署继续调查,调查的内容是还原案发现场(时间、人物、地点、事件),辛普森仍然是第一嫌疑人。如果因此冤枉了辛普森,灭失了辛普森的权利,也是灭失了实体正义,美国应该赔偿。

这个案件法院似乎就是斗嘴炮,一场嘴炮过后就定了案件,而大量的信息被一纸空文掩盖了,灭失实体正义。还让草民门困惑什么是正义、什么是标准的法律程序以及程序正义。

联系在道德规范中这样阐述:

何况,法律所约定的司法公正未必保证确认现象包涵的一些恒常的意义及证据之间的抽象关联,而显在地支持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以至基于此的表述被认为不充分,惩治违规行为的请求则被认定证据不足告终;审理于事无补,行为还原成现实过程,结局还原成现实结果,经审察过的现象引发的观念与就审理质证过的证据发表的新的观点不会作为新的证据,法律程序随即完结,过去的事实被埋葬

法律也不会详细约定具体证据的实时效力与特定说服力,奠基于此,司法公正的天平会因对事态把握不准确、错误地划分证据效力范围而倾斜。

更何况,司法机构内在的矛盾无法自行化解,就可能把调解这些矛盾附加为成就司法公正的条件,在法治环境中为伸张正义设置障碍。它们开设法外的联络线路,传播主观僻见;它们试图构造人的精神表象,通过暧昧的表意,强调并非必然的联系,借观点不同暗示证据不全,让当事人误以为自己作为不力、逐渐散失自信;设置潜规则,为排除异议、行使特权提供方便。它们重视未明确规定的权威而忽视未明确规定的等级限制关系,在矛盾对立、权势较量的形势下选择合适的立场,充分利用个体与社会的相对关系推卸责任:不积极正面回应请求,割裂达成正义的联系,象征式地表达自我保护的意愿而博取同情。法制中未明确量化的标准都成了它们自由掌握的尺度,它们行使这种自由时不惜以损害当事人正当的权益为代价:审判以翻案不成立为目标,法律程序被用来规避外来的谴责,司法公正只须得到内部确认及保持司法形式的完整,于是,它们造就了纯粹的形式主义,竟然允许审判不关联事实真相且假以标榜司法独立;它们按照自身的意愿进行形式部署,将自身矛盾产生的风险分散到形式部署的各个部分,渐渐滩派给当事人,并表彰贡献者。名为法治实为人治,如是司法形式包裹着无知、冷漠、自私、邪恶的内在,形形色色闪现于人的精神世界,无法被指控。

觉醒吧,我们不要再被忽悠了,要根据事实判定谁不懂法,谁在玩弄法,无论在什么样的地位,穿着多么的光鲜、貌似值得尊重。如果干了蠢事,我们就知道,光鲜背后无非是邪教徒卑贱的灵魂。

③ 今天下午讨论的2.实体公正比程序正当更重要吗,为什么

原则上,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颇。
就现阶段的中国法治状况而言,程序正当比实体公正更重要。正义不单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程序正义或者程序公正是相对于实质正义或实体公正而言的,强调的是法律制定过程中操作规则的公平。相对于审判和打造结果的正义,它更强调诉讼过程的平等,对诉讼规则的恪守,以及诉讼规则体现出的形式上的合理性。
我们不能说有了程序上的正义,就一定会实现实体的正义;但没有程序的正义,就一定没有实质的正义或者实体的公正。因为实体正义的得出,要经过一系列的诉讼过程,这由诉讼程序主导。如果违反程序正义,那么得出的结果就是建立在不正当手段的基础上,即使事实认定正确,刑罚也适当,也不能称实现了实体的公正。司法是一个过程,这里的实体是过程的结果,司法过程是否公正对于整个司法是否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以往中国社会的思维习惯是“重结果、轻过程”,司法审判关注实体的问题,关注案件办对了没有。至于办理案件的过程是不是合乎正义的要求,是不是符合法定的程序规定,则很少关心。结果就是为了实现所谓实体上的正确,采取非法手段办理案件。因而,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所以我们常常看到有些当事人,当案件还在侦查、起诉的阶段,他却到处告状,声称司法不公。案件还没有处理,怎么会不公呢?他说的“不公”,是指程序上、过程上的不公。一个刑事案件首先是侦查,其次是起诉,最终是审判,最终体现实体公正的是法院的判决,但是在这之前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体现的都是程序上的公正。
程序正义不仅具有保障的功能和价值,它自身还具有独立的诉讼价值。不要以为诉讼程序就是办办手续,走走过程,绝非如此。
比如遇到疑难案件。什么叫疑难案件?疑难案件是指案件证据既有有罪的证据,也有无罪的证据;有罪的证据不能否定无罪的证据,无罪的证据也不能否定有罪的证据,处于两难之地。这种情况在实体上是无法解决的,所以继无罪推定理念原则之后,又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如果既有有罪证据,也有无罪证据,要按照无罪处理。
为什么一定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呢?有人提出反驳,认为既不应该从无,也不应该从有,应该实事求是。那反过来问:怎么实事求是?其实,“疑罪从无”的道理就是一个小学算术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司法机关要犯一个错误还是要犯两个错误的选择问题。如果坚持“疑罪从有”,那么首先可能冤枉了被告人,你就犯下了第一个错误;冤枉了好人,那一定放纵了坏人,所以你又犯下了第二个错误。反过来,如果“疑罪从无”呢?最多只能犯一个错误,这个错误就是放纵了坏人。三岁孩子也可以回答父母的问题:你想犯一个错误还是想犯两个错误?孩子一定会说我只想犯一个错误。
再比如非法证据排除。它排除的是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的被告人口供,或者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获得的证言。这一规则的直接目的就是制约、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防范刑讯逼供等野蛮司法行为的发生,杜绝源头案件的发生。这种功能就使得那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客观、真实的证据同样被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因此它起到的作用就是保障人权,这是独立和内在的。这种规则确立的一个出发点是: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
有一句耳熟能详的谚语:正义不单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看得见的方式”就是指程序正义或公正。因为程序是否公正,无论是诉讼参与者还是百姓,都能够耳闻目睹,感同身受。

④ 程序的正当表现在哪五个方面

合法 ,平等 ,参与 ,公开 ,时限 。

正当程序是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之一。正当程序的正当,表现为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方面。俗话说,正义不应缺席,也不应迟到,迟到的正义是有瑕疵的正义。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


程序法律的公开、透明性。

这是对程序法律本身的要求。现代法治原则的发展要求统治者以公布的成文法来进行统治,它要求:程序法律必须公布,这是程序法治的要求。对程序法律主体而言,公开的程序规则的存在是他们规划行为、预见结果的依据。

程序法律对程序过程本身透明提出明确要求,即法律程序诸要素为公众知晓。它的对立面直接指向“黑箱操作”,如在刑事审判中表现出的秘密审判。上述现代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程序性价值形态应当具有普遍性。它可以构成判断不同程序规则合理性的基本依据。

⑤ 实体公正与程式公正冲突时,是实体优先还是程式优先

实体公正与程式公正冲突时,是实体优先还是程式优先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两者的终极目的都在于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程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的现实作用,程式公正对实体公正具有独立性,因为程式公正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程式公正有时与实体公正会出现价值冲突。由于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式公正稳定性的特性有助于给这种不确定提供正当性的基础。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重实践、轻程式”,这就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追求实体公正的过程中将程式正义放在优先地位。

刑事诉讼程式公正与实体公正关系

刑事诉讼程式公正与实体公正关系如下:
1.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式公正。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
2.关于程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有以下几种观点:
(1)实体优先论。(2)并重论。(3)程式优先论。
3.程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终极目的都在于公正解决纠纷。程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由于程式公正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程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
4.由于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式公正的特点有助于为这种不确定性提供正当性的基础。
5.在追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应将程式正义放在优先地位。

跪急,如何理解程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

法公正分为程式公正与实体公正。从价值论的角度看,实体公正主要是指立法在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程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式运作过程中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实体公正是指诉讼的结果在正确的事实认定基础上产生并且符合实体法的要求;程式公正是指法律程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 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程式优先。这是因为,第一,程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第二、程式公正本身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实体不公可以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式得到恢复,程式不公则不然,比如超期羁押对于当事人的损害是无以弥补的。

司法公正可以分为程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个维度对吗

是的,司法公正可以分为程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个维度。
在对司法公正的理解中,程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一对非常重要的概念。程式公正指的是过程公正,即司法过程应当有正当的法律程式,这些程式应当符合司法的内在本性和运作机制的公正要求。实体公正指的是司法的实体结果公正,它是指司法的结果应当以法定的事实为基础,正确适用法律的原则和规范,以实现司法公平的解决纠纷,处分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实体公正强调个案处理的公正性。
关于程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目前学界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实体公正优先论和程式公正优先论。实体公正优先论认为,司法结果公正是优先的、最终的公正,程式公正首先为实体公正服务。程式公正只是一种手段,实体公正才是最终目的。这种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但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和司法理论研究的深入,这种观点在学界的影响日渐式微。程式公正优先论认为程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司法公正就是程式公正,当程式公正和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程式公正优先。这种观点于上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司法改革时提出,目前在司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已经成为主流观点,甚至有人宣称“程式就是目的,法律就是程式”。
笔者认为程式公正优先和实体公正优先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都有各自的不足和缺陷。
一、实体公正优先论的缺陷
首先,实体公正优先论的最大缺陷是没有看到程式的相对独立性和程式自身的价值。法律程式的合理性在许多情况下是可以离开实体内容来评判的。比如,一般来说,公开的审判要比秘密的审判好,有当事人参与的程式要比无当事人参与的程式合理等。上述程式合理性的评判无需借助于法律的实体内容就可以独立进行。这说明程式是相对独立于实体内容的,程式有自身的内在价值。美国学者贝勒斯对程式自身的内在价值论述得非常充分,他认为,程式的内在价值是不依赖于结果的,它们是独立于程式的结果之外的。我国学者陈瑞华认为,评价法律程式的价值标准在于它本身是否有一些内在的优秀品质,而不是它在确保好结果得以实现方面的有用性。[1]
其次,实体公正优先论忽略了法律程式对法治实现的重大意义。法律程式除了对解决实体争议、正确适用法律有重要意义外,对法治的实现也具有关键性的意义。法律程式在西方近500余年的法治程序中起过重要作用,它与法律职业并列被称为法治的两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推动力。具体而言,正当的法律程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是权利制衡的机制;是法律权威的保障;是解决纠纷效率的保证;是权利实现的手段。[2]
第三,实体公正优先论不利于我们的法理念与世界接轨,不利于开展国际司法合作和司法协助。我们生活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国际司法合作与司法协助是解决许多法律问题的必要途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档案已将程式保障和程式公正标准国际化。为了履行我们的国际义务,也为了更好地开展国际司法合作与司法协助,我们有必要强调程式公正。
此外,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上缺少“正当程式”、“程式公正”的基因。近代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深受将实体公正推向极致的大陆法的影响,而新中国建国初期在创立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又受到强调集中性、忽视个人权利、重实体、轻程式的苏联法制的直接影响,因而不可避免地导致我们在司法审判中极力推崇实体公正,忽视甚至抵制程式公正。这样做的结果,即使最后裁判结果是正确的,也损害了整个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因此从根本上说是不公正的。
二、程式公正优先论的不足
程式公正是英美法的传统,它起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英美国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了重视程式正义的传统和理念,即不是从某种外在的客观标准来衡量判决结果正当与否,而是通过充实和重视程式过程本身来保证结果能够获得当事人的接受。笔者认为,程式公正确实非常重要,但是也存在着诸多不足。
首先,程式公正可能会导致个案中的实质不正义,甚至会导致整个社会的不正义。程式公正是用具有普遍性、一般性的规则调整社会关系,这就有可能会引起个案的不公正与不合理,甚至会对社会造成更大、更多的不公正。事实上,将程式公正推向极致的美国的立法和司法界已经意识到了强调程式公正、忽视实体公正有很多弊端,并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如承认“侦查陷阱”所获得的证据在一定情况下合法有效等。

执法公正包括( ) A.实体公正 B.程式公正 C.事实公正 D.法律公正

AB,执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式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式公正是法律公正的两个方面,其中事实公正可以包含在实体公正之中。

在当前法律实务中,应该做到实体公正还是程式公正?

程式正义高于实体正义。基本法理。做不到程式正义就在更大程度上损害实体正义。辛普森案已经成为经典判例了。
实务中,有时候,谈不上什么正义。鉴于我国目前的法治水平,调解应该是最少争议的办法吧。

为何司法工作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式公正统一的理念

A 为何司法工作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式公正统一的理念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实现司法正义,必须始终坚持程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实体公正和程式公正犹如一币之两面,相互依存、不可偏废。

一、实体公正与程式公正是刑诉法的血肉与灵魂,共同构成刑事司法制度的终极依归。

我们司法机关过去对实体公正比较看重,对程式公正有时候不那么重视,人民群众同样不满意。例如,司法机关处理一个案件,最后的司法裁决和处理决定是依法进行的,是公正的,但是,拖延了一年、两年、三年、四年,就像迟到的公正,这就是程式上的问题,人民群众同样不满意。

二、重视程式公正,能很好地解决司法作风的问题。

有些案件的处理,可能程式上、实体上都公正了,但是,由于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或者对法律的理解问题等等,他认为不公正而不满意。在这个时候,一个良好的司法作风、耐心的宣传法律,就显得尤为重要。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有个非常孝顺的孩子,奶奶要过生日,想送点礼物,但没钱。看到别人拿一些废旧电线去卖钱,他没有废旧电线,于是他晚上爬电线杆子上盗割了电线,卖了钱,给他奶奶买生日礼物,但是他盗割的这个电线恰恰是生产用电,或者是重要的通讯装置,甚至可能是军事设施等等,触犯了刑法,检察机关要对他提起公诉,但是,村民们、孩子的爷爷奶奶都求情,说这个孩子是个好孩子,是个孝顺的孩子。

此时必须耐心地宣传法律,要讲清孩子触犯了刑法的哪一条规定,为什么要起诉他,只有反复耐心地宣传法律,人们理解了法律,才会对你的司法裁定没有异议,当然检察机关一定会考虑这个孩子,比如他是未成年人,那么,有处理未成年人的法律,他如果是成年人,可能考虑他的出发点,考虑他是初犯、偶犯,决定是否采取从轻处理的原则。因此,严肃处理案件与耐心宣传法律,是一个检察官应有的优良司法作风,也是实体公正与程式公正并重的反映。

三、解决司法公开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所处理案件的事实、法律都要有透明度。对犯罪嫌疑人要透明,依据什么法律起诉他,事实依据是什么;对于律师要透明,对社会要透明,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四、切实解决司法宗旨或者司法为民的问题。

我们的司法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句话说起来好说,真正做到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只注重实体公正,那办案过程中,就会无视程式规定而不择手段,甚至因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办案过程中,不遵守程式规定,就是耍特权,就是霸道作风,就是实体公正了,人民群众看在眼里,也是不满意的。所以,要真正站在人民的立场办案,和人民群众心贴心地办案,再说一句通俗的话,把群众的事当成亲人的事来办,人民群众才会对司法满意。

分别列举实体公正和程式公正的定义.基本原则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国家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型别的案件。实体公正的实现是通过制定法律制度,规定实体公正的维护机关的工作程式,以程式公正最终促进实现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基本原则:
1、依法办事,不偏私
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狭义的程式公正指的是司法过程中的程式公正。 广义的程式公正是指所有的国家公权力部门严格按既定的工作程式办事,广义的程式公正也包括国有的(属于中国的)经济实体以及社会团体严格按既定的工作程式办事,凡面对全体公民服务的组织,都应该有既定的工作程式,都应该严格按既定的工作程式办事,按既定的工作程式办事,就是广义的程式公正。
程式公正的基本原则:
1、普惠性。程式公正具有了现代的基本价值取向,融入了平等、自由和合作的基本价值理念。程式公正的这种基本价值取向首先体现为普惠性。
2、多方人员参与。要允许相关社会群体有充分的参与和表意的机会,使之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利益。
3、资讯占有的对称性。对称性对于程式公正整体是十分重要的,是程式公正的必要条件。
4、科学性。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科学性,有助于确保程式公正的及时性和相对稳定性,并进而有助于提升程式公正整体的信誉度和权威性。

司法公正分为?A裁判的结果公正,B实体公正,C以事实为依据,D程式公正

答案是BD。以事实为依据是原则,不是司法公正。实体公正、程式公正必然导致裁判结果公正,无须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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