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为什么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
程序是正义实现的重要保障,实体只是正义保障的核心部分,如果说仅有实体正义,但程序却不合法,那么正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因而,要特别重视程序的合法性,正义性。
② 法律上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
律师不单单是一个社会人,更是法律秩序的维护者之一,只要律师依法行使权利,都是合法合理的。
其次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基础,其重要性要远远高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也许可以造成某个个案的实际不正义,但是却可以促进程序的完善,让更多的个体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个人的实体正义。
最后,来看看补充内容里面的内容。律师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职业道德理应高于社会道德。在公诉案件中,被告是明显处于劣势的一方,被告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本来就很难得以保护,所以法律会允许被告聘请律师。同时由于法律要求谁主张谁举证,且刑事案件中,被告很可能会面临人身权利的限制甚至生命权利的丧失,结果通常是无法挽回的,因此对于公诉机关的要求就要更加严格,以避免被告权益受到损害,出现冤假错案。
其实总结起来一句话就可以:宁可错放一千,不可冤枉一个。
③ 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哪个更重要
法律分析:两者同等重要。实际上,无论是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其根本目的都是一致的,均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正义。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也是司法机关区别于其它部门办案的重要标志。而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国家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实体公正的实现具有相对性和不确定性,体现个别正义。程序公正的实现是通过制定法律制度,规定实体公正的维护机关的工作程序,以程序公正最终促进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但是二者的侧重点则略有不同,程序应当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因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要达到普遍意义上的程序公正,必须在司法体制等方面进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达成司法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正义的实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④ 实体法与程序法 哪个更重要
同等重要。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而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程序法服务于实体法,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的工具与手段;实体正义是法的最高要求,法律程序是达到实体正义这一目标的手段。不在严格的程序下追求实体正义往往是靠不住的。
⑤ 为什么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
只能说在现实中,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重要。
比如:你没有杀人,但是如果有充分的证据指向你杀人,那么你照样得坐牢,虽然冤枉了你,但保证了法律程序的不可侵犯。这就是遵循程序正义,而不是实体正义。实体正义在现实中很难“被证明”,就像现实中规则比善良重要,你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你违反了规则就不行。
⑥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
程序是为寻找实体真实服务的,所以都重要。
两个名词都是法律名词。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就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因此,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实体正义(效率、目的或者说是目标)是刑事诉讼法的专有名词。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的人受到刑罚;2、无罪的人不被定罪;3、罪刑相适应。
程序和实体是统一的,当程序和实体发生冲突的时候,也就是程序需要修改的时候。
⑦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谁应该更优先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在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如果出现冲突,虽然理论上、伦理价值上,实体公正具有更高的位阶;但是实践中应优先实现程序正义。因为程序正义更具操作性、辨别性。且程序正义是为实现实体公正的目标的子目标,实现实体公正是通过制定法律制度,规定实体公正的维护机关的工作程序,以程序公正最终促进实现实体公正;如果程序公正不能实现,势必破换正常的法制,最终实体公正的大厦必定坍塌。
⑧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
从法理上讲,程序正义更重要;
从社会效益上讲,实体正义更重要;
当然啰,一个法治的社会,程序正义和
实体正义同样重要。
⑨ 为什么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程序正义是法律实现实体正义的途径,在实际情况中,法律不是完美的,由于时间,地域等原因,法律文本在实践中不能完全适应个案的特殊性,不能保证每一个案件都达到完全的实体正义。但为了保证大多数案件能得到正义,法律作为有局限性的规则,必须保证程序正义,这种程序首先必须是正义的程序。实体正义从来都比程序正义更重要,但在实践中,只有保障程序正义,才能得到大多数案件的实体正义。我们需要的是,在实践中及时反应,不断修改和完善程序,使法律无线趋近于实体正义。
⑩ 根据辛普森杀妻谈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
正义的定义是具象与表象统一的理想符合道德规范。具象第一位,表象第二位,表象应符合具象。
实体正义的重点在于保护权利、惩处犯罪,程序正义重点在于维护法治秩序。当然是实体正义第一重要,其次是程序正义。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存在毫无意义,保持不了程序正义的执法人员是不合格的。
因此,程序正义主要是对于执法人员的约束,其次是对于当事人的约束,毕竟在审理过程中执法人员、法官是主要责任人。程序正义是比较容易实现,因为照着法律书找到犯罪事实对应的条款是一件十分简单的事情,如同一个演员,通过演说已经编写好的台词比冒着现实风险成为一个真正的企业家更加容易一样。
程序正义无法实现主要是因为执法人员存在徇私舞弊,以及道德观念落后等等主观原因导致的。忽略执法人员主观邪恶、素质低下的因素(在中国,大部分的法官素质都很低,我见过10个法官9个是渣),如何证明辛普森杀了妻子,需要有确凿的证据。
要么是美国的法律不完善、正义残缺,要么是法官并不精通程序正义,很明显,辛普森杀妻案件并没有体现真正的程序正义,却灭失了实体正义(因为没有找到真兇、死者枉死是事实)。法院仅仅因为警察局提供的表面证据被驳斥而否定整个案件,而没有完全排除显见的嫌疑,比如现场大面积的血液的照片,案发现场的细小痕迹与死者的死的关联是100%确定的,只是警察未能有效还原。
如果确系警察伪造了证据,从程序正义上说要治警察的伪造证据罪,并且把案件移交到其他能够保持程序正义的警署继续调查,调查的内容是还原案发现场(时间、人物、地点、事件),辛普森仍然是第一嫌疑人。如果因此冤枉了辛普森,灭失了辛普森的权利,也是灭失了实体正义,美国应该赔偿。
这个案件法院似乎就是斗嘴炮,一场嘴炮过后就定了案件,而大量的信息被一纸空文掩盖了,灭失实体正义。还让草民门困惑什么是正义、什么是标准的法律程序以及程序正义。
联系在道德规范中这样阐述:
何况,法律所约定的司法公正未必保证确认现象包涵的一些恒常的意义及证据之间的抽象关联,而显在地支持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以至基于此的表述被认为不充分,惩治违规行为的请求则被认定证据不足告终;审理于事无补,行为还原成现实过程,结局还原成现实结果,经审察过的现象引发的观念与就审理质证过的证据发表的新的观点不会作为新的证据,法律程序随即完结,过去的事实被埋葬。
法律也不会详细约定具体证据的实时效力与特定说服力,奠基于此,司法公正的天平会因对事态把握不准确、错误地划分证据效力范围而倾斜。
更何况,司法机构内在的矛盾无法自行化解,就可能把调解这些矛盾附加为成就司法公正的条件,在法治环境中为伸张正义设置障碍。它们开设法外的联络线路,传播主观僻见;它们试图构造人的精神表象,通过暧昧的表意,强调并非必然的联系,借观点不同暗示证据不全,让当事人误以为自己作为不力、逐渐散失自信;设置潜规则,为排除异议、行使特权提供方便。它们重视未明确规定的权威而忽视未明确规定的等级限制关系,在矛盾对立、权势较量的形势下选择合适的立场,充分利用个体与社会的相对关系推卸责任:不积极正面回应请求,割裂达成正义的联系,象征式地表达自我保护的意愿而博取同情。法制中未明确量化的标准都成了它们自由掌握的尺度,它们行使这种自由时不惜以损害当事人正当的权益为代价:审判以翻案不成立为目标,法律程序被用来规避外来的谴责,司法公正只须得到内部确认及保持司法形式的完整,于是,它们造就了纯粹的形式主义,竟然允许审判不关联事实真相且假以标榜司法独立;它们按照自身的意愿进行形式部署,将自身矛盾产生的风险分散到形式部署的各个部分,渐渐滩派给当事人,并表彰贡献者。名为法治实为人治,如是司法形式包裹着无知、冷漠、自私、邪恶的内在,形形色色闪现于人的精神世界,无法被指控。
觉醒吧,我们不要再被忽悠了,要根据事实判定谁不懂法,谁在玩弄法,无论在什么样的地位,穿着多么的光鲜、貌似值得尊重。如果干了蠢事,我们就知道,光鲜背后无非是邪教徒卑贱的灵魂。